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东京审判》观后感
- 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有什么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具有什么历史意义
- 二战结束后盟军在纽伦堡和东京对日德战犯进行审判请问审判有什么意义
- 二战中两个著名的审判
- 发动战争犯法吗
- 东京审判中战争给中日两国人民造成了什么影响
-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东京审判》观后感
认真观看完一部影视作品以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现在就让我们写一篇走心的观后感吧。快来参考观后感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东京审判》观后感,欢迎阅读与收藏。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1
这部电影主要表现的是在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虽然28名日本战犯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是他们是逃不过证据的,在召开了长达两年的818次审判会之后,用战犯的绞刑告慰了在战争中死难的中国冤魂。这是我国第一次也是最成功的一次用法律来维护尊严。
伟大的中国大法官梅汝璈也多次与与其他法官争夺尊严,我真为中国有这样一个好法官而感到骄傲。东京审判是一次伟大的正义审判,所有的坏人都会被正义屠杀,而好人就会得到回报,因为正义是公平的,争议不会伤害每一个好人,也不会让坏人尝到一点甜头。
我在看电影的过程中,有一幕非常精彩:我国律师在法庭上用英文盘驳日本战犯的戏,这使我慷慨激昂,我多次以激动的心情鼓掌,上面每一个英雄举动都被我记在心怀。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2
看完《东京审判》之后我的心情格外沉重,那么多无辜的百姓在这次惨无人道的战争中离去,无数官兵牺牲在了抗日前线的战场上。对于当下的我们,更应该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美好的幸福生活。
年轻的我们有大把的时光可以学习丰富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技能,通过多种的渠道去开阔自我的眼界,提升个人的修养,从而完善自身。经过学习的阶段,把所学用实际的方式回报给父母,回馈给社会,尽自己绵薄的力量推动我们的祖国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历史已经存在,我们不该忘记那段惨痛的过去,但也不应该心存仇恨。对于日本民族好的部分,应该学习和借鉴。学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展现属于中国的大国风采。但包容并不代表懦弱,对于日本政府现在的有些行为,以明显存在不恰当的举动和行为,我们应该坚定的站出来,用正义的方式,维护祖国的尊严。
作为新一代的年轻人要勿忘国耻,奋发图强,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报效我们的祖国。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3
当时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法官居然占多数,在讨论是否对日本战犯判处死刑的会议撼人心魄,中国法官梅汝?以杯子和水来比喻人类和文明——人之不复存在,文明将焉附兮,经过梅汝?的努力,才以六票对五票的一票之差扭转了局面,用日本战犯的绞刑告慰了在战争中死难的中国和其他国家被日本军国主义杀害的冤魂。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 创造了开庭818次的奇迹。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四百多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判决书的大部分叙述了日本如何侵略中国,描述了日本侵略中国的种种罪行。
我觉得《东京审判》告诉了我们要着力于表现坚持法律公正,坚持惩罪扬善,坚持民族大义的宽广胸襟,着力刻画战争对人,对社会的影响,对个人情感的冲击和重建,我认为《东京审判》这部电影向世界传达出的正义正气的力量,传递了人类从心底深处发出的追求正义与和平的呼喊,也是对当今日本一小撮右翼势力妄图否认当时侵略罪行的深刻揭露,更让我们每个中国人立志警钟长鸣、勿忘国耻、奋发图强,只有国家强大了才不会被别国欺负。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4
看完东京审判后,有几个让我印象深刻的画面,这些画面也让我感受到了很多。
首先就是俗话说得“弱国无外交”,在影片的前半段是安排各国法官的的座位,我们中国被安排到第三的位置,就是说在美国和英国的位置后面,中国的法官没有同意,他觉得应该按照日本签订投降书的顺序排座位,但是他的观点遭到反对,最后还是在中国法官以退出审判来作为反抗的条件,中国才得到了应有的位置,想想如果不是当时中国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的的弱小,我们怎么会虽有着战胜国的身份,却没有得到战胜国应有的待遇呢!如果当时中国的法官就这样认了第三的位置而把第二的位置留给当时在二战中并没怎么做出大的贡献的英国,那么当时那么重视这场审判的中国国内该是怎样的悲痛呀。
还有就是日本有些战犯根本不承认他们的罪行,但在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低头的画面,当时真的是大快人心呀!
