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天津45中怎么样
- 天津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驾驶证如何处理
- 我在天津办的事然后回浙江转的钱案件归属地归哪里
- 天津离婚案件有名律师
- 郭德纲与天津区文化馆长杨志刚有哪些恩怨情仇你怎么看
- 天津45中真的假的
-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 天津45中轮师门是怎么回事
- 有关天津45中和七中
天津45中怎么样
天津市45中(天津排名第9),学校的设施很好,教师素质很高,学校课余活动丰富,管理较严,高一的周四有二个晚自习、其余日子又一个晚自习,高二有二个晚自习,高三有三个晚自习。
天津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驾驶证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即便是检察院不起诉,说明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交警队还会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吊销驾照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我国相关的道路安全法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一种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虽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非故意,但它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确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后会将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在天津办的事然后回浙江转的钱案件归属地归哪里
浙江管。
一般是事件的发生地管理,即属地管理。因为事情虽然是天津办的,但是是在回浙江后发生的金钱案件,应归浙江管。
天津离婚案件有名律师
侯锦彬,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在南开大学期间在知名教授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各种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年轻律师中的榜样.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发挥律师作用,努力服务所需之人”的理念,认真务实,诚信为民,以业精于勤的精神积极进取,擅于钻研。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人际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律师界、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8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出庭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阅该案的全部卷宗,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2010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其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由于其属于外来打工人员,户籍属于外来农村户口,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进行赔偿约17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其家属来津务工已有两年有余,且办理了暂住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户籍的标准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赔偿其40余万元。
本律师职业期间,与天津电视台《新说法》、《都市报道》进行了多次合作,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天津电视台的较高评价及认可。综上问题所述,天津离婚案件有名律师为侯锦斌侯律师,建议天津市民正在寻找离婚律师的可以考虑侯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郭德纲与天津区文化馆长杨志刚有哪些恩怨情仇你怎么看
“曾经的我你看不起,如今的我你高攀不起”,用这样一句话形容郭德纲与杨志刚的关系再贴切不过。
当年的郭德纲初出茅庐,非常渴望拜杨志刚为师,可惜杨志刚并未同意。 1989年开始,郭德纲跟随杨志刚学习相声。不过,杨志刚并不看好郭德纲,所以没有收郭德纲为徒,也就没有过正式的摆知拜师。准确的说,杨志刚应该算作是郭德纲的老师。
1995年郭德纲到北京闯荡,四处碰壁,于是打出了杨志刚的旗号,称自己为杨志刚的徒弟。但是很快杨志刚公开否定了二人的师徒关系。按理说,否认师徒关系也正常,毕竟没有正式摆知。可是,在金文声老先生想要收郭德纲为徒的时候,杨志刚却打电话劝金老先生不要收郭德纲为徒。这也是郭德纲为什么与杨志刚发生矛盾的原因。
至于杨志刚为什么没有收郭德纲为徒呢?众所周知,郭德纲的相声走的是剧场路线,也就是说有一点俗。而杨志刚毕竟是主流人物,而且他也并不看好郭德纲,认为他不会成功,于是就没有收他为徒。
郭德纲大红大火之后,杨志刚出面强调郭德纲是自己徒弟,此时郭德纲却不再承认。 大家都知道,郭德纲承认的师父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金文声老先生,一个是侯耀文先生。金文声老先生是在郭德纲没有师承四处碰壁的情况下,告诉郭德纲“出去可以报我的名号,就说是我的徒弟”。而侯耀文则是在于谦的引荐之下,郭德纲正式拜师的。两位先生对于郭德纲都是有些很大的帮助的。
2005年,郭德纲以及德云社开始红火,这个时候杨志刚又跳出来抨击郭德纲“背叛师门”。说郭德纲自身本事都是他教会的,而侯耀文根本不算师父。
这个时候的郭德纲正是刚火的时候,经历了那么多的辛苦坎坷,变得嫉恶如仇。对于杨志刚的批评之言,郭德纲写了一篇《我叫郭德纲》的文章。其中爆料某文化馆馆长“挪用公款,与女同事同居”。遭到杨志刚起诉,二人矛盾变得更深。
总的来说,既然你都已经看不起郭德纲,否定我们之间的关系了,就不要在郭德纲成功以后再来确认关系。在郭德纲成功的路上,杨志刚没有给过任何帮助,甚至还进行干扰。那在郭德纲成功之后,就不要再来批评打击了。
总有人在说,郭德纲不够大度,不应该如此。其实,没有经历过那么多的困难险阻,没有经历过那么多的同行挤兑,才会说话如此轻松。如今的二人不再有瓜葛,也算是最好的结局吧!
