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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中

你认为考试中分数和排名哪个更重要为什么?在期末考试中弄虚作假算不算违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2-07 21:21:53 浏览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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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考试中分数和排名哪个更重要为什么

考试中到底是分数重要还是排名重要?其实这个不是绝对的答案。哪一个重要?更主要的是要看考试的类型,不同考试类型对于排名和分数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目前的考试一般我们分为水平考试和竞争性考试,这两天考试对于分数和排名各有侧重点不一样,具体的作分析如下:

第一,水平考试

水平考试指的是你的能力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他没有一个录取率,而是根据考生的水平来测定结果,比如说大学英语4、6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等。那么这样一些考试没有设置通过率,而只是画了一根线,只要你有能力通过这根线。比如说60分及格,只要你达到60分你就能拿到这个证,达不到这个60分,也许拿不到证。那么这种情况下排名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就连考试也从来不进行按分数排名。所以说,在水平考试当中分数比排名更重要。

第二,竞争性考试

竞争性考试是指设定了一定的录取人数,有很多人共同参加考试并来竞争这个录取的指标,这样一种考试,竞争性考试对于学生来讲,分数就不是非常重要,而更为重要的就是排名有时候也许所有的人发挥都不好,可能只有50分也要从第1名50分开始录取,一直往下一直到把人数录完。这种考试我们看的最多的就比如说高考、中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等等,所有这些考试都是选拔性的考试,那么选拔性的考试他就必须要排出个先后作为录取的依据。因此,作为竞争性考试,排名比分数更重要。

我是“义哥说教育”欢迎关注,一起探讨教育问题。

在期末考试中弄虚作假算不算违法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根据你的字面描述,不清楚你处于哪个阶段?是小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

其实期末考试作弊,并不违法,只是违反了学校纪律,但是大学考试作弊,一般会留校察看,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估计会被所在学校开除。

楼主,我觉得,一个期末考试,没有必要弄虚作假,很不值得,考不过,最多重考,没有必要毁了自己的前程,以后有可能留在档案中,没有必要。

最后,希望楼主考试靠自己的本事通过考试。

考公务员考试中,行测有什么高效的复习方法

公务员《行测》的考试时间是2小时,而题量一般是120至140道左右,做过真题的同学应该都清楚,这样大的题量,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试题,基本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所取舍,在规定时间内,尽可能完成尽量多的试题并确保拿分。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复习备考的时候区分出主次,不要想着你能搞定所有知识点,抓大头,丢小头会让你效率更高!

那么,到底哪些分数是必须拿的呢?

答案是因人而异,大部分情况来看,多数是把数量关系跟常识放在后面,优先言语、图推、资料。当然也有的理科生数学超级好,优先把数量、资料、图推这样的顺序去抓,也是可以的。以下是根据大部分人的情况做的几点分析:

资料分析:这部分很多人放在最后做,因为时间关系,最后都是盲图了事,殊不知这部分应当是整张试卷中稳拿分的部分。我的经验是两个:一个是估算,先看下答案,如果答案差别较大,就要使用估算,不断地四舍五入,最后的结果大致能对上一般不错。第二,是采取一些解题技巧,大家可以多琢磨,其实大多数都用不到,无非就是估算和代入法。

图形推理:这其实是很容易拿分的部分,我不太清楚别人怎么样,我的唯一经验就是多做题,见得多了很多图形看一眼就知道答案,其实出题者出题的思想是万变不离其宗的,这么多年的考题,翻来覆去就是那几类,看多了就会抓住问题的精髓。如果没有积累,那在考场上高度紧张的气氛下是很难想出结果的。

言语理解和表达:这部分没什么好说的,都是考验日常的积累,一般1分钟做1-2道题,快一点地就做2道,把时间腾一点出来留给其他的模块儿,做题按照自己的经验做下去就好了。

