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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命名规范 什么

产品名称命名规范(宜家产品命名有什么规则吗)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2-30 07:30:16 浏览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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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宜家产品命名有什么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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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辅酶等命名。
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命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如何给产品命名,产品命名法则

一个好名字应该具有五个特征。
  琅琅上口
  产品的名字要能让大多数的消费者非常容易地念出来(包括读出来与心里默念),这要求命名时一定要用最简单的词汇。比如我国的著名品牌“娃哈哈”,就使用了最容易发音、最容易识别的汉语词汇。“喜之郎”因为其琅琅上口、喜气洋洋而成为大人小孩都喜欢的首选果冻。“可口可乐”因为其易读、易认、易上口、易传播而成为可乐中的霸主。
  简单易记
  越是简单的,越是容易牢记。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产品名字容易识别与记忆,如三五牌香烟,只要你的视力没有问题,你就能一下子将她从众多品牌中识别出来。二是产品名字要和商标紧密联系在一起,汽车中的三个菱形就代表了三菱;可乐中的红色就代表了可口可乐,而蓝色则代表了百事可乐;运动服饰上面的一个“钩”就代表了耐克。
  独一无二
  独一无二的名字可以有效避免竞争对手对你的模仿,并在消费者产品认知中占据一块独立的位置,即特劳特所说的“明确定位”。“劳斯莱斯”是独一无二的,“可口可乐”也只被全球消费者认可一种,“英特尔”就是电脑芯片的代名词。父母给孩子起名的时候都希望自己孩子的名字独一无二、大名鼎鼎,给产品命名也是同样道理。
  意味深长
  正如开头的笑话中所讲到的那样,尽量使你的产品名字让人产生联想。人类具有天生的好奇心理,如果能够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名字意义进行思考的话,你就可以在他们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了。具体来说,产品命名可以参考历史事件、人物、地理、神化传说等许多具有深远背景的事物。比如,长城(Great Wall)象征着独一无二的人类奇迹,耐克(NIKE)则代表着希腊神话中的胜利女神,桑塔纳(SANTANNA)指美国加州盛产名贵葡萄酒的“桑塔纳山谷”,洽洽瓜子背后则有一个历史久远的传说。
  普遍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已经从仅限于国内市场转为全球市场。走出国门,放眼世界,是每一个希望做大做强的企业都应该具有的雄心。这就要求产品不仅有一个吉祥的中文名字,也要有一个吉祥的外文名字。比如,乐百氏(Robust)纯净水,就其汉语含义而言,是让大众(百氏)使用之后会高兴,而其英语含义则是“精力充沛的、充满活力的”意思。有如此好的含义,只要产品质量过硬、营销得力,还愁消费者不会喜爱吗?又如百得(Best)电器,其中外文名字在所有市场都是为消费者乐于接受的。
  给产品命名时还应该尽量避免一些误区:
  将与中文名字对应的外文直接作为外文名字。产品的中文名字与外文名字应该起到里应外合、相得益彰的效果。一些企业在命名的时候只考虑到中文名字的褒义,然后直接找到对应的外文单词翻译过来,以为外国消费者也会喜欢,这种自以为是往往可能害惨了企业。比如上海名牌凤凰牌自行车一直以英文“Phoenix”为外文名字,汉语里凤凰是代表吉祥的一种神鸟,使人想到“吉祥、如意”等。可是在英语文化里,它是“再生”的象征,看到这种牌子的车,让人想到“死而复生”,会使人有一种死里逃生的尴尬联想。又比如,中国名牌白象电池的英文名字“White Elephant”在美国文化里是“贵重而累赘的东西”,外国消费者看到这种名字的产品还会买吗?
  外文名字很吉祥、中文名字却不能使人产生任何联想。比如,纳爱斯香皂的英文名字“Nice”是绝好的、美妙的意思,但是中文名字中除了“爱”字可能使人想到“关爱、爱护”的意义外,实在是使消费者不知所云。其它的如真维斯“Jeanswest”(西部牛仔的服装)、雅戈尔“Youngor”(Younger的谐音,更优雅、更年轻的意思)等的外文名字尽管很吉祥,但是中文名字却显得毫无意义。
  中外文名字都是褒义、但是很难使人看见其中一个即识别出另一个,即之间缺乏关联。比如,“佳洁士” 的中文名字说明其产品是优秀的保洁卫士,其英文名字“Grest”说明产品是最好的,但是消费者很难看到“佳洁士”就联想到“Grest”。“新飞”的中文名字与英文名字“Frestech”(fresh technology的缩写,即保鲜技术)也很难使消费者想到一起。
  以上几点主要是针对同时具有中外文名字的产品而言的,国内市场上还有一大堆只有中文名字的产品,它们在命名的时候也存在一些误区。
  俗套无新意、模仿知名产品。一些企业给产品命名仍然跳不出江河湖海、名山大川、花鸟虫鱼等俗套,一个“长城”各行各业都可以用,一个“牡丹”各类商品也都可以沿袭,这样尽管保险,但是毫无新意,不利于开拓市场。还有一些产品命名时克隆知名品牌,如模仿“青岛啤酒”给自己产品起名威岛、半岛、亭岛、情岛,模仿“五粮液”为“玉粮液”、“贵人鸟”为“富贵鸟”,以为这样就可以搭知名产品的便车取得快速成功(大家看一下冯小刚电影《大腕》就可以知道这种模仿有多么厉害了)。这不仅容易导致企业之间的纠纷,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加大打击力度。即使企业侥幸过关,也不可能做大做强。
  起洋名不伦不类、或者庸俗低级。一些企业在给产品命名的时候,挖空心思堆砌文字起了一个不伦不类的洋名,以为这样就能提高产品档次。还有的企业给产品起的名字庸俗低级,如“二房白酒”、“鬼冢服装”、“公子哥照明灯”、“少林寺肉食罐头”等,以为这样就能引起消费者的好奇心。这样的名字不仅不容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反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还有一些企业在给产品命名的时候不是去找专业人士,而是去找风水先生,结果导致要么不合规范、要么与其他产品名字相似或重复,最后瞎折腾一场,不仅浪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也延误了商机。

中国有关于产品命名的相关法律吗

产品命名同商标法都有关的,产品命名不能同注册商标相同。
可参见卫生部发布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医疗器械产品命名原则》
一、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命名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应以体现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原则。
二、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有英文产品名称的,亦可同时使用。
三、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应在申请注册时注明。
四、医疗器械商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五、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重复性的核查由生产企业负责。
六、境外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也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七、本原则所称生产企业系指以自己的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负最终法律责任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