既然是恩怨情仇,那就从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吧~
杨志刚收郭德纲为徒,是因为靳金来先生喜欢郭德纲,但他自己又不会教学,所以让杨志刚跟他一起收郭德纲,俗称“一马双跨”“一门两不绝”。而后郭德纲被调入虹桥文化馆工作,杨志刚一方面是他的工作领导,另一方面也是他的师父,负责传授他相声技艺。
郭德纲后来跟杨志刚决裂,把自己的学艺经历改成吃百家饭,并且靠着自己天赋异禀+胎里带最终成就一代相声大腕儿。但相声终归是一门传统技能,如果全靠自己听录音机,或者去剧场捋活自学,最后只能自成一派,撑死了就是一个特别牛的票友。
郭德纲虽然人品备受争议,但他的相声功夫还是极高的,这里面就一定有一个有水平的师父全程指导。众所周知侯耀文根本就没有教郭德纲什么东西,两人也就交流了几首小曲跟打麻将的技能,那就只能追溯到郭德纲上一个师父杨志刚那里。而他就是给郭德纲打下坚实基础,并且把最正宗的相声功夫传给郭德纲的人。
杨志刚当年是天津赫赫有名的“天津二杨”,侯宝林钦点不亚于北京二赵,他代表作《高人一头的人》,连常宝霆王佩元都甘拜下风。而杨志刚的师父白全福更是全国数一数二的大量活,郭德纲后来即使跟杨志刚决裂,他也认白全福这个师爷,就因为师爷也给了他不少专业指导。而郭德纲最有名的段子《西征梦》,在天津现存最早的录音版本《打白朗》,就是白全福老人口述整理的。
所以说,杨志刚不但赏了郭德纲相声饭碗,还赏了郭德纲相声界的一席之地,这个层面无论怎么说,都是天大的恩情。
杨志刚愿意收郭德纲为徒,并且传授他相声技艺,那就是拿他当自己徒弟。后来郭德纲卷入贪污案件,杨志刚盛怒之下愿意帮助郭德纲填补一部分金额,这就是护犊子的表现。
当年郭德纲北上闯荡,到处打着杨志刚白全福旗号说相声,如果这时候杨志刚一个电话通知北京同行,郭德纲立刻就没饭了。但郭德纲直到发《我叫郭德纲》跟杨志刚彻底决裂,才把杨志刚不认他的事情抖出来,而且他那句“是也不是”至今也没有第三人作证,包块范振钰先生也没有回应过,具体有没有这件事也只能存疑。可见杨志刚之前并没有对郭德纲下死手,也间接成就了郭德纲后来的发展。
但郭德纲对杨志刚根本没有一点感激之情,在他的回忆中,杨志刚就是一个冷血无情,拿他当奴隶的X革流毒,对于杨志刚的所有好处,郭德纲一字不提。可见这人心胸狭窄到什么程度,典型的只记仇不记恩。
子系山中狼得志便猖狂,这就是对郭德纲最精准的评价。
郭德纲贪污这件事情,已经被多方人士石锤过了,只不过这事情因为被单位按了下去,而且没有正式提起公诉,所以在司法上没有公开相关文书。
这事情说来也简单,单位装修,杨志刚让郭德纲拿钱去买材料,结果郭德纲从中眯了一万多元,事发后差点就吃了牢饭,后来是郭父跟杨志刚一起把金额不断找补,最后减到了刑法底线以下,才保住了郭德纲。
不过这事情也直接造成了郭德纲跟杨志刚的决裂,杨志刚在这事情后一直惩罚郭德纲,而郭德纲一直不服不份,毕竟他性格就是错的都是地球不是他自己,就连他卷入贪污案件也是杨志刚迫害。后来他在《我叫郭德纲》里面说是杨志刚贪污,把黑锅丢给了他,现在还被粉丝们当成法律文书去吹嘘,然后谩骂杨志刚。问题是这篇破文章后来被法院判决认定为“虚构事实”,也就是说盖章说郭德纲扯淡了,但粉丝就是不信,这也是宗教的神秘力量展示~
总而言之,师徒两个结了怨,之后的决裂也就顺其自然了。