常识判断:其实这里有个小窍门,行测的试卷一般是提前发的,所以,当老师发下卷子后,你就应当打开到常识判断哪里,快速浏览,这些东西,会就是会,不会就是不会,没什么好说的,也不需要思考,争取在开始答题前搞定常识判断,或者做个一半出来,注意这里要用心默默看题,不要动笔,你看试卷一般监考老师是不会发现的,翻试卷动作小一点,如果有个别老师会提醒大家不要翻试卷,如果提醒了或者眼神就盯着你了,那你就先别动,没有的话你自己就默默看题,心里默记答案,利用这个时间差,基本开考前常识都能搞定或者搞定一半。

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相比,这部分难度就大了很多,经常会遇到所谓的难题、偏题。对于这部分,我的建议就是大家一定要掌握代入法,就是根据直观感觉代入答案进行演算,对于没有思路的题不做纠缠,毕竟这部分的试题能够拿一半的分就可以了,一定不要在这部分浪费时间。

最后就是提醒大家,一定要多练,行测只有不断练习反复刷题,尤其是不会做的题一定要做好记号反复练习!很多题做得多了,见到题干就能猜出答案,这就对行测考试非常有利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喜欢的朋友记得关注、留言、点赞。

在考试中,如何提高做题速度

?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最大的热忱和最好的回答来回馈您!?


老穆解析

✨问:在考试中,如何提高做题速度?

同学们,如果你想提高语文做题速度的话,穆老师建议大家做好如下几件事情:

〖1〗做题计时

我们在平时做题时,最好记一下每一项试题所用的时间,长此以往,心理就清楚自己哪一块所花时间长,需要重点关注。

〖2〗了解考纲,明确考点

〖3〗掌握考点相应的知识点

例如:段落作用

〖4〗平时练习“读题识考点”本领

附:原文阅读

〖5〗考试时,先做会做的,再去思考犹豫的,最后解决难做的。

〖6〗考试时,客观题不会的,留到最后,集中精力做主观题。

尤其是语文,主观题一定要答满,且有条理层次感。

〖7〗做题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

〖8〗心态要好,放松不紧张

提高做题速度不是我们的目的,合理控制答题时间、精准答题、提高成绩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学会了吗?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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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文考试中,用行书或草书书写会被算为错别字,然后被扣分吗

我是张旭语文,很愿意与您一起探讨问题的实质!

我是一名语文老师,曾参加过4次高考阅卷工作。所以对学生写字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的。

这个问题得从平时考试和高考两个角度来谈。

先谈谈平时考试中,语文老师对学生写字的要求。

汉字也叫方块汉字,所以写的方正是基本要求,写的漂亮则是一种对美的追求。

语文老师对学生的汉字书写的要求是方正,不潦草。

要达到这个基本要求,当然要用楷书书写。学生作文本用的就是方格纸,因此,作文就是语文老师平时掌握、判定学生汉字书写的依据。

语文老师是不允许学生用草书来写作文的,即便学生写得龙飞凤舞,也是要被打下去重抄的。

至于行书,只要不写得长胳膊短腿的,遵从了方正的原则,语文老师是允许学生用行书来写作文的。

平时考试中,如果学生用行书答卷子,字迹潦草,但字没有错误,并不会被算为错别字。只不过,大多数老师为了惩戒学生,会以字迹潦草为由,总扣5到10分。

用草书答语文试卷的学生几乎没有,一方面老师是不允许的;一方面如果用草书答了,不但会被扣很多分,还是会受到老师的严厉批评。

以高中语文平时考试为例,涉及错别字的题只有一道,就是名句填空,每小题2分,共3小题6分。要求是一个错别字扣1分,扣完1小题2分为止。

其它主观试题是没有错别字扣分要求的。

作文中的错别字,通常包含在总体评价中,没有按个扣分的要求。

现在谈谈高考阅卷中,是如何评价汉字书写和错别字的。

首先,高考阅卷中没有要求阅卷老师把考生用行书或草书答卷判为错别字。

其次,除了名篇名句填空题有错别字扣分的具体要求外,其它主观试题和作文阅卷是没有错别字扣分要求的。

但是,字迹潦草,认不清楚,肯定会影响阅卷老师的评分的。

以作文为例,阅卷老师每天要盯着电脑屏幕阅读八小时的作文,而且还有任务要求,因此,他们的眼睛会疲劳,也不可能一字一句的慢慢阅读。所以对字迹潦草的考生作文,评分时就要比字迹书写方正,但作文质量相当的考生作文,多扣1到5分。

