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2月9日,湘西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98659.9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2月13日,湖南高院网公开了这起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以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谋利为目的,成立花垣县德盛源运输有限公司。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按3.1%开票价格,从李某某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100万余元,价税合计金额877万余元。之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和运输劳务的情况下,以花垣县德盛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按4.3%价格比例收取开票费用,给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税额109万余元,价税合计13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