后来郭德纲跟杨志刚的官司,也说明了师徒两个的水平,郭德纲经过多年的修炼,已经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
在郭德纲跳门侯耀文这件事情上,杨志刚选择了对峙侯耀文,实际上侯耀文也不知道郭德纲之前有门户,他收徒弟都是看上谁就收了,再加上于谦石富宽在背后推动。对于郭德纲的背景,侯耀文并没有多少深入了解。杨志刚找上门以后,侯耀文面子上挂不住,只能开新闻发布会,说自己才是郭德纲唯一一个摆知的师父,以此搪塞杨志刚。
但当时陈寒柏在媒体面前公开炮轰郭德纲“欺师灭祖”,而陈寒柏是侯耀文单位的人,他要说这种话必定会提前告知侯耀文,否则冷不丁的敲边鼓,那是给侯耀文添堵。当时侯耀文默许陈寒柏这么炮轰郭德纲,可见他对于杨志刚也是进退两难的态度。
而郭德纲这时候也借势鼓吹摆知唯一论,并且抛出了范振钰转述的那句“是也不是”,证明杨志刚不认他。但时至今日,也没有第三方帮腔证明杨志刚说过这话。
结果就是法院认定郭德纲虚构事实,但不构成严重情节,所以驳回杨志刚起诉。结果这又成了郭德纲借势炒作的由头,他把“驳回杨志刚起诉”偷换成“郭德纲胜诉”,结果郭班主成功引导舆论,杨志刚成了陷害郭德纲的大反派。
这一轮操作下来之后,郭德纲又在粉丝那里赢得了一阵阵叫好,然后杨志刚成了郭德纲炒作的垫脚石,一辈子都被郭粉追着骂了。
这就是杨志刚郭德纲的恩怨情仇,也是一个徒弟如何实力反杀师父的励志故事。
作为一个资深的相声爱好者,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觉得世界上是绝对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无缘无故的恨,两个其实交恶依旧,但是始终也没有公之于众,直到郭德纲一夜爆红,力挽狂澜的让相声再一次焕发出了生机。郭德纲成为了万众瞩目的大明星,所以恩恩怨怨也就被放大了无数倍。在郭德纲小舅子的著作《我眼中的德云社》中,写到了天津区文化馆长杨志刚的事,据说此人仗着自己是馆长,经常辱骂下属,骂人骂道嘴角吐白沫子,让人难堪,郭德纲也不例外。郭德纲就下定决心,绝不做这样的人。郭德纲七岁学习评书,九岁学习相声,可以说一个小孩能在相声这个行业学艺,一定是付出了很多艰辛的。郭德纲为了谋生,也曾经在杨志刚儿子的公司干过半年画工,可以说郭德纲一直都是处在寄人篱下,全靠这馆长吃饭。大家可以想象,如果说老领导对员工非常照顾,或者是很普通的上下级关系,可能并不会结怨,多半还是杨志刚可以一手遮天,所以对底下人是非常不尊重的。郭德纲离开天津,去北京闯荡,杨志刚警告郭德纲的父亲,如果没有他,郭德纲就得饿死!直到德云社红火起来,郭德纲的父亲才算送下了一口气。
有一种说法是说,郭德纲会模仿馆长的字迹,于是私自伪造了签字,报销发票,后来偷了馆里的行头。但是郭德纲的回应是与杨志刚在1993年就已经恩断义绝了,伪造发票的事本来不想回应,但是后来觉得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事情的真相。而杨志刚2005年将郭德纲告上法庭,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既让郭德纲赔钱又让郭德纲坐牢,从200万的赔偿费打公司到最后,法院是公正的!最后郭德纲以无罪释放,郭德纲对杨志刚的评价是:那位老师跋扈其人于前,寻隙滋事于后。无君子之才,少大人之量!泻一时之私愤,酿无穷之后患。