也就是说,字迹潦草会在作文评分中少得1到5分,再加上其它主观试题因字迹潦草,看不清楚,被阅卷老师每题扣掉1到2分。加起来,语文考试总分会少得5到10分。

所以,在语文考试中,字迹潦草是会吃很大亏的。所以,平时一定要写方块字,力求端正。

〖原创文章,引用需说明〗

如何能够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要在考试中发挥自己的最好水平,就要掌握考试的方法,“四步考试法”

第一步,试卷发下来,首先把个人信息填写好,比如姓名,考号等等,开始答题,从第一题开始读题,用时三到五秒钟,会做赶快做,不太会就跳过去,千万不要去想,想会耽误时间,乱了心智。

第二步,在第一遍做过的基础上,把剩下的题,再用每题十秒钟时间过第二遍,因为有了第一遍会回忆起很多的公式和思路,又可以完成一批题目。

第三步,检查一下,主要检查信息填写是否正确,草稿纸上的答案和试卷上的答案是否一致,看看有没有遗漏的题目等等。

第四步,蒙!有些题目实在是不会,那就蒙!总之就是不能让试卷空着,空着一定是不得分的,蒙对一分算一分,千万不要小看这一分半分的,半分在全国一千万高考生中,排名相差几千人。


驾照考试中,如何应对科目三

科目三考试很简单也是最容易挂科的科目,为什么这样说呢,有原因的。科目三就是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别看考试的内容很简单,其实考的是驾驶人在开车的心理,驾驶技术,开车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何应对。考试科目三的大概内容:首先是考模拟夜间场景灯光的考试,这个背好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要考试的项目大概分为:上车动作、起步、变更车道、超车、会车、加减档操作、左转弯、右转弯、直线行驶、调头、通过人行道、通过公交站台、通过学校、通过路口、靠边停车、下车动作。大概就是那么多,这些项目都不是问题,问题就在考试过程中的心态,有些学员在考试过程一紧张了连转弯灯都忘了打,有些是一看到大货车就怕,这些都是心态不行的表现,特别有些学员在等红绿灯起步时后面车按喇叭的时候就开始慌了,一着急猛抬离合车辆就熄火,有的在考试过程变更车道或者超车时不观察后视镜或者打转向灯不够三秒就变道,这些都是不合格的。真正开车要观察到位前后左右,在正常行驶时要多观察后视镜,目视前方一百米左右的距离,遇事不要慌张,让速不让道,有些学员在练习科目三时发现交叉路口有车汇入时乱打方向盘这是不对的,应该看情况适当踩刹车减速或者停车。说白了科目三是四个科目中最简单的科目了,考试时不慌张,注意使用转弯灯,缓抬离合,注意观察,基本就很顺利通过考试了。

考试中最头疼就是记忆模糊,静不下心,易受外界诱惑干扰,怎么办

题主所说的现象其实并不罕见,在我国发布的《中国未来学校白皮书》和欧盟教育理事会发布的《终身学习关键能力》中,都有关于专注力(concentration)和抗干扰能力(capacity of resisting disturbance)的研究、论述和数据支撑,在teenager(13岁-19岁)的受访人员中,有23.6%的人员在日常学习和考试中有不同程度的类似困惑,其中近1/5的受访者处于“严重障碍”程度。

下面就此问题从问题根源和训练调整两个方面做一下阐述。

问题根源

简单的说,上述问题是由于抗干扰能力的欠缺导致的专注力持续处于低层次发展状态。抗干扰能力是指个体的注意力自控水平,与注意的集中水平成正比,直接决定个体控制行为的效果。抗干扰能力(包括内抗能力与外抗能力)由注意力的集中性、稳定性、紧张性和深度性四个主要因素决定。要想解决题主的问题,也相应需要强化注意力的集中性、稳定性、紧张性和深度性。

