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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去世 父亲 姑娘 留下

父亲去世留下房产,杭州姑娘懵了!怎么他们也有份?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09 22:37:04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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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一房产

独生女踏上“继承之路”

未曾想“半路受阻”

遗产继承为何关系到表兄妹?

兜转一大圈

原因竟是这个

案件简介

一对老夫妇不幸于2018年9月因车祸同时死亡,老夫妇俩有一子一女,刘大和刘二。女儿刘二于2022年12月去世,其生前丧偶,留有两子女,儿子大李和女儿小李。儿子刘大于2016年12月因病去世,早年丧偶,留有一女小刘,刘大在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近日,刘大的女儿小刘前往湘湖公证处咨询办理房屋继承的事宜。

图片来自网络

公证员听完小刘的介绍,告诉她如果要办理遗产继承,需要小刘的表哥大李和表妹小李一同办理手续。小刘一听就急了:“这是我父亲的遗产,和我的表兄妹有什么关系!”

公证员先简单讲解了法律规定,结合小刘家的实际情况,向她进行解释。一般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当父母死亡后,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但是小刘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小刘父亲去世时,她的爷爷奶奶刘老夫妇依然健在。且家人都没有立下财产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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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关系图

公证员按照亲人去世的时间线进行分析。首先,刘大去世后,房产应由女儿小刘和刘老夫妇三人共同继承。但刘大去世后,小刘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其次,在刘大去世两年后,刘老夫妇同时过世,两老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刘大的遗产,所以属于刘老夫妇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且夫妻同时死亡的,互不继承。由于老夫妇的父母早已过世,所以属于老夫妇二人继承的财产应由女儿刘二,也就是刘大的妹妹来继承。但是小刘来办理公证时,刘二已经去世,这部分财产又转给刘二的子女大李和小李继承。最终,这部分财产的继承人应当是小刘、大李和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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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解释清楚后,本以为接下来就可以顺顺利利地办理公证,但是小刘的家庭矛盾还没解决。由于刘二对父母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一直不满,生前与父母不是很亲近,到了下一代,表兄妹之间的来往就更加少了。为了帮助小刘顺利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主动担起了“老娘舅”的角色。公证员联系到大李和小李,二人在听完公证员解释后,不愿意配合小刘办理手续。他们表示,自己一直与外公、外婆、舅舅家没有什么来往,舅舅刘大的遗产和他们没有关系,没有继承的想法,但也不愿意去公证处办理。经过公证员的再三解释和沟通,大李和小李最终表示愿意配合小刘办理相关公证。至此,小刘的家庭矛盾也解决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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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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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里,老年人订立遗嘱是一件比较忌讳的事情。但是在生前立遗嘱可以避免子女陷入纠纷。另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避免出现遗产继承转移的复杂情形。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综合:杭州市局公法处、湘湖公证处  

来源: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