好啦,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关注。
此事说来话长,虽然郭德纲与杨志刚已经决裂,曾经还是有过一段亲密岁月的,两人关系一度不错,可能不一定算是非常的好,但是也绝不算差。
因为父亲的原因,郭德纲得以结识杨志刚,杨志刚对郭德纲印象很好,两人开始的时候相处融洽。
郭德纲父亲是一名警察,与杨志刚担任馆长的文化馆一名职工颇有交情,知道儿子喜欢曲艺,就经常把郭德纲带去。一来二去熟了之后,郭德纲就没事往那里跑帮帮忙什么的,因为好学又勤快,对老一辈艺人特别热心,所以馆里很多演员包括杨志刚对他印象不错。
然而因为毕竟文化馆是体制内,不能随便招人,所以开始郭德纲也就是图个看表演不花费,而且空的时候艺人们包括杨志刚也会传授一点经验给他。眼看着没机会进入馆内工作,郭德纲决定前往北京发展,不算太长的时间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于是在商店里找了个卖电池的活,但是空余时间依然会去文化馆帮忙顺便学艺。
公道的说,这个时候杨志刚对郭德纲不错,毕竟作为体制内单位领导,能允许一个外人进入后台已经算对他不错了。
皇天不负有心人,机会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
机会终于来了,某次馆内某演员因为突发高烧不能演出,杨志刚瞬间就想起了那个勤快的小胖子,于是让郭德纲临时救场。郭德纲顺利救场,挽回了文化馆的面子,于是杨志刚以此为由把郭德纲收为小品队的业余演员,其实就是临时工,但是也算是给了郭一份工作。
到了1991,借着上级单位文化局招合同工的机会,杨志刚正式把郭德纲招进了文化馆,平常主要在小品队当演员,还兼任办事员(主要替杨志刚办事)。
很多人说杨志刚一开始看不上郭德纲,不愿意收他为徒,虽然在靳金卡先生的提议下郭德纲同时和两人学艺,但是杨志刚一直没给郭德纲徒弟的名分。
这我要替杨志刚说句公道话,当时因为杨有行政职务在身,而且有认为相声界传统师徒形式是糟粕的看法,为了不影响自己行政职务,杨志刚才一直没有进行正式的摆知,不止郭德纲一个,当时杨其余所有徒弟都没有摆知。
这个时候两人关系是极好的。
但是两人关系的转折就出在这个办事员身份上
因为经常要外出替馆里采购物资,郭德纲就经常会有票据需要报销,因为深得杨志刚信任,所以杨志刚所购物资大多由郭德纲代劳。
这个时候两人关系非常好,文化馆下属有个相声表演班,杨志刚也让郭德纲负责了。郭德纲在表演班做老师时结识了自己的初恋,那是郭德纲早期最美好的一段岁月,可惜后来初恋被好兄弟撬走了,那位兄弟后来经历也很坎坷,但都是自作自受。
过了几年会计在核查时候发现票据有问题,经鉴定发现约有1万左右的票据签名是伪造的,而这些都是郭德纲经手的。最后郭德纲父母出面请杨志刚帮忙,想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最后认定郭德纲经手的金额是3000多,没有达到处罚标准。
文化馆是呆不下去了,为了报恩,郭德纲去杨志刚儿子公司做了很长时间,后来郭德纲又去了北京。
这个时候两人虽然没有闹翻,互相还没有过来往,但是已经为以后的闹翻埋下了伏笔。一是当初挪用的金额双方有分歧,二是郭德纲要彻底离开杨志刚令杨志刚大为恼火,为此杨志刚曾放话 “你记住了,郭德纲离开我就是死路一条”。