当然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还是他们对南京大屠杀的审判,当看到那些证人在法庭上诉说着他们的所见到的事情,所遭遇到的伤害,当那个长达100多分钟的珍贵的胶片见证着在那场大屠杀里的残暴时,我的心是悲痛的,怎么会有那么残忍的人,他们简直就不是人,是恶魔呀!
最后那些日本侵略者得到了他们应有的惩罚,我觉得就像本片的主人公说的那样“我不是一个复仇主义者,但是,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这是一段不能忘却的历史,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牢牢记住这段屈辱,然后振兴中华。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5
看完这部电影,心情格外沉重,日本法西斯军队对中国人民残暴的杀害,作为中国人的我们绝对不能忘记这国耻。电影当中,梅先生作为中国政府的委任法官出席审判,并以坚毅的决心一直走到审判的最后,审判过程中,就法官排座位,战犯是否处以死刑的问题他成功说服了其他国家的法官代表,梅先生的魄力,决心,说服力还有深沉的爱国情是非常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的。
战争是可怕的恶魔,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对热爱和平的一些日本人来说也是一种绝望的深渊。这部电影当中,清晰的展示了日本人对战争的不同态度,有被告人对侵华战争的鄙夷,十七个被告人当中,没有一个日本人承认罪行,相反,他们找来各种借口来歪曲这不争的事实;有从战争中归来的日本兵,终日饮酒,活如死尸,他在中国看到了太多血腥,经历了屠杀,看见了同去的伙伴变成了杀人魔鬼,回国后终究逃不过良心的谴责,死在同胞的枪下;有对大日本帝国充满信奉的日本青年,始终不相信日军的.罪行,并活在对中国人的仇恨当中;也有有理智判断是非对错的日本人,他们接受日本人残害中国人的事实,并且感到愧疚,我想在他们的一生也会过得不幸。
审判的结果以五比六的投票数处以重要战犯死刑,这也是中国人民及深受法西斯荼毒的世界人民希望看到的,正义终将宣张,恶人也得以惩罚。
由此,我想说的是当代中国人民必须牢记历史,不忘耻辱,决不能让国家、民族受到羞辱,需要我们为祖国自强不息而做贡献!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6
在历史的长河中,这是不可忽略的篇章。1945年5月3日,远东军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审判东条英机等28名战犯。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开庭818次,法庭记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这这些数据让我无比震撼,作为一个中国人怎么可以错过!观看之后,我了解了什么是国家的尊严,什么是卑鄙无耻。
看了《东京审判》,燃起了我的爱国之心。日本的战犯坚决不认罪,还有一些日本人憎恨我们中国人。但是,他们可曾知道日本军队是多么的残暴无耻?他们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中国有多少老百姓成为他们刀下的亡魂?日本人民只知道中国人的罪行,可曾想过日本兵的罪行是我们中国的千倍万倍?而且是日本军队先侵略我们中国,难道我们要坐在那被他们杀吗?通过影片,我对于日本国际主义罪恶行径有了更直观更清楚的了解,也更能体会今天的来之不易。
影片的结尾,各国法官在对战犯量刑问题上产生分歧,中国法官以法律的角度痛斥了日本战犯大肆抢掠中国资源以及违反人道的滔天大罪。在投票决定是否执行死刑时,我十分鄙视其他十国的法官,他们说什么杀人不文明,佛会包容这些战犯。这些理由真是荒唐‘文明是由人定的,既然可以定也可以改呀!真让人气愤!
