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网上申报(代理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B表)
1.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
2.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 。若该税款所属期已有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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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纳税人为合伙企
业个人合伙人的,可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篇幅有限,共计36页内容就不再一一展示,税点点已经把23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料整理成了电子版资料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