即使如此,但是两人还是没有公开闹翻,郭德纲第三次进京之初,还对外称过自己是杨志刚徒弟,但是随后发生的3件事,令郭德纲忍无可忍,最终彻底决裂。
第二,郭德纲拜金文声为师的时候杨志刚打电话进行阻拦,让金老不要收郭德纲为徒。就这件事让郭德纲下定决心彻底断绝了和杨志刚的关系,从此绝口不提杨志刚,但是这时郭德纲并没有对外说什么,两人还是没有公开决裂,但是已经彻底不联系了。
第三,真正决裂,矛盾公开化在于郭德纲成名后杨志刚一番言论。那时候郭德纲已经拜侯耀文为师,德云社开始大火。这个时候之前不承认郭德纲是徒弟的杨志刚突然公开发话表示郭德纲的本事都是他教的,侯耀文不算是他师傅,他杨志刚才是。
于是郭德纲写了一篇《我叫郭德纲》进行回应,直指当初某馆主“挪用公款,男女关系不当”,杨志刚很快就起诉郭德纲,但是两次起诉,郭德纲都胜诉了。
而后的郭德纲越来越红,杨志刚就渐渐没声音了,自此两人的关系就是公开化彻底决裂了。
其实杨志刚最早不承认郭德纲徒弟还是情有可原的,毕竟体制内顾虑多,但是杨志刚不该阻扰郭德纲拜师,要是没有阻扰,以郭德纲的人品,想必逢年过节问候和礼物也是少不了的,以德云社今天的地位,杨志刚也能沾不少光。
如今这样,只能怪当初自己没眼光!
杨志刚和郭德纲之间的恩怨,用两句话可以概括:前者有恩,后者负义。
先说杨志刚对郭德纲的恩情。
杨志刚作为天津的相声名家,国家一级编剧,同时又是虹桥区文化馆馆长,事务烦忙,收徒之事一般情况下是拒绝的。而16岁的郭德纲经人引见,他的聪明伶俐深受杨志刚的喜欢,便将郭德纲以临时工的名义招进了文化馆。也就是说,别人拜师学艺要缴学费,而郭德纲不但不给师傅进贡,还拿了一份工资,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在这期间,由于郭德纲的会来事,在文化馆深受信任,一些跑腿采买之事就慢慢交给他来办。时逢文化馆搞装修,而郭德纲利用采买的机会,冒充文化馆书记李玉林的手法签字,报了一万多元的假帐。这在二十多年前,可不是小数字,身为单位职工,是要按贪污论处的。杨志刚作为文化馆长,天津市的三届劳模,事情出在徒弟身上,颜面很不好看。由于找到书记李玉林,通过运作,将某些假发票合理化,就是郭德纲报的什么东西,赶快去市场买个实物回来。就这样,一万多块钱的假帐,给合理化只有四千多块钱了。
杨志刚的这番运作,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是保全了自己的颜面,二是保护了郭德纲的前途。想想,一个年轻人,因为假帐被弄进去坐个一年半载,留下了案底,前途就毁了,那还有拜师侯耀文的机会和今天的风光!
出了这样的事情,杨志刚自然是给气死够呛,大骂了郭德纲一顿,要求他作检讨。杨志刚的骂声,招来了郭德纲的怨恨,为此后遭受网络攻击埋下了祸根。
后面的事情,大家都清楚了。天津呆不下去,郭德纲跑到了北京,四处拜师,大多碰壁,这些相声界的前辈也由此为后来遭受攻击埋下了祸根。
郭德纲与杨志刚的彻底反目成仇,是郭德纲拜师侯耀文在北京站住了脚后,于2006年在网上发文诬陷师傅杨志刚贪污公款和乱搞两性关系,师徒两人对簿公堂。法庭最后判定郭德纲诬陷成立,但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责令删除网文,赔礼道歉!