最后,让我们为那些死难者,为那些为中国之崛起而努力奋斗的人,向那段历史肃穆,向那伟大的中国人致敬,向那在战争中牺牲的中国战士们献上我们最深的敬意!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7
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看完了《东京审判》这部电影,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那些多无辜的老百姓,惨死在日本鬼子的屠刀之下,是那些可恨的日军干的,他们是多么卑鄙!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了,在审判大会上东条英机却狡猾的说是与我们国家闹下矛盾,就像哥哥与弟弟争吵一样。那些战犯却说自己无罪,那么,那些平民老百姓又是怎样死去的呢?他们是在你们的屠刀下死去的,他们的鲜血染红了你们的屠刀,你们的刀上的血迹是永远擦不干的,你们犯的滔天大罪,那些无辜死去的人在天堂上审判着你们,你们无限量杀掉普普通通老百姓。比如:有两个日本天皇比两个人谁杀得人多,他们便杀了100多个人,日本军竟然拿着我们中国人当牲畜来杀掉,你们连一个个的小婴儿都不放过,用刀把他们挑死,日本人是多么的无耻啊!你们断绝了多少人的性命。
这部电影终生难以忘怀,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一个资料是:南京大屠杀事件,日本人大量的杀掉无数人的生命,是用刀刺 、斧砍 、活埋等许许多多断绝人们生命的手段,而且用火烧房子,许多人被活活烧死,这里成人间的地狱,鬼的天堂,血如河流,人堆如山,成为了我们冲华民族最可怕的一页!
如今,我们不像从前那样腐败无能,是个东亚病夫,我们祖国更加富强了,那些死去无辜的老百姓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8
“争风吃醋”、“争权夺势”、“争名逐利”, 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争”似乎是个贬义词。而以宽容忍让闻名于世的中国人往往会“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愿一争。
但看了《东京审判》后,我认为那些都是无理的,影片刚开场,中国法官就为了开庭的一个小小座位与主判官争个不停,经过几番激烈的争论,中国法官终于取得了胜利。在这儿,他争的不是一己之私,而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更是中国在世界各国中的地位!
影片中,来自11个国家的法官与日本律师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周旋,最终以6比5的票数将7名战犯处以极刑。他们争的是中国无法挽回的损失;是300多万人民的冤魂;是中国在国际平台上站稳脚跟的基础。
争,正义的力量才会壮大!
争,真相才能浮出水面!
争,真理才能抬起头,被世人接受!
“争”需要正确的基点,而日本人灭绝人性的行为造成中国陷入战争阴影中,这就是真真切切的基点。“争”更需要恒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历时2年半,通过了818次的开庭审理,才最终定了战犯们的罪。
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时代:人才竞争,科技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生活需要我们去竞争,时代更需要我们去竞争。“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送劲退千寻。”青春,在追求中闪光,在竞争中永恒。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9
偶然的机会,观看了老师在课堂上放的电影《东京审判》,让我对这部影片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课下,我又把整部电影完整的看了一遍。可以说,我是含着热泪看完这部影片的。
这部电影讲述的是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是中国人用自己的尊严扞卫国家权益的故事。影片的开始,梅博士因为审判时的排座问题与韦勃发生了争执,座位的问题看似是个简单的问题,但里面的关系很复杂,当时中国作为一个战胜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座位被排到了第三位,而梅博士用自己的坚持,为祖国赢得了应有的权益,同时也赢得了他人的尊重。在影片中能够可以看出,日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中国打败的,所以并不服中国人,他们认为自己是被美国打败的,所以对美国和对中国的态度截然相反。日本是一个崇尚武士道的国家,在他们看来只有胜者才能赢得他人尊重。直至今日,他们都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
关于现在的我们如何对待日本的问题上,我想说人民是无辜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战争是日本的执政者挑起的,而普通的人民则是受到政府的蛊惑,据说当时日本政府鼓励本地青年参军的时候,并没有说明实情,导致有好多日本青年来到中国,看到打死杀戮的时候,导致了精神奔溃。我们应该理性的对待中日问题,对于主权问题,关于国家尊严的问题,一定要态度强硬,但在其他的方面,一定要灵活处理。
《东京审判》观后感 篇10
9月14日,我校全体师生观看了一部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影片《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以发生在1946年东京盟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8名日本战犯的艰难审判过程为背景,各国法官和检察官等法律人士上演了一场场法庭传奇,尤其是中国法官梅汝璈的据理力争才扭转了局面,以六票对五票的一票之差,用战犯的绞刑告慰了在战争中死难的中国人民。
我是九十年代出生的孩子,对于六十年前的这段历史很陌生,觉得不可思议。通过观看电影,我对这段历史有了新的了解。我感到了战争的残酷,和由此带来的沉痛灾难,我们中国人要牢记这段历史。
影片中的梅博士,在量刑前对各国法官的劝说让人激动。最后以六票对五票的一票之差,赢得了胜利。这时,放映厅里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我此时此刻也很激动,梅博士的爱国精神深深地打动了我。
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人开始遗忘,我想这就是学校组织我们观看这部电影的目的吧。战争是可怕的,无论对于哪个国家,都将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不应该忘记这段历史。
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东京审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惩罚战争犯罪震慑战争犯罪;二是揭露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东京审判与一般审判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重大政治意义。
2、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上述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东京审判的另一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在于它揭露出了大量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侵略战争,并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极大地震撼了日本人民。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有什么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东京审判”(1946.4-1948.11)则是由11国法官组成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这两次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
过程:迅速
结果:彻底清除德国法西斯
影响:欧洲和平
东京审判:
过程:马拉松
结果:位能彻底铲除日本法西斯毒瘤
影响:给东亚和平留下永久的毒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具有什么历史意义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国际审判。它们不仅惩办了法西斯要犯,伸张正义,大快人心,更重要的是清算了法西斯的罪行,揭露了法西斯主义卑劣、丑恶和残忍的本质,向全人类敲起永远牢记二战教训、决不让法西斯主义死灰复燃的警钟。
二战结束后盟军在纽伦堡和东京对日德战犯进行审判请问审判有什么意义
