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诉讼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32,246,531.61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99,751,515.17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32,495,016.44元。
●累计仲裁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重要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42,636,455.00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方涉及的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42,636,455.00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重要诉讼和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和仲裁的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74,882,986.61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1.76%。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132,246,531.61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99,751,515.17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32,495,016.44元。
二、累计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重要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42,636,455.00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方涉及的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42,636,455.00元。
三、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具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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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于2019年10月18日中标被告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骨干网络平台、实时历史数据管理系统及云数据平台系统等项目A包”项目,后续双方针对该项目签订《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635,042.00元。
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30%,安装调试后付剩余60%,余10%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对所上述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骨干网络平台、实时历史数据管理系统及云数据平台系统等项目A包验收报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现已支付579,740.00元,仍有2,055,302.00元到期货款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55,302.00元及违约金;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二)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玉屏侗族自治县智能平安小区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智能平安小区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17,396,943.70元。后续,原、被告针对上述项目合同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1年8月17日签署了《变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变更《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8,548,795.99元,变更付款方式为:①项目终验后3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6,492,078.60元;②运维期满一年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564,638.80元;③运维期满二年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564,638.80元;④运维期满三年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927,439.79元。
现玉屏侗族自治县智能平安小区项目已完工且于2021年4月2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依据上述《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5月7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上述第①项款项,即人民币6,492,078.60元;应于2022年5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第②项款项,即人民币5,564,638.8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项,且通过原告公司发函、委托律师发函的方式分别催告被告付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56,717.40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乡市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原告与乙方王艳妮、丙方深圳市梅江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江南公司)签署了《减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丙方66.67%的股权进行减资(以下简称:减资款)”;第二条第3款约定:“各方同意本次减资价款为人民币6,136,800元”;第二条第4款约定:“三方同意减资款以现金或等额债权方式支付给原告,支付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减资手续,原告自此对梅江南公司享有6,136,800元合法债权。
此后,原告、梅江南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梅江南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6,136,800元债权转移给原告,后被告对该债权进行了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136,800元及利息损失;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等;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起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西青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四)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公司与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蛇口(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静海县团泊新城西区地块之合作协议》,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从公司处借款,现尚余79,502,695.77元借款本金未予归还,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今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502,695.7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一审尚未开庭。
(五)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市政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接被告开发建设的“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市政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欠付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1,913,833元及逾期支付结算工程款违约金90万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市政景观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案件已结案。
(六)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接被告开发建设的“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土建工程”。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土建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协议》。
上述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27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采购预付款226,920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原告对抚州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土建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撤回上诉,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案件已结案。
(七)武汉盖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盖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被上诉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凯迪工程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承接武汉凯迪工程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工程,2017年9月25日双方补充签订《武汉凯迪工程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总承包合同之研发实验大楼综合布线工程项目技术协议》。随后,被上诉人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实验大楼安防项目中的综合布线部分交给上诉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武汉盖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盖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承接该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上诉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此成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原审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判令原审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已受理,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
(八)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完工,认为被告未按时给付其相应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63,263.44元及违约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九)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中标被申请人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集团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财税项目硬软件及井下监控系统采购A包项目”,后续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货款总额为人民币4,677,107.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对上述项目做了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并出具《中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集团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财税项目硬软件及井下监控系统采购A包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申请人已支付2,040,652.00元,仍有2,636,455.00元到期货款尚未支付。
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对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3%”。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上述条款,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按合同未付款2,636,455.00元的3%计算,共计产生违约金79,093.65(暂计算到2022年3月18日,具体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元。
(3)申请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36,455.00元及违约金;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处于仲裁程序中。
(十)天津禾众鼎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顾侠、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天津禾众鼎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顾侠、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画国人公司、顾侠与禾众鼎鑫签订了《增资协议》。禾众鼎鑫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出资肆仟万元(人民币40,000,000),认购画国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8,000,000),《增资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件,现被申请人已达到股权回购条件,但其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故申请人申请仲裁。
(3)仲裁申请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顾侠立即回购申请人禾众鼎鑫持有的画国人公司股权;
2.裁决被申请人顾侠向申请人禾众鼎鑫支付股权回购款;增资认购款金额40,000,000元及相应利润、利息;
3.裁决被申请人顾侠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完成回购之日止的逾期回购违约金;
4.裁决被申请人画国人公司对本案仲裁请求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5.裁决被申请人画国人公司、顾侠在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协助申请人禾众鼎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申请人持有的画国人公司16.9492%股权变更至顾侠名下;
6.裁决被申请人画国人公司、顾侠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律师费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保全费、保险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天津仲裁委员会审理,目前正处于仲裁程序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