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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杀抛尸 其男友由无罪改判死缓!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0 04:50:03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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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了一起经最高检抗诉纠正的故意杀人申诉案相关情况。

被告人辛龙与被害人张某艳(女,殁年33岁)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龙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产生矛盾。

2015年3月5日,在张某艳住处,辛龙与张某艳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龙掩住张某艳的口鼻,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后,为掩盖罪行,辛龙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被害人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

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第二检察厅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因案发后无法找到留下现场足迹的鞋,原审期间未进行鉴定比对,无法确定嫌疑足迹是谁留下,这也是法院认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决无罪的重要理由之一。为此,承办人专门走访了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听取意见,并将本案足迹有关材料送中国刑警学院足迹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原侦查机关让辛龙穿上与嫌疑足迹类似的拖鞋,提取辛龙足迹,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成专家组对嫌疑足迹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所采辛龙足迹)为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调查工作基础上,第二检察厅提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进行抗诉的意见。 最高检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央视网)

嘉宾:王万琼律师

法学博士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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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从2016年辛龙被判处死缓到2018年被判无罪。无罪四年后,辛龙再次被判定死缓。当年辛龙被判无罪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主要是指哪些关键的事实是不清楚的?

王万琼律师:目前媒体披露的案件事实其实是比较少的。我们也没有看到卷宗,但还是可以从相关的信息,比如最高检自己披露的关键的事实可以反推,当年为什么一审判无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说明关键定罪的一些基本事实是不清楚的。

一般讲,命案当中关键的事实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一些直接的关联,即有直接的证据能指向就是被告人做的,而不可能是第三人,假设现场发现辛龙的指纹或者是血迹,甚至他的脚印等等。

当年为什么没有判辛龙有罪?我们从最高检透露的案件信息来看,没有办法去排除存在第三人作案一些关键性的细节。比如现场的脚印、血迹、指纹,甚至是凶器是否是辛龙本人特有,或者是说在辛龙的住处发现跟死者相关的一些物证。我相信就是因为这些东西的缺失,一审才判无罪。

而且我们知道,一审法院一般判无罪,是非常慎重的。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要让法院判无罪,不要说命案就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法院都特别慎重,还不要说这种涉及到命案的重罪。

所以,我认为关键事实不清楚就是指核心的事实是没有查清楚的。

方弘:这一次再审认定辛龙有罪,时隔多年。检察院公布案情的时候提到,关键就是在于本案证据上取得了一个重大的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的证据。关于现场的足迹,侦查机关让辛龙穿上了和嫌疑人足迹类似的拖鞋,然后提取辛龙的足迹,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的专家组对嫌疑足迹进行了会检。会检意见是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的鞋印为同一个人所留。您觉得这个证据是不是可以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

王万琼律师:首先,我认为这个证据还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第二,给辛龙定罪,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理念是不是又走了回头路?从过去平反的诸多冤假错案来看,我们认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已经从疑罪从有或者疑重从轻转变到了疑罪从无。且不说这个证据根本就没有办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甚至我们认为,取得这样的证据都是有问题的。为什么?

现行的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类似的再审的案件,最高检提起抗诉以后,还能不能充当侦查机关行使补强证据的职能,重新调取新的证据?尤其是倾向于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证据?同时,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律上是没有这样的授权的。我们知道公权力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鉴定意见说“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为同一人所留”。所谓的倾向认定的意思是没有完全认定现场的鞋印跟样本的鞋印即辛龙的鞋印为同一人所留。那也就意味着还有可能存在是其他人所留的可能性,哪怕这个概率比较小。相关机关还去找一双鞋子,让辛龙来穿上,在现场重走一遍,这个鞋是一个新鞋还是个旧鞋?鞋上有没有人其他人的脚印?如果是新鞋,又从哪里来的?这些都是疑问。所以,倾向认定跟完全认定是有区别的。

所以,这个证据还是没有办法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

按照两高关于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来看,实际上它都不符合证明的条件和证明的标准。

方弘:但是,专家们觉得虽然证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也就是说虽然证据存在缺陷,但是可以定罪,这个理解也是有偏颇吗?

王万琼律师:我个人认为是相当有偏颇的。通常,专家的意见其实在定罪量刑当中的权重不是特别大。所谓的证据材料不叫证据,就是材料。

现代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基于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讲,我们宁肯放掉1000个坏人,也不能错杀或者冤枉一个好人。因为一旦冤错案铸成,对个体来讲这种伤害非常大。所以,无罪判决有可能会真的放纵了1000个坏人,但是我们尽可能不去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基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潜在的被告人。

我们一旦没有这样的一个原则的话,类似的事情随时可能落在我们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基于现代法治的要求。普通老百姓不太明白,我们追求实体的正义就行了,但程序的正义很重要!为什么?因为,程序的正义能尽可能得保障冤错案不发生。司法机关过去纠正那么多的冤错案,包括我办的陈满案就能说明这一点。他20多岁被关到50多岁,谁来弥补他的伤害?

方弘:您觉得这个案件可能会有转机吗?

王万琼律师:我不太乐观。不太乐观的原因在于第一是最高检提起抗诉的案子。2015年的时候,我办理的陈满案是最高检做的无罪抗诉,他们认为陈满死缓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就向最高法抗诉。最高法最终按疑罪从无的原则给陈满改判无罪。

现在五六年过去了,最高检作出的这个抗诉从疑罪从无回到疑罪从轻。不能因为舆论上大家会有一些关注,就会去纠正。这个不太可能。

第二,还有一种可能,从检察官的心证来看,认为辛龙就是一个杀人凶手,只是可能没有一个特别确实的物证,非常核心的证据指向他。所以,对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可能就会放过。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再来翻盘,我个人觉得不太乐观。

方弘: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监督。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也就是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是否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任何一个罪犯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论时隔多久。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也期望大家的一些疑问能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