第一,审判以其严正判决最终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人类共识,还确定了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也是犯罪,而领导侵略战争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建立,沉重打击了好战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二,审判正式确定了违反人道罪,即将战时或战前对非武装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战争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行,都不能逃脱正义的裁判。
第三,审判的各项记录和判决书等文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它本身就是法西斯所犯种种罪行的如山铁证。
二战中两个著名的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审判德国所谓的罪行,东京审判是审判所谓的公平公正,实则只是判决部分对美国没用的人处死,有用的比如731就没事。
发动战争犯法吗
战争犯罪,仅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犯罪人本国的刑法,如抢劫和杀害平民或放下武器的士兵等。但当时,策划和指挥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军队负责人的行为不构成战争犯罪,他们也不会因其行为而受到惩罚。
战争犯罪是最早受到关注的国际刑事犯罪,但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战争权,因此发动或从事战争并不构成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虽然1907年的《关于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偿契约债务的公约》对战争权进行了限制,但主权国家拥有战争权一直未受到怀疑。因此,发动战争并不算犯罪。当时,战争犯罪仅指狭义的战争罪,即交战国军队违反武装冲突法原则的行为,包括使用毒素及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劫掠和杀害平民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战争造成的巨大惨祸和受害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凡尔赛和约》第7部分涉及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条约第227条将德皇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之尊严作为其战争罪行。后对威廉二世的国际审判未能实现。此后,武装冲突法上战争犯罪的概念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国际联盟于1924年通过一项和平调停国际争端议定书,该议定书未得到批准,但它关于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性犯罪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1928年的《非战公约》第一次提出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为确定侵略战争属于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主义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类的义愤,促进了追究战争犯罪责任、惩治战争罪犯的国际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莫斯科外长会议作出关于追究和惩治法西斯战犯的决议。1945年8月8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公布了内容相近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明确规定了战争犯罪的罪名。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驳斥了关于公约未明确规定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是犯罪行为的说法,指出进行侵略战争的人同样是违法的。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惩处战争犯罪的原则适用于在一个国家疆界内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此后,随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行,“战争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获得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相关条约规定的战争犯罪的罪名主要有:①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定的罪名。按照《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的规定,犯有以下任何一种罪行的均构成战争犯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②《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规定的罪名。根据规约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灭绝种族或危害人类罪的人。这里实际上提出了四种罪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情事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性质与前南国际法庭相同。由于该法庭起诉的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因而该法庭主要适用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罪名。依据该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犯罪罪行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国家实施战争犯罪应承担责任;实施战争犯罪的单位和组织,以及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个人,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其他成员或议会成员、被选举的代表、军队要员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惩治战争犯罪包括国际惩治和国内惩治两种机制。在主权国家体制下,国际惩治是对国内惩治的补充。战争犯罪的国内惩治指由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其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在该主权国家国内受到遵循的刑法规范,对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实施惩治。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与对等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暨刑罚从轻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战争犯罪的国际惩治指通过国际社会组建国际审判机构,依据武装冲突法、国际刑法等有关国际法律,及源于各国国内法而被国际审判机构所确认的、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和条款,对严重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应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个人责任原则,国内法不免责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公平审判原则,一罪不二审原则,官职无关性原则。对于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论其犯罪期日,都不适用法定时效。《凡尔赛和约》第228条阐明了战争犯罪的个人责任:德国政府承认协约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违反战争法律与习惯之行为者提交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规定之刑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称:《凡尔赛和约》第228条之规定说明了关于个人责任的观点并显示了其效能。