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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如何管理
私营企业的管理很是麻烦,因为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很重要,有可能一个不当举措就会使小企业进入危险;同时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外部环境不公平,融资和市场开拓困难。
管理好私企,首先要有懂管理、会管理、敢管理的总经理。能够做好企业的中短期规划,能够制定灵活简易可行的制度和规则,能够带动中层并发挥中层的管理作用从而提高执行力,能够有管理魄力有较好的人品给职工带来诚信和信心。如果有这样一名掌舵者,小企业的成长就完成了一大半。
管理好企业,必须根据企业的规划和业务建立适宜的组织结构,要有精简、高效、有机的组织结构不是件简单事,小企业,有很多时候还是因人设岗,因人设部门。只有部门设置合理,才能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使部门经理带动各级下属把公司的决策变为行动。
有了好的总经理,有了适宜的组织结构,还要有制度和文化做保障。没有制度,总经理和企业就会掉入事务处理的繁琐当中,而且引起各种不公平和不科学。但是制度也不能过细过高,过细就把解释权捆死,过高就很难适合小企业。企业的文化就是要做出企业的姿态,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旗帜鲜明;公司的目标是什么,公司的不成文规范是什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示,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适合公司成长的氛围。
最后,管理的过程中汇牵涉大片很多制度或者工具,比如中小企业一般会用到绩效考核,而且离不了目标考核。
私营企业如何管理
私企很不好管,因为它难摆脱家长式管理。不管企业大小或还是私企,只要形成一定的规模,生产和日常工作都需要管理。要想管理就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二是要有科学的用人机制,只要把这两条抓住就可以了。但是,很难啊!尤其私企,管理人员的构成很复杂,如:大部分是老板的亲戚朋友,还有和老板一起创业的,这两种人的习惯性做法和随意性的工作态度,以及特权很难改变。又有公司请来的技术人才,他们搞技术垄断,谁也不能管。为了管理,老板又请来管理人才,这些人很想发挥他们的专长,但他们的号召力和权力又很有限。权利集中在几个人身上,各怀私心,能不说话就不开口,问他们,他们扯些皮毛敷衍了事。所以,靠管理人员或部门管理人员的能力根本不能改变这种现象,要想管理,要想发挥管理人员的作为,必须得到老板的支持,或给管理人绝对权利。否则,制度制订的再好,执行不下去,到浪费了纸张。再好的用人机制,说了算的还是那几个人。
当然,要得到老板的支持,也很难啊!他不想让企业有太大的动作,怕企业格不住折腾。他好面子,不想得罪亲戚朋友,不想让和他一起创业的人对他说三道四。但,他又想改变企业现状,提高企业效益。又想增强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形象。所以他非常矛盾,因此,要向管理好私企,这要看老板的决心了。
私人企业管理制度
像你们这样的企业,只能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关制度,如: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工作定额等约束性制度。当然在制定各项制度时应当增加奖惩激励条款,如:制定工作定额时,不但要与完成定额进行考核,而且还应当与完成好坏、生产时限等进行考核。
求私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出纳职责及现金管理
第一条: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1、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2、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条: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
第五条: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营销会计、仓库管理会计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报交财务科,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第六条: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第七条:银行存款管理
1、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2、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出现长期未达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公司领导。
仓库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存货的管理
第一条: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
第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经清点查验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
1、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管理人员记帐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帐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2、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供货清单办理临时入库。
第三条:材料出库管理
1、生产车间领用原辅材料由仓库管理人员开具领料单,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要有领料人、车间主任签字。领料单是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
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帐并核对相符。
第四条: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仓库管理人员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记帐,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第五条:产成品出库管理,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制产品出库清单,交营销会计开具销货发票,然后交出纳会计结清货款后开具出门证,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总经理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出库联,出门证汇总,于每月25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1、仓库部门要及时登记有关帐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帐或暂收货台帐,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其他存货、物资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15日、25日与出纳会计、营销会计核对有关账目,并根据原材料进货单、车间领料出库单、产品生产和销售日报表填制存货收支存报告表,交主管会计进行财务核算。
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登记注册,并按法律规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把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前置条件。第六条 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私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第八条 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以集体所有制性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第十条 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销售方式、利润分配方法、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第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私营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私营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贷款手续。中小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加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私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四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参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其他企业,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可以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联合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鼓励投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农业开发领域和边远、贫困山区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小微企业管理制度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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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消费者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六条 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安置或补偿。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专用权或使用权。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改变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私营企业挂靠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以集体所有制性质登记注册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脱离挂靠关系,明晰产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被挂靠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私营企业脱离挂靠关系,并不得阻挠私营企业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其股东或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缴纳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议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四)其他侵犯股东、合伙人权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
(四)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六)不履行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义务;
(七)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八)损毁企业的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第十二条 被聘任的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企业授权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从事除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项目的经营。
鼓励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鼓励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鼓励私营企业从事山区、海洋等农业综合开发。
鼓励私营企业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各类企业,可以与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联合经营。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迫或阻挠。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可以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到国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核准登记的字号和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产品销售;
(三)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申请参加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
(四)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五)依法聘用、辞退职工,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本企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七)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参加政府授权荣誉称号、先进的评比,参加出国考察等活动;
(九)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
(十)参加国家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和质量认证、技术鉴定、展销订货、文化技术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国内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商品交易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