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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政策性安置人员是否有编制)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1-28 08:53:28 浏览5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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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政策性安置人员是否有编制

政策性安置,目前来说大家了解的主要是对军官转业、随军家属、退休士官、退役运动员等进行的安置。一般如果当地政府安排进入事业单位都是有编制的。

题主的疑问应该是现在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这时候进入事业单位,能否有编制吧。

首先,我们要了解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这次国家针对事业单位总体进行改革,分为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编制转为行政编;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不会有太大变化,还是保留事业编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事业编制全部收回。

因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是通过政策性安置进入事业单位,就是要看安排你进入的是哪种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就不用担心,编制肯定会有,这次改革也不会有负面的影响;如果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那在改革后就有失去编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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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事业单位改革何时全部完成对事业编制有何影响

我在省属科研院工作,我们单位已改完,但省里不同意验收,同时科研人员也有对改革不满上告的。本次改革中央规定:不允许职工下岗,人员分管理、技专、工勤三类,这问题就来了,象我院是副厅局级单位,下辖正处级的五个研究所、四个分院,近千人,院机关就一百六、七十人,这些人大都是管理处室的,都有高级职称,却从未搞过科研,走管理系列,工资要降几千块,同时上级又要求机关人员必须减半,减那去?比如党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共青团、纪委、监查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地处……都是大学毕业,都是副高职以上职称,减到各研究所?可研究所是有编制限制的,各所已满编,同时职称也满(现在科研单位实行评聘分开制,评只要条件够,就可评上,但不兑现代遇,聘是有指标的,评上易,聘上难于上青天),咋办?改革光强调公益不行,人咋办,都是四十几岁,处长当不上,来个副高职职称吧,至少工资不亏,现在要他们走管理系列,那就是个处员,工资由近万元降为三千多元,矛盾出来了。走技专吧,他们大学毕业进单位就没干过,同时,我单位是搞自然科学研究的,而机关的人都是学文科的,咋弄?进退都难。

事业单位会怎么改革

关键词:1、整合、精减机构;2、减少人员编制;3、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4、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除外;5、公益一类保留;6、公益二类保留,其中中介类、营利类改企;7、生产经营类改企;8、改企后正式职工分流,合同制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改革,大框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前提条件是新一轮党政改革工作完成,行政职能调整结束后,再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目前,党政机构改革部委改革结束,三定方案陆续出台,省级方案正在反复论证、审批,市县改革仍然在摸底、模拟改革,年底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完成后,市县改革也就基本定型,2019年3月底前改革就会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改革也会调整到位。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辽宁省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8年7月底基本结束,省直、市直和县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机构精减90%,人员编制减少30%以上,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下面结合各省改革进展和辽宁省改革实践,简单说一说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一、事业机构、人员编制:

1、整合、精减机构。所有职能相近的机构,统一打破领域限制,打破不同事业机构限制,本着事权统一、简政便民、节约政府运营成本的原则,按职能进行全面整合。比如所有的网络电子信息中心、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农业农村服务保障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建设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应急救援中心、资源开发利用中心等等,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实行大幅度精简整合和归并压缩,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横向整合,实行管办分离,强化综合服务属性。辽宁省省直、市直事业单位全面整合,机构大幅减少,县直事业单位精减率甚至达到91%,有的县事业机构从300个左右减少到20个左右。

2、减少人员编制,取消自收自支类和自定、自筹事业编制。机构精减的同时,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编制也进一步减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人员编制的减少,有20%以上的期望值,而在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实践中,一些市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减少甚至达到了30%以上。人员编制的减少,正式在编职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大原则,进行人员分流。而真正减少的,是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备案制管理编制,和自定、自筹类地方政府自行设定、自行管理、自行供给的事业编制。今后,根据即将出台的《机构编制法》规定,除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外,不允许各地自行设定编制类型。行政工勤编制也将随空随销,随着目前供养的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逐渐全面取消。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又区分出行政执法类,公益类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3、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指所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即在近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承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监督、年审年检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职能,其主体是各级政府,代替承担具体职能的是行政部门,但由于各地政府部门设置数额限定,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权力由事业单位代替执行,或者一些行政部门被设置成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都要求将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划归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统一执行。今后,将不再设立和存在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在实际改革过程中,由于行政编制紧缺,行政职能的划转,只是职能划转,人员基本上都要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可能随职能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同样,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由于机构多、人员多、编制多,被特殊对待,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行列,统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分设不同的科室。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小学教育、基础科研、文体卫生、农业服务、民政福利、行政辅助、行政支持和自然资源、道路管理等。这类事业单位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者仅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和保障服务,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费服务费用,没有收费职能和权力,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完全由国家确定,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是今后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供给的,只有乡镇卫生院是差额单位。

5、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服务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有两类,一类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是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剥离收益或者营利职能,仍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样,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财政供养,以确保其公益服务职能的发挥。这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了大部分。还有一类,是具有中介、营利性质的公证、律师、招待所、农业示范、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殡仪馆、房地产管理所等,全部改制为企业,或者剥离公益服务职能后改制为企业。另外,根据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8年3月份在陕西省开展,要求年内3万所医疗服务单位全面与“国字号”脱钩。