同时,师徒关系之争,也是在网络上争得不可开交。
杨志刚是事实上的师傅,这个谁也否认不了。郭德纲的一身吃饭本事,至少有六成是杨志刚传授的。可郭德纲咬着没有传统好拜师仪式,就不是师傅,这也是纲丝众口一词的理由。其实,这是偷换概念。怎么说呢,打个可能不是很恰当的比喻: 非婚生了你,你能说那个男人不是你的父亲? 郭德纲找到各种说法,不承认师徒关系, 其实质上是为了洗白欺师灭祖的恶名,把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从这些年来网络的舆论上看,郭德纲不但倒做到了,而且把杨志刚陷入了口水之中。
总的来说,杨志刚待郭德纲不薄。郭德纲的做法,不厚道。
我看到的是姓郭的到处结仇树敌,在本地跟文化界结仇,出门跟相声界结仇,一个个的合伙人、徒弟相继离开,不知道是那些人有问题还是姓郭的有问题,这大概不用说了。
何来恩怨?利益冲突而已!心底无私天地宽,五十步笑百步,一错对一错最终不可调和而己。先人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高见啊。
郭德纲摆支跟杨志刚磕头拜师,然后借工作之便中饱私囊,被师傅发现开除。然后就怀恨在心,有点名气以后就段子骂当初的师傅。
郭德纲的师傅,也就是杨志刚馆长,说郭德纲拿私家发票到公家报销被开除。
扬志刚如果真拿郭徳刚当徒弟,郭德纲不会知恩不报,当初在北漂的时候你场志刚天津卫讲话你干麻去了?那怕你到北京看看你徒儿混的怎么样那个时候郭德刚吃饭都成问题了,如果看到徒儿混的不好帮不了大的师徒一场给点吃饭钱总能作的到吧,如果作的到也比你打官司要几百万露睑。作人不要小看了地位低下的人,本来命里自己是原始股。自己一把水给烧了 就这受穷的命。
天津45中真的假的
真的。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始建于1954年,曾因接收大批海外华侨子女就读被美誉为“华侨学校”,1978年成为天津市重点中学。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周围朋友推荐介绍或者到律所现场咨询相关律师或者通过百度等平台网上搜索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天津45中轮师门是怎么回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杜某2(杜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宋某(杜某1之母),****年**月**日出生出,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月,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年**月**日出生出,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梁某2(梁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回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韩某(梁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回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
原审被告: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住所地天津市河**广宁路**。
法定代表人:郑若兴,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城,该中学德育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宝,该中学德育处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1、杜某2、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1、原审被告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以下简称“四十五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1的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杜某2、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月、王通,被上诉人梁某1的法定代理人梁某2、韩某,原审被告四十五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杜某1、杜某2、宋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判令上诉人赔偿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多次找到专业结构及鉴定主治医师于宏禄咨询,均表示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上诉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另选鉴定单位鉴定,原审判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某1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同意一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四十五中辩称: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梁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921.5元、护理费7083.5元、交通费56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500元、补课费3600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8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9.4元;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杜某1均系被告四十五中学生。2015年12月14日下午放学后,原告从学校教学楼出来往学校门口走时,被告杜某1跑过来用手拍了原告的后脑勺一下,后原告在追赶被告杜某1过程中摔倒受伤。后与原告同行的同学杜晓薇、杜天宇将原告送回家中。原告于当日至天津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1374.68元。原告后于2015年12月15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肱骨上端骨折(右侧)。2015年12月29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肱骨近段骨折。原告共计住院14天,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8954.39元。此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月4日在天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42.43元。2015年12月15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梁某2就原告受伤一事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受理后,分别对梁某2、原告、被告杜某1、杜晓薇、杜天宇进行了询问。被告杜某1在派出所对其询问时表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7点35分左右,我们放学,我从教学出来,没走多远,看到梁某1、杜天宇、杜晓薇在前面走,因为我们都是小学同学,所以我想跟他逗着玩,就从身后跑过去,用手轻轻拍了梁某1的后脑勺一下,然后就从他们身边往前走,没走几步,就听到身后有跑步的声音,我当时也没回头看,想应该是梁某1追上来,我抬腿就跑,一直跑到学校门口,也没看到梁某1追上来,之后我就回家了,到家之后,才听到梁某1在学校摔倒了,把胳膊摔坏了”。2015年12月18日被告杜某2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为此原告母亲韩某为被告杜某2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杜某1父亲给垫付的住院押金,以维持孩子正常的医疗费用。人民币肆仟元整”。2015年12月30日天津医院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休假6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中心收取原告鉴定费1009.4元。2016年6月8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津河西临床鉴字第29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某1右上肢损伤符合Ⅹ(10)级伤残”。