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严之境》系四幅婚礼场地的效果图合图,该图通过对展板、花艺、背景、灯光、大厅顶部的组合,展示了婚礼现场的效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对比发现,除了因酒店不同导致场地、环境等不同外,就整体现场布景而言,两场婚礼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人陶某、赵某筹办的婚礼现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庄严之境》的复制权。
案号:(2021)苏0214民初310号
案情简介:原告无锡域鉴美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鉴公司)与被告陶小寒、赵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庄严之境》是否为作品,著作权人是否为域鉴公司。
法院认为,域鉴公司系作品《庄严之境》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庄严之境》系四幅婚礼场地的效果图合图,该图通过对展板、花艺、背景、灯光、大厅顶部的组合,展示了婚礼现场的效果,且无证据证明《庄严之境》非程晓倩独创完成。虽然在筹备婚礼时,有多人参与意见讨论,但均非实际参与了《庄严之境》的创作。
故《庄严之境》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程晓倩系该作品作者。程晓倩作为域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自愿将《庄严之境》的著作权人登记为域鉴公司,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域鉴公司为《庄严之境》的著作权人。
2、陶小寒、赵丽2020年11月21日筹办的婚礼现场是否侵犯了域鉴公司对《庄严之境》的复制权。
法院认为,陶小寒、赵丽2020年11月21日筹办的婚礼现场侵犯了域鉴公司对作品《庄严之境》的复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构成复制权侵权的要件包括“接触并实质性相似”。
陶小寒、赵丽参与了孙辰骅婚礼的筹备,且在赵丽的微信记录中其也确认接触过《庄严之境》。实质性相似要求被控侵权成果与作品本身相同或仅存在细微差别。
关于域鉴公司认为陶小寒、赵丽2020年11月21日筹办的婚礼现场抄袭了其《庄严之境》的韩式风格及设计思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系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创作的过程或作品所体现的意境。
本案《庄严之境》所涉内容为婚礼的场景,T台、餐桌、鲜花、展板、纱、膜等均是婚礼中常见的物品或装饰品,在婚礼中长期被使用,并非《庄严之境》独创的形象,任何人均可在婚礼过程中使用。
《庄严之境》的创作系对婚礼中常见元素的组合,以达到其所希望达到的艺术效果,故域鉴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仅就《庄严之境》作品本身,而并非作品中独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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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否构成对《庄严之境》复制权的侵权,应当就《庄严之境》图片整体而言,而非单独就其组成要素的个体、风格、意境等判定。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本案中域鉴公司所提供的效果图虽然登记为美术作品,但该效果图专门是为了婚礼大厅整体布置、结构装饰所制作,并非作为一件艺术品进行展示,故《庄严之境》应当为图形作品。
陶小寒、赵丽自认其在布置2020年11月21日婚礼大厅时使用的道具与孙辰骅婚礼使用的道具相同,联系的施工人员也是清楚孙辰骅婚礼的布置的。赵丽的朋友圈内容显示,其确认“高度还原”了孙辰骅婚礼现场的厅内。
而从对《庄严之境》大厅效果图、孙辰骅婚礼现场、2020年11月21日婚礼现场的比对来看,除因展厅不同,通道中央未设置小舞台,并在通道口摆设海浪形鲜花柱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陶小寒、赵丽共同筹办了2020年11月21日的婚礼,故陶小寒、赵丽共同侵犯了域鉴公司对作品《庄严之境》的复制权。
3、陶小寒、赵丽2020年11月21日筹办的婚礼现场是否侵犯《庄严之境》的署名权。
法院认为,陶小寒、赵丽未侵犯域鉴公司对作品《庄严之境》的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婚礼场景等的搭建方案及所搭建的场景本身并不必然要求对设计者进行署名,且本案中陶小寒、赵丽亦并未在作品《庄严之境》上署两人的名字,不存在对《庄严之境》署名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