6、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人员除部分领导岗位之外,都是合同制管理人员。今后,将不再审批或者存在此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全部改企,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离,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彻底剥离事业单位的经营属性,全面推向社会和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发展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

7、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事业单位改革后,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实行分流,不管是随着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还是随着生产经营类职能全面改企,正式在岗职工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只是随机构改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改革涉及的事业人员,不可能大面积改行政编制,转换成公务员身份,因为行政编制同样存在“控编减编”的改革要求,尤其对于市县两级,行政编制本身就出现超编现象,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同样,正式职工也不存在下岗的风险,国家明确要求平稳过渡,不会简单推向社会,最恰当的方式就是保留原身份和事业编制,进行分流。

8、合同制员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员工,包括使用自收自支编制、自定编制、自筹编制的事业人员,还有人事代理、临时工等,是事业单位改革裁减的主要对象。原则上要求全部与事业单位脱离关系,自主择业。在实际改革过程中,除满足年限等要求,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保障的临近退休人员之外,其他首先要求先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革到底是怎么回事

  1. =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相信不少同志早已猜到离编制终身制终结不远啦!

    我们的心情也一直随着变化而跌宕起伏,就担心出了什么比较大的政策影响到我们现在的“稳定”。但是事业单位编制改革脚步似乎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一步一步烦人侵蚀我们,“铁饭碗”真的就这么离我们而去了吗?

    最热门的考试无非就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如果事业编制取消编制已成定局?那么现在备考的小伙伴们该怎么办呢。我们现在来一起看看吧!

    2020年将会有这几件事情,影响事业单位和教师的职业规划,可能对于部分人的事业编制也会带来不容小觑的影响。

    据预测,到2020年底前,我国事业单位将完成分类改革。到时大部分人将会失去事业编制的身份,招聘机制将会往会聘用制或等模式转变。

    三类人员将被取消编制:

    1、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和高校教师。编制取消后,单位继续保留事业属性,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

    2、工勤岗编制的人员,工勤岗编制逐步减少,工作通过外包的方式。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部分随职能划转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其余的将全部取消编制,推向市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第二件就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就提出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且这也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的目标。

    更高的入学率代表对于教师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对于想考教师的小伙伴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趁现在备考教师资格证书,到时候考高中教师时机刚刚好。

    如果你觉得高中教师的级别太高,那么关于教育这一块,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要占比80%以上。并且到2020年,大班额必须完全消除。

    如此一来幼儿教师的需求量也会大大提高,并且现在考幼儿教师的难度相比高中来说,也的确是低了不少。

    为此,你有什么想要说?我觉得什么也不用说啦,好好努力,靠自己才是最为稳妥的。现在积攒自己的能力,才能跟着政策的变化走。

    2020年陕西事业单位预计4月报名,5月进行笔试,打算考事业编的小伙伴们也要抓紧时间备考啦!

正高和副高级别的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怎么安置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加紧进行,按照有关要求,需在今年底彻底完成相关改革任务,达到政事分开、厘清管理的要求,那么,在改革过程中,对于一些职务的处理是如何安排的呢?正高和副高级别的专技岗位又是怎么安置的呢?

事实上,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最多的问题还是人员如何安置。

一方面,在此次事业机构改革过程中,采取的“因人设岗”的模式,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原来的岗位上,属于正高或者副高职称的,在改革之后,就需要重新进行聘任(当然,改革之后的单位肯定会有相应的岗位设置,这个会在三定方案之中进行设置说明的),一般来说,只要条件符合都可以聘上的。

另一方面,关于岗位的选择,这个也是在改革过程中,你要面临的选择,专技岗、管理岗的选择,改革之初,会征求你的意见,确认以后,单位会根据各个人员的情况,设置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但是,在设置岗位上,仍然有些原则,一般来说,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技岗为主,管理岗为辅,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中,专技岗的设置则成为次要的,必须要保证每个单位有足够的管理岗位,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设置专辑岗位。同时,对于改革之前仍然有空编的单位,改革以后,空编都会被当地的编制委员会收回,只留一个空编,用来做人才流转之用。

因此,对于已经聘上副高、正高岗位的人来说,具体如何安置,各个地方肯定不同,可是最终的安置结果不会相差很大,都会重新被聘到新的岗位上(与原来的职级相同),但各个地方需要的时间估计会有差异。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委托执法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基本上都是“委托执法”,更夸张的,还是“外包执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行政执法”,从名称上来讲,冠名“行政”二字,已经表明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单位、政府工作部门,而不是事业单位。

1、行政执法的概念:从定义上来讲,“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职能分类依据: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属于特定的行政行为范畴。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与监督,承担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都包含着行政执法职能在内。