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第3条规定在海战中战争罪犯的责任及对其进行制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家首脑陆续发表了惩办希特勒战犯的声明。1943年10月,美、英、苏三国关于德国暴行的莫斯科宣言声明,凡是应该对暴行和罪行负责或曾同意进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纳粹党员,均应予以审判和惩处。1945年2月同盟国首脑进行的雅尔塔会议和8月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强调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确认了战争罪犯的个人责任原则:“被告之官职上地位,无论系国家之元首或政府各部之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第7条)“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令而行动之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但如法庭认为合于正义之要求时,得于刑罚之减轻上加以考虑。”(第8条)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0年编纂了战争犯罪个人责任的诸原则: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凡有重大理由可认为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法定时效的限制,进而完善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和战后,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纽伦堡、东京分别对德、日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此外,同盟国家还进行了数千次审判,追究其他主要战犯的责任。据同盟国家战争委员会1946年10月公布的数字,在欧洲,有1108名被指控为战犯的被告被审判;在远东,审判了1350名被告。德国、日本另有一些重要战犯,由于美国的包庇而未受到应有的惩处。中国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未进行认真的揭发、审判和惩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联合政府曾提出谴责和抗议,并于1945年8月在延安公布了日本侵华战犯名单。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同年6~7月,分别在沈阳、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东京审判中战争给中日两国人民造成了什么影响
12月13日,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纪念东京审判宣判70周年研讨会”在中华艺术宫举行,本文为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苏智良发言内容,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权观察者网发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使命就是:把当年在日本法西斯政府中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作为主要战犯予以逮捕、侦查、起诉、审讯和判刑,由国际军事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对这类主要战犯加以审讯和惩处,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和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一致确认了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判决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两个判决,不仅制裁了德日主要战犯,而且给了此后企图发动侵略战争的人以强有力的警告。
远东审判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正义的结晶。著名法学家王铁崖曾指出:“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确立了联合国一致赞同的原则:破坏和平、进行战争、践踏人道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必将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高昂代价。这一原则对当下和未来人类处置战争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张扬了理性、公平、正义”,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庭所坚持的“侵略罪”和“反人道罪”,早已被写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而成为人类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所确立的一系列战争法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运作,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宣扬的价值对今天的人们仍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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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审判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行,使一些不太为世人所知的暴行,如大屠杀、大规模强暴妇女等被揭发,使世界人民了解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罪恶。日本军队设计的阴谋,如皇姑屯事件、发动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的真相等也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同样,远东审判也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声望,中国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制裁日本侵略的国际文件的签字国之一,中国积极认真地参加了审判,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东京法庭审判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许有人会问,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有没有缺陷和遗憾呢?与纽伦堡军事法庭一样,东京审判在消除纳粹主义、军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时也有许多明显的缺点。
远东审判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纽伦堡审判时,整个纳粹体系作为审判对象,要承担责任,而东京审判只有战犯个人受审,这使得日本保守势力认为日本并没有国家责任;
二是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
三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
四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其中被称为“满洲之妖”的岸信介于1957年出任日本首相,其内阁成员半数为曾被清洗之战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京审判应达到的效果,使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罪犯的清算并不彻底。
而其中最大的遗憾在于让天皇裕仁逃脱了战争责任的追究。1948年时中国法官梅汝璈指出:“在第二轮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得到无数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日本天皇)即使不是日本侵略战争阴谋的发起人之一,至少他是一个消极的阴谋的参加者。这一点,即足够构成他从犯的罪名。”事实上,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的多数法官包括庭长韦勃也认定日本天皇裕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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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仁天皇和麦克阿瑟
