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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母婴店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母婴店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1-03 20:38:47 浏览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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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母婴店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6、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7、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8、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c)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11、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12、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13、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14、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15、提交自查报告。
1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保健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怎么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有效提高我公司的卫生水平,保障广大员工及客户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公司特制定本计划。

  • 检查范围:公司食堂设备设施、卫生、食品及饮用水

  • 检查内容:

  1. 公司食堂卫生安全:围绕公司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按照《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主要检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原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公司饮用水卫生:公司切实解决饮水问题,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对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及管道的防护和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自备水源应经所在区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 检查安排:公司食堂安全领导检查小组不定时对公司食堂进行抽查,每月至少一次。

  • 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公司食堂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公司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把公司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2.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检查效果。公司各块负责人要密切配合,要根据区政府相关要求,努力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全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公司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使我公司食堂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3. 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公司领导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督促公司切实落实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4. 加强食堂检查督导,严查违法行为。公司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司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认真开展全面排查。

  5. 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公司要确保每月至少对单位食堂检查一次以上。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什么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如下: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判断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4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是对是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包括哪些

食品企业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增加。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报告。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是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三)原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有详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实施“五专”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厂区环境、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是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五)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
(七)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八)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九)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通过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企业的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措施。
  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七,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八,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的规定。
为什么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何做到食品可追溯,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什么对食品安全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以及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自查记录应当保留2年以上。
第七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被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不合格或者被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过程自查管理
第十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结果评价、整改要求、自查记录和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形成自查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5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应当包括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验证和检验、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召回)、人员及培训、管理制度、记录和文件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和评价等开展自查。
第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注册(或备案)、委托生产等是否合法有效;
(二)报告期内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的品种和数量、未生产的品种情况、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有无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情况等;
(三)报告期内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情况: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的次数、检查评价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四)报告期内原辅料管理、供应商审核以及下游经销商评价的情况:保健食品原料前处理情况、原辅料采购验收贮存、供应商变更及审核情况、产品信息追溯情况、对下游经销商的评价等;
(五)报告期内进行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场所卫生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贮存、包装等环节控制情况,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等;
(六)报告期内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履职的评价情况,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相关情况,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检查情况等;
(七)报告期内企业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不合格食品管理、产品召回、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客户或消费者主要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情况;
(八)报告期内企业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情况,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
(九)其他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和补充的报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过程自查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经营类别等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检查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经营普通食品的,可以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增加特殊食品自查要求。
第十五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合规情况: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合法有效;
(二)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内部审核的情况:是否进行内部审核及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后是否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
(四)采购管理、供应商审核情况:经营的特殊食品采购查验记录、供应商审核、产品信息追溯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质量控制情况: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与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标注内容一致,特殊食品保质期、贮存以及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特殊食品是否专区(专柜)销售、是否专门标示、是否标注消费提示信息、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发布虚假广告,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六)人员培训和管理情况:是否对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是否对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对涉及健康管理要求人员的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七)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问题食品管理、产品召回、以及客户或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八)结合自身情况需要细化和补充的其他自查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后,应当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情况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未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列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定期开展自查或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查的,可以组织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自查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无污染,厂区硬化无积水,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理,排污沟密闭防臭。车间防蝇、防鼠、更衣洗手设施齐全有效。

二、原辅材料采购验证资料齐全,记录完善,不使用过期原辅料,储存条件良好。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健康,按要求穿着工作服。

四、生产过程原辅料和添加剂按要求称量使用,称量用秤在检定有效期内,容器卫生无毒。不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

五、产品在固定的加工配方、工艺下经过首次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配方和工艺做重大调整后应再次检验合格。

六、产品标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