从心理学角度讲,根源在于“注意网络”中“三位一体”体系的不完善,据心理学家 Posner 所做的Posner实验(模型)“三位一体”注意系统理论显示,每个人的注意网络分为警觉网络(Alerting)、定向网络(Orienting)和执行网络(Executive),三者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作用,共同实现了注意力和专注力的调控。以题主所说的“考试”为例,当听到开考信号时(或者进入考场时),警觉网络(Alerting)就开起来“唤醒”功能,用于接收包括试题信息方面的“输入”,定向网络(Orienting)迅速将注意力由其他事物迁移到当前的考试中,执行网络(Executive)负责对注意力进行更高层级的控制,包括屏蔽无关信息、外界干扰,有意识聚焦目标信息进行更高层次的思考和分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高度专注力。显然,题主所说的“记忆模糊,静不下心,易受外界诱惑干扰”是“定向网络”和“执行网络”既没有完成精确的定向,也没有实现有效的执行。

如何训练和调理

(一)治标不治本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朋友会采取以下两种“治疗”方案。一是“强迫”自己专注,将自己“隔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如果是在考试期间,会有意识地捂住耳朵,或者将手放在额头,遮盖住除试卷以外的视野。另一种就是“屏蔽”干扰,要求其他人不得发出响动,或者不要随意走动,如果无法控制他人的行为,就自己寻找绝对清净的空间。

比如,居家学习期间,有的家庭空间狭窄,缺乏独立的学习空间,或者家庭人员较多,或者有婴幼儿很难保证全天没有异常响动。有的学生刻意要求隔离出独立空间,并要求全家保持完全安静,无法保证不发出异响的婴幼儿不得不全天呆在另一个房门紧闭的房间,甚至要求父母干涉外面的响动。那么这样的“强迫”和“屏蔽”有作用吗?答案是:有,但是效果不明显,尤其不利于专注力的培养。尤其是第二种方式,相当于将学生封闭在一个完全无菌的环境中,虽然在密闭空间内能保持“健康”,但是却降低了免疫力的提升。因为生活中绝大部分时间并不是完全无菌的,一旦脱离完全无菌的“理想环境”,反而增加了生病的几率。

(二)几种主动训练模式

1. 积极的心理暗示。“心理暗示力”也是一种力量,而且是一种强大的力量。被誉为“心理暗示之父”的法国心理学家埃米尔·库埃所著的《心理暗示力》中有一个著名的“糖水实验”,实验初期,研究者给实验对象提供供饮用的糖水,仪器检测到他们的血糖相应增高,并出现糖尿且尿量增多等变化。实验中期,研究者用语言暗示代替糖水,同样让实验对象产生了之前的变化。这是在生理方面的影响,在心理方面的影响会更大。因此,积极的暗示可以成就一个人,消极的暗示可以毁掉一个人。因此,在学习和考试之前,用积极的、正面的语言(书面和口头均可)对自己进行积极的、正面的心理暗示,不要问“我能不能行?”“我能行吗?”而是非常肯定的“我一定能行”,或者用他人的语气,“某某(自己的名字),你一定能行!”在这一份方面。高考誓师大会、张贴励志标语、睡前(起床前)自我鼓励等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自我暗示,包括鲁迅先生书桌上的“早”字也有相似的道理。

当然,进行心理暗示之前,要对于所做的事情做出客观的分析和相应的处理策略,因为没有“方法”支撑的“暗示”是不会持久的。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周期性的“循环暗示”,不断增强信念、勇气和动力。