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政府根据自己全球战略的需要,制定了对天皇的处置方针: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不起诉天皇;但在新宪法中,天皇只是一种象征性存在。从而将裕仁排除在被起诉战犯的名单之外,这给战后历届日本政府拒绝正视那段侵略历史留下了后患,给日本战后政治带来了深刻的负面影响。正是这种不彻底,使得日本不能正视自己发动的侵略战争及其战争罪行。
审判启迪未来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政治的右倾化,否定远东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他们把远东审判视为日本民族“痛苦”、“自虐”的根源。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某些人和右翼学者从政治、学术、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更加变本加厉地诋毁远东审判。一些高官从本国狭隘的所谓“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出发,将对亚洲各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并经东京审判定罪的甲级战犯作为“国家民族的英雄”,完全无视饱受他们制造的深重灾难的邻国人民的感情,肆意践踏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和国际法准则,使日本国家和人民陷入违背国际道义的泥沼。
他们公然否认远东审判的合法性,为日本甲级战犯开脱罪责;日本政要接连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并诡辩称这是“日本的内政”、“私人的情感”;文部科学省还通过了否定远东审判的扶桑社出版的历史教科书;他们把侵略战争歪曲为解放战争,胡说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这些言行已经影响到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不了解历史将无从判断过去,《朝日新闻》的调查表明,90%的日本年轻人不了解远东审判,因此他们并不反对首相参拜靖国神社。
今天,爱知县三根山上所谓的“殉国七士庙”(日本7名甲级战犯墓地),还在招魂。日本右翼和某些保守政治家还有一个谬论,就是认为“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是占领军随心所欲制造出来的”。这种“任意审判”论以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为代表。其实,远东法庭判处甲级战犯“反和平罪”、“反人类罪”,追究其个人的战争责任,并非是在无法可依下作出的“任意审判”,国际法中早已有先例。例如一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协约国成立了一个由美、英、法、意、日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追究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战争罪行,后因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致使审判最终没有实现。此外,1928年的《非战公约》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等中均有相关规定。战后70多年的历史也证明,对于发动侵略战争战犯的追究,是极为必要的。
日本政府接受远东法庭的判决这一历史事实不容篡改。战后日本政府接受了远东法庭的判决,即接受了远东法庭关于日本侵略事实和战争责任的认定,接受了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判决。在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11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得以重返国际社会。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1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这些表明日本政府已明确承认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国际社会早有明确的结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是公正的审判。企图以狭隘的民族史观来挑战历史的定论,只能是徒劳的。作为东京审判的延续和发展,战后国际社会更加明确严厉追究战争罪。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即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决议,规定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至今,纳粹战犯仍在追捕之列。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强掳劳工、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慰安妇”)、细菌战、人体实验等战争罪行,对发动这场侵略战争及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犯不予严惩,则无以告慰悲惨死去的数千万亡灵,无以警戒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过去73年,然而,战争依旧在与人类相伴而行,人类是否能永远告别战争、远离暴力与强权下的恐惧,将取决于人类是否能从每一次劫难中获取多少教训,增长多少理性。我们需要谨记梅汝璈法官的教诲:“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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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纪念东京审判宣判70周年——东京审判巨幅长卷油画及影像图片展”在中华艺术宫举行开幕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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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东京审判宣判七十周年研讨会现场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国际军事法庭已经不存在了。
国际军事法庭是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战犯,这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临时性的国际司法机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分别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其使命也就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实施,实现了国际社会惩治战犯的愿望,促使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基于此,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那些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冷战”却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到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严重违反国际国际人道主义的武装冲突,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也出现了种族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对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通过,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由此,针对犯有国际犯罪的审判有了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进行审判,团体和组织、国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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