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公布了一个案例简单,但是判决意义重大的案件。
2021年11月22日7时许,周女士为71岁的父亲老周叫了一辆网约车,上车后。老周和司机闲谈了片刻。一分钟后的7时12分50秒,司机发现老周发出鼾声。并伴有抽筋情况。又过了一分钟司机再次转头,发现老周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不再发出鼾声。
在7点15分,司机打电话给叫车人周女士,告诉她老周有打鼾和抽筋,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说父亲身体很好。并让司机呼喊“老周”
司机轻拍老周左臂并呼喊“老周”老周没反应。司机应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在7点25分到达医院(用时十分钟)。后医院虽然全力抢救80多分钟。老周仍因为心源性猝死离世。
后家属周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老周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并把网约车平台一起起诉。
司机陈某辩称,老周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约车平台也进行了相应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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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而且,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亲因为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司机在发现异常后。及时的给周女士打电话,在得到周女士“父亲身体一向很好,昨天睡的很晚,可能是睡着了”的答复后。仍继续观察,发现老周没有反应后,先是拨打了120.然后一路鸣笛快速送到医院。显然,司机已经尽到了一个非医务人员在遇到乘客健康出现问题是能做的必要的措施。
本案很具有价值导向作用,法律判决会对社会风气起到引导作用。以后大家在守法的前提下,没有过错,就不会被追究责任。包括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也不能有“无理闹三分”的想法,把损害转嫁到其他人身上。请问,司机有什么错。如果真的判决他赔偿个几十万,他是不是很冤枉。他已经穷尽了一个普通人遇到病人时的一切可以做的手段。
扩展开去来看你,守法不能向非法让步。我们又转回到那个“家里养的看家狗,咬了跳墙进入的小偷,是不是要负责任?”“家里种的水仙,被邻居当成韭菜吃完后死亡,起诉到法院”这些不知道真假的案例。以及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进入工地偷钢筋,被未拆的房屋砸死,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小偷进入港区偷海鲜,溺水后家属起诉港口方”这各种各样的案例,虽不尽相同,但是同样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们被“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这些问题困扰已久,同样的司法机关也要避免在司法实务中有“毕竟别人家死了人”这种和稀泥的想法。法律要是非分明。
同样的,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说服力很强的典型案例还是会对后续案件有很大的影响。社会风气也需要我们这些人的努力。少在帖子下面问:“(这个见义勇为的)会不会被判刑”“(抓捕时)如果这个犯人摔了,会不会追究警察的责任?”社会风气同样需要我们这些人普通人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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