3、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法律依据:2016年7月印发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并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再过几天就要执行的新《公务员法》中,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同时,第112条还明确规定,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因此,无论从概念、职能、法律规定上来讲,行政执法的主体,都是政府工作部门,而不是事业单位。但实际上,由于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基层单位承担,而受党政机构限额限制,行政执法机构无法设立为行政单位,只能设置为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接受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行政部门本来就是行政执法主体,应该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但由于基层行政编制紧缺,往往县区行政编制的总数,还不及实际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人员的一半。也就是说,县区所有的行政编制全部用于行政执法,还不够,更何况这种做法还不现实。因此,基层在设立行政执法机构时,都是以委托执法为主要思路,设立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同样受党政机构限额限制,和行政编制数额限制,已经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的属性,还是以事业单位为主。除部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为政府部门外,包括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执法机构,都明确是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原则上以县区为主,省级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外,不直接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市级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到市辖区,以区为主;乡镇将所有的行政执法职能都整合到一起,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部委颁布的五领域执法队伍建设,都明确提出了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具体执法职能由各大队、支队负责实施。

从目前已经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试点部门来看,基本有两种形式:县区实行局队合一,在五领域政府部门下,设立执法队,承担系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例如某某县交通领域执法,是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并以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执法。在县局下设交通运输执法队,具体承担交通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队是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辽宁省县区设立综合执法局,下设若干个执法队,负责各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执法局是行政机构,执法队是事业单位。

第二种形式,是划分了多个行政区划的省会城市、一二级城市,在行业内设立执法总队,下设支队、大队、中队等,分级垂直管理,承担行业内的行政执法职能。例如某某省会城市,下设多个区,其文化旅游领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设置,是设立某某市文化旅游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文化旅游领域内的执法职责;在区一级设立执法支队,在街道设立执法大队或中队,实行总队负总责,分级垂直管理各支队、大队、中队。

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局队合一”,执法队以局的名义行使执法职能,从形式上避免了“委托执法”,但实际上还是一种委托执法。即使将来的执法队队长由局机关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兼任,也改变不了这一事实。行政执法事业化的困境,其最关键的问题,是县区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的限制。而这一问题,在简政放权、“控编减编”的大形势下,在行政编制“只减不增”的前提下,短时期内是无法解决的。目前采取的方式,只能是行政执法机构原保持事业单位属性不变,人员参公管理。为了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强化执法的严肃性,要求全面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工作,这也是为以后进一步深化执法机构改革打基础。

事业单位改革大环境下,全额拨款单位会怎么改

全额事业单位改革中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福利上面实现事业单位车改的地方可以适当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但是事业单位不会像公务员那样普法车补。变化最大的就是生产经营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取消事业编制,实现企业化运作,工作人员转变为国企职工。公益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系列,到2020年以前必须要改革到位。

事业单位改革最终只分两类 ,以后无所谓什么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 也无所谓什么公益一类、生产经营类。以后,事业单位只分为两类:政府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目前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具体职能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三类只是改革是手段不是改革目的,是为深化改革打基础。

1、政府服务类: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未来事业单位将会保留若干个参公管理的、非独立法人的部门或中心。也就是说改革之后,这类事业单位统一可以划分为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比如某信息中心、监测中心。 2、社会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以后对这类型事业单位重新规范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如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医院,这些单位也将逐步推行法人治理模式。 3、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以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会被取消,而原在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转变身份,进行公务员或者参公登记。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会如何调整

不知道你的具体意思指什么?是在纠结哪个单位更有前途呢?还是想知道以后能不能直接转为行政编?

今冬明春的机构改革,一些部门在编制性质方面都有很大的调整,有些原先的局属事业单位将改为行政编制,比如担负行政职能的,有些会从事业局剥离,还有一些之前担负执法任务的,也会调整为行政编制。行政和事业混编,长期以来都是绝大多数部门的编制常态,而且事业编一直占据着最大头,公务员比例要少很多。那么问题来了,随改入岗的原事业编人员在进入行政单位之后,未来的身份如何界定成了最为关注的事情。

编制的壁垒,特别是行政编制,除非有行业和系统内的重大调整,不然很难突破编制的限制,在行政单位内保持混编模式仍将长期存在,集体划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你像现在很多地区运行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了像国土、交通运输、文化、城管、旅游等行业领域的执法职能,成立新的执法局,虽然在编制体制上是行政编制,但人员现状基本上和其它事业局没什么两样,因为他们成立初始的班底就是各单位事业执法单位的人员。人进了行政单位,但编制身份还是保持原有,像这类单位如果没有重大的决策安排,是不会轻举妄动的。

至于行政单位现有人员的身份问题,我感觉很大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一定模式的选拔,比如考试(可能只是形式上的,也可能是行业内的内部考试选拔),另一种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行政单位招录一律按公务员序列,原有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让时间来慢慢消化身份问题。

机构改革中,信访局下属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本次机构改革已经进入了尾声,而信访局也在改革之列,按照相关的文件要求,信访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将会由党委及政府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政府的工作部门。

而信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则并不在本次机构改革的范围中,目前全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按照国家要求要在2020年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信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各个地方的设置都不太一样,有些叫信访服务接待中心,有些叫市民投诉中心,还有些地方还有专门成立信访网络中心。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对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信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中大多数都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因此在改革中将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从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上都不会有太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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