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安全交通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o5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什么
- 交通安全法是什么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道路交通安全法16条规定
- 交通安全法是什么意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安全交通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是安全交通法的内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规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本条规定,在对人的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一方面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人而言,一方面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人资格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并按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具体包括,应当符合申请取得车辆驾驶资格的条件,履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应手续,定期接受审验等。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依法管理和指挥。具体包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如靠右行驶、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载等,遵守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等。对于行人而言,在上道中通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注意按照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行,保证安全。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行人在道路上还不得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比如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此外,行人上道路通行虽然不需要像机动车驾驶人一样,要首先取得上路资格,但是行人上道路通行有时候也有一个道路通行权的问题,如在划设有人行道路的道路上,应当在人行道路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能随意穿行等。对于乘车人而言,乘车出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乘车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保证自身的乘车安全,并且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本条除了规定机动车加强人、行人、乘车人等直接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规定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这里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虽然与道路交通活动直接联系,但是其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机动车所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申请机动办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后,其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另外,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等。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检验收取费用。 3,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部门应当保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完好,对道路及其附属实施出现毁损、未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以及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境内通行、乘车的,其应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通行、乘车应遵守的规定并无不同。至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我国的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行权也是依法授予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他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他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在正常情况下上道路行驶的,也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o5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体如下:
1、饮酒驾驶: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
2、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80mg/100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
2021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有: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化,其主要区别为:
1、制定机关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讨论通过并由总理以总理令的形式发布;
2、规定的内容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笼统,实施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3、法律效力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交通安全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是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16条规定
本条第一款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拼装机动车,包括拼装、改装、组装等具体行为。另一种是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其他特征的规定。非法拼装车辆不但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也有违汽车产业政策,破坏机动车的生产经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16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16条的释义和理解?
1、 本条第一款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拼装机动车,包括拼装、改装、组装等具体行为。另一种是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其他特征的规定。
2、 非法拼装车辆不但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也有违汽车产业政策,破坏机动车的生产经营。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进行改装、拼装还会起到匿赃、消赃的作用,助长针对机动车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的拆解部件拼装、组装的机动车辆,更是马路杀手。国家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一直予以严厉禁止。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16条如何规定?
1、 一种是拼装机动车,包括拼装、改装、组装等具体行为。另一种是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其他特征的规定。
2、 非法拼装车辆不但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也有违汽车产业政策,破坏机动车的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6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交通安全法是什么意思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因为维护保养道路交通管理,防止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生命安全,维护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资金安全以及他合法权利,提升通过高效率,而制订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依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策》第一次调整。依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策》第二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