另查,被告杜某1曾书写文字材料一份,内容为:“昨天,下午放学的时候,我走在路上,看见了梁某1和杜晓薇还有杜天宇,走在一块,我想起来中午的时候,他中午说了我一句小矮子,我想这回打他一下,也没事,然后就过去,用手轻得不能再轻,几乎成碰了,然后,我就戴上帽子,若无其事的走开了,谁知道他看出来了,直接就追过来,我撒腿就跑,跑到学校门口,回头一看,没追上来,就走着回家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四十五中系教育机构,对原告及被告杜某1进入校门至走出校门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原告系放学后出校门前在校园内因被告杜某1拍打其头部后追赶被告杜某1时不慎摔倒受伤,依据事发时的录像显示,事发时被告四十五中并无教职员工对学校放学秩序予以统一管理,而是由学生自行放学出校,被告四十五中在学校放学时由双人负责维持校园秩序,但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加之原告与被告杜某1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正处于思维活跃好动的特殊时期,特别是在放学时学生跑动和相互打逗现象更加难以避免,被告四十五中作为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对此更应有所了解和预见,并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如教师组织学生有秩序的放学即可有效减少学生间因追跑、打逗致伤的损害发生。故被告四十五中对校内学生放学秩序上的疏于管理,应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被告杜某1故意用手拍打原告头部后,原告在追赶被告杜某1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可见二人均有过错。依据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四十五中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杜某1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杜某2、宋某作为被告杜某1的监护人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921.5元。该费用原告已减除被告杜某2于2015年12月18日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原告的合理损失,经计算医疗费的数额为10871.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140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住院14天,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50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现原告虽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但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年龄及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按每天25元标准给付原告100天的营养费,故原告主张的数额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7083.5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虽然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明确意见,但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年龄,本院酌情确定其在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现原告主张其由其父护理,为此原告提供了其父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税收完税证明、收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以证实其父的误工费情况,但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从而证明其因误工而实际减少收入的状况,故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数额,即1535.9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62.1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虽然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与其实际就医时间、次数不完全相符合,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就医地点、就诊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68202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009.4元。该费用系原告的合理支出,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人身损害的程度及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补课费3600元。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此项损失与其本次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108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1535.94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8202元、鉴定费1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0718.84元。鉴于原告认可被告杜某2已向其支付人民币4000元,故被告杜某2已给付的费用应在被告杜某2、宋某应赔偿的数额中减除,按照前述确定的责任比例,经计算被告杜某2、宋某还需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287.53元,被告四十五中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43.7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杜某2、宋某连带赔偿原告梁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287.53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赔偿原告梁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143.77元;三、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479元,由被告杜某2、宋某连带负担416元,由被告天津市第四十五中学负担208元;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费309元,由被告杜某2、宋某连带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在校园内因上诉人杜某1拍打被上诉人头部,被上诉人在追赶上诉人杜某1时不慎摔倒受伤,在打逗过程中上诉人杜某1与被上诉人梁某1均有过错,四十五中对校内学生放学秩序上疏于管理,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确认并无不当。对被上诉人损伤问题的确认一节,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结论应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上诉人虽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但对于重新鉴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杜某1、杜某2、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天津45中和七中
这两所学校基本上差不多,是河东区的好学校,45中是老华侨学校,7中在80年就是河东区的第一,关键还得是个人努力,就是耀华中学毕业的,也有吃不上饭的,不是百分百。至于实验班,那时学校之间为了竞争,为几年后的高考在提前聚集人才,只要努力,会学习,可以讲,这两所学校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