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国警犬一退役,就会立马被实行安乐死呢
为什么英国警犬一退役,就会立马被实行安乐死呢?军犬被誉为士兵们的忠实伙伴,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军犬经过训练后,可担负追踪、鉴别、警戒、看守、巡逻、搜捕、通讯、携弹、侦破、搜查毒品、爆炸物等任务。替人类执行了很多特殊的任务。然而在军犬在退役后又该如何安置呢?
他为战而生,为战而死!有时候警犬在执行任务时几天几夜不睡觉,特别是在发生一些天灾人祸的灾难是,比如,地震,火灾,山体滑坡等等。它们要马不停蹄的搜救有幸存者。它们的脚掌要踩在炙热的火场土地上,不断的在滑坡现场挖刨,解救生还者。可以说,在服役期间,警犬的身心都要面临严重的考验,它们已经习惯这样的生活和习惯。如果它们一但退役,生活节奏一但打破,很可能会习惯不了,另外,有些警犬在执行任务当中被受到不可救治的伤害,为了它免受痛苦,进行安乐死是必须的。
军犬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前四千六百年,犬就被用于狩猎、警戒和进攻敌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法、英等国用于战争的军犬达数万条以上。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原苏联的一条军犬破获了300多个重大案件。而现在就更不用说了,在我国已有近万条军犬在军队服役,已经成为了一种有着特殊作用的军事力量。
以前,美国军犬到10岁都要人道处死,因为恐怕军犬难以适应平民生活,毕竟军犬的天性和训练主要强调凶狠,在平民环境中恐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二战结束后,退役美军军犬也有很多允许被收养。2000年,在爱狗者和军犬员的大力游说下,美国国会通过相关法律,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退役后的可以被人领养,这些人可以从政府领到一笔可观的军犬养老金,前提是军犬以前的主人、官方代理机构以及专业人士,这些人才有资格领养这些退役军犬。
一般来说,狗狗身体的巅峰时期在4-5岁的时候。
在这段时期,它们可以接受强悍的力量训练,还能胜任各种危险的任务。
而这种强大的消耗,使军犬随时可能会英勇殉职,也随时可能会退役。
当军犬过了8岁以后,嗅觉、听觉、咬合力等方面机能,都会开始出现严重的退化,退役也就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事了。
因为服役8年的军犬是国家财产,退役后也不得任人随意支配和动用。
因此就算老兵退役也不能将军犬带走。
以色列也有一支特种军犬部队,军犬和驯犬员关系十分亲密。军犬受到了很好的照顾,特别的食物定期的医疗检查和护理。牺牲的军犬会安葬在一个专门的军犬墓地。退役后会随驯犬员回家开始平民生活。
在俄罗斯,军犬同样有着极高的地位,而且算得上历史悠久。在莫斯科麻雀山有一座二战军犬铜像,这座名为“前线上的狗”的铜像是为了纪念二战期间的苏联军犬。卫国战争期间,苏联共有约6万条狗上战场。它们向前线运送弹药、向后方运送伤员、充当邮差运送信件、寻找地雷等。至今俄罗斯军犬也享受极高待遇,在山区驻地部队,军犬和士兵一样可以乘坐军马。
不同的国家,对待退役军犬的方式也不同,其中最悲哀的要数英国的军犬了。
在英国,当军犬老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是在任务中受了伤、患了病,无法继续再执行任务时,就会被实行安乐死。
英国就曾将231只军犬实行了安乐死,有的军犬甚至还不满8岁。
英国军犬近年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引发不满。据英国媒体披露,随着英军从阿富汗和伊拉克战场上撤军,很多回到英国国内的军犬被实施“安乐死”。不少人对英国军方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把这些结束使命的军犬当做废弃武器一样处理,有违人性。现在,还在继续偷偷摸摸,把退役军犬给安乐死的,只剩下英国一家了。就连英国威廉王子的狗都不能幸免——从英军退役后,他服役时饲养的两条军犬即被安乐死。
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件事的曝光会轰动全世界——大家都难以想象,在保护狗狗这么好的欧美,竟然有个国家,还在这样做。
我军新颁布的规定完善了解放军军犬的退役和管理制度,增加了奖励与处分的相关内容,健全了军犬专业训练和使用规定。我军军犬会和驯犬员一起立功、获嘉奖,退役后军犬大部分留在军营里,由自己的“战友”悉心照料,安享晚年。当然,军犬和警犬退役后是可以被领养的,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普通人很难领养到,很多都被退役战士和军官直接领养了。有些立过功的,由军队一直养到自然死亡,然后土葬,一般说来,各军区专门都有退役军犬赡养基地,不可以领养,但如果你部队有关系的话,也会酌情考虑。
如何死亡:西蒙的抉择 How to Die:Simon‘s Choice
如何死亡:西蒙的抉择 (2016)
英国一位57岁的大叔飞往瑞士进行安乐死,BBC据此跟拍录制了此纪录片,记录这位大叔人生的最后时光。
哪些国家允许可以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
即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正常的、健康的人想要安乐死是不能的。允许安乐死的,往往是重病缠身的。
比如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
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的理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以多种形式对安乐死进行讨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保守拒绝转变为今天的开放和包容。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习俗的国家,忠孝礼仪是历代相传的道德准则,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安乐死的适用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只在学术上有许多讨论,没有形成法律草案,法律也未在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但随着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未来法律必然会介入其中。根据我国的国情,把安乐死的法律付诸实践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现实适用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权,排除一切非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实施条件程序,才可以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乐死-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