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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院长相当大陆什么官员
很难比较.......
因为台湾的立法院院长是民选的国会议员所推举出来的....
真要说的话应该类似美国的参议院院长
立法院的立法院大楼
目前“立法院”大楼是前台湾省立台北第二女子中学学校礼堂,因为老旧,立法院曾经计划兴建新立法院国会大楼,预算经费新台币241亿,包括︰办理“豪华皇家式”迁建计划 ,140坪的院长室、225位立委每位32.7坪的休憩会馆、及51.8坪的研究室;院内364坪的多功能球场、303坪的三温暖、455坪的温水游泳池、672坪的餐厅及小吃区等,之后225位立委减为113席,兴建新立法院国会大楼计划也没有下文。2011年7月22日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告诉媒体,立法院要盖新国会,院内已成立兴建委员会进行评估。据说,选址的目标之一是台北市仁爱路空军总部现址 。
台湾的“立委”和“民意代表”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
民意代表其范围包含立委。在台湾“民意代表”基本上泛指各级立法机关的议员与代表,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代表都属于民意代表。
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
2、选举方法不同。
“民意代表”选举也可分为“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主要是“立法委员”选举 ),地方“民意代表”选举(主要为市、县议员选举和乡、镇、市民代表选举)。用直接选举的方法,进行最基层的村、里长,乡、镇(区)民意代表选举,而对省参议员和高层公职则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他们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3、职责不同。
立法委员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民意代表是人民借由选举选出民意代表,来行使间接民主的权利。又称为代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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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则比较特别,其所采取的“单记非让渡选举制”可谓“举世无双”。这种制度规定,每个选区产生若干名“立法委员”,但选民只能投一票,该票只能投给一个候选人。
这种选举制度使小党容易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过较固定的支持者低票当选。例如1992年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县应选16席,候选人只须达到6%的选票即可保证当选,但事实上在赵少康超高票当选的情况下,有些人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当选。
这种选举制度,使候选人可以不顾所在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而只须嬴得稳定的部分支持者。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纷争的原因之一。
议员是什么职务
1、议员主要是指议会的组成人员,议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
2、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比如:国会(参议院、众议院)、立法院等。以及各地方民意机关,比如: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等。
3、议员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视各地区习惯用语的不同,其名称也有立法委员(台湾地区立法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区)等变化,惟其职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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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三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在我国,议员一般是在中央民意机关中称作国会(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台湾立法部门台湾地区民意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法会议员。在各地方民意机关,有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议员,或称省 (县、市)民代表。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较基层的)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 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以台湾地区为例:《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
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议员选举有分单一选区或复数选区。
立委 市议员 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议员是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
2、特点不同: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而立委在各地方民意机关,有省议会、县议会、市议会议员,或称省(县、市)民代表。
3、等级不同:一个是最高的权力机构成员,一个是最基层的权力组织成员。民代除参与地方的监督管理以外,还起到普通民众与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立委)沟通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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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选票最上面是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20条修正案的表决内容,下面部分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表决内容。
2、选票均加盖委员会印章,凡未加盖印章的计入废票。
3、填写选票时,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名清楚。
4、请勿随意提起法案或通过国籍申请,除经过总统或相关权责人授权外。
5、法案进入投票阶段时,未经总统投票确认或收到国会通知前禁止投票。
台湾“立法院”为什么总打架
——李敖真没看同胞笑话的意思,只是目睹此情此景也真没法不让人笑出来。昨儿台湾“立法院”开着开着会又打起起来了,也数不清这到底是第几次群殴了,据说最早的台湾“立法院”打架事件由此可上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对此怪现象中国人看不懂,欧美人同样看不懂,路透社、美联社包括CNN均大篇幅报道了最新一次台湾“立法院”打架,称:台湾“国会”打架事件常有,恶名昭彰;不少“立委”在媒体关注下,越打越起劲,就连食物、鞋子,甚至是椅子都能作为攻击武器。台湾媒体和民众也怨声载道,言此举“丢脸丢到国外去了”、“纯属错误示范,会教坏小孩。”;而一些致力于“品牌台湾”的人士惟有哀叹,“立法院”打架的画面的四海传扬,让台湾整体的品牌形象再度倒退十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伟人说过的话,通俗易懂;可台湾“立法院”一遍又一遍上演的——“拳头里面出民主”,就有些不可思议了。在翻阅了一些历史资料,也咨询了台湾朋友之后,比较统一的答案只有两个字:做秀。包括那一次李敖带着防毒面具在“议会”上喷瓦斯也一样,这一点事后李本人也不否认——“那时候台湾选所谓的‘总统’,我也是参选人,只得了1.6万票,明明知道会落选,那为什么要选呢?可是这个声音会出来,态度会出来,告诉大家我赞成“一国两制”……为什么我要做这件事情?肯定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个原因是经过老谋深算的。我在‘立法院’喷了瓦斯,那个瓦斯头一天晚上还练习过。”据台湾媒体回顾:当1985年民进党“立委”朱高正跳上“立院”主席台,扯下麦克风那刻开始,“立院全武行”似乎就成为了台湾“国会”殿堂永不下档的重要戏码。大家有样学样,接下来朝野间“立院”攻防战,也动不动就用肢体冲突来解决问题。也就因为如此,这几年看“立委”们打架,民众已经习以为常,台面上打得你死我活,台面下双方握手言和还能吃饭喝酒,讲得白一点,议场如秀场,然而最近一两年双方却是越打越真,越打越离谱了……我原以为台湾“立委”之所以打架是为了“捍卫选民的利益”,一位台湾朋友告诉我,那是扯淡!事实上绝少有“议员”是真正为了选民的利益而“战”;大部分都是基于党派的纷争,在辩论中言语的不和甚至相互揭露私生活导致当事各方恼羞成怒,加上对媒体曝光率的追求,最后索性挥拳相向,包括一些女“议员”都敢挥舞着高跟鞋冲上去“打丫的!”。民主需要有辩论,需要有争议,安静地举手、机械地按表决器与民主有距离,但民主也笃定不该像台湾“立法院”这般“打”将出来——以一种非民主非理性甚至充满暴力的方式追求所谓的“民主”,给公众留下的只有“公权力何在”的疑问。
台湾的议员相当于中国的什么官
台湾的议员相对的就等于中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议员
他们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视各地区习惯用语的不同,其名称也有立法委员(台湾地区立法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区)等变化,惟其职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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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产生
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
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
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
议员选举有分单一选区或复数选区。
单一选区即是每一个选区中只产生一名议员,此种制度对于强势的政党比较有利。 复数选区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让渡制),同一政党之候选人们必须避免 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配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