2. 打“疫苗”,增强免疫力。之前提到的营造“无菌环境”是不利于免疫力提升的,除了增强自身体质外,我们要适度的注射疫苗来提升免疫力。疫苗是经过人工减毒或灭活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刺激被注射者的免疫系统,从而产生抗体,当再次接触到病原菌时免疫系统会依循其原有的记忆,制造更多的保护物质阻止病原菌。那么,我们可以主动创造有适度干扰的模拟环境,通过浸入、适应、接纳等训练程序产生“干扰抗体”。这种方式是有很多先例可循的,比如,毛主席少年时期为提升自己的专注力,主动到喧闹的集市上看书;在国家射击队的训练基地,有人为设置的干扰声音和“突发状况”(其实人为干扰在很多竞技项目中都有借鉴,包括围棋等项目)。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如果有适度的外界干扰,我们可以将其作为抗干扰训练的一部分,不必让人去排除或者“自寻烦恼”。

3. 任务分割法。面对数张试卷,几十道题目,两个小时的考试时间,不要“未战先怯”,更不要人为增加心理负担。如果感觉难以掌控整场考试,可以将其分割成“可控”的几个部分,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其中一部分,认认真真做完后,再去考虑第二部分。在实践中,很多人不是不能集中注意力,而是难以长时间集中注意力。通过将任务或时间分割,在潜意识中降低了任务难度和任务量,也更有利于注意力集中于当前任务,从而最终完成连续任务(整场任务)。

4. 多一些正向鼓励,少一些负面责备。在完成任务后,无论完成度和完成效果如何,也无论他人的评价如何,在自我评价时多找亮点,找进步,找成就。不要过多自责“我怎么错了这么多?”“这次又没有做完”,而是看一下是否“我比上次的状态提升了不少”“大多数同学做错的题目,我做对了”“如果这个题目我再细心一些就对了,下次加油”……实验证明,愉悦的心情、积极的心态会使思维更活跃,专注力更强,从而大幅度提升执行力。而一味的自我责备、自我质疑和自我否定会导致大幅度降低自信心,产生厌学甚至弃学的消极心理。

总之,要正视自己的专注力和抗干扰力的不足,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学生中这是1/5-1/4的高概率现象,是“可防可控”的。按照上述的四种训练方式多做积极调整,获取和感受精力集中和攻克任务的愉悦感和成就感,建立“认知——适应——训练——奖励”的训练回路,逐步提升自身“三位一体”注意力网络的单项提升和整体完善。

驾照考试有猫腻吗你在驾照考试中有过什么糟心的经历吗

猫腻暂且不提,有个特糟心的经历…

考科二时,用的驾校考试车,之前教练说过,有时候可能连不上网,红外线没反应,直接把车开到起点,举手告知安全员就行。

我是第一个考,第一个项目是侧方,第一次进侧方,电脑没报,开起点,举手示意,重新连接,继续考;第二次进侧方,电脑没报,开起点,举手示意,重新连接,继续考;如此反复了三次,心态直接崩了,在车上就开始哭,给安全员说心态崩了,能不能让别人先考,我等一会再考,结果告知不行,电脑上已经是我的信息,不能更改,可以车上休息一分钟,最后我就边哭边考,又考了三次,最后两次连上网了,心态崩的完完的,直接挂科,我考完出来时候,别的驾校四个人都考完了。

我就那么哭着回到教练跟前,把教练骂了一顿,因为真的是驾校车的问题,总共考了六次!!!当时去考场时候,教练也说我能过,自己也很有信心,结果就这样,教练还安慰我说运气不好,电脑连不上,没办法,把我气的!!考完再没去过驾校,伤心了,我练车时候是七月份,特别特别热,还要开店,每天跑两趟,中午人家觉得热不来,我就顶着太阳练,身上汗衣服都湿了,所以这个结果特别特别特别特别不满意。

唉…有点啰嗦了,反正最后就是教练给我打电话让我练车,还是去了,再考就过了,科三科四都是一把过,对了,最无语的是,居然还让我交了科二的补考费,说连不上网与驾校车无关,是我心态不好等原因造成的,我就呵呵了…

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作弊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不同的作弊类型有不同的处罚,比如取消成绩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罚款,管制,缓刑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