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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差是智力低造成的吗
学习成绩差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1.确实是智力问题造成的。由于先天不足或后天的特殊原因造成的智力低下,在学习时肯定会很吃力,就算很努力也很难有大的改观。对于这类孩子,我们要理解、关爱,只要努力了就行,鼓励其享受过程,不要太在意结果。这也是教育学中的“因材施教”。
2.是态度和方法造成的。这类孩子智力正常,主要是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方法不正确,学习习惯不规范而造成学习差的。这就需要老师和家长帮助孩子明确目标、端正态度、掌握方法、培养习惯、树立信心;要求孩子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及时完成作业;从而提高学习成绩。
3.与教师有关。有可能是教师的能力有问题,比如重点、难点把握不准,突破重、难点方法不精确,语言表达不精练、到位,巩固练习、反馈效果不及,课堂纪律不能把控,学生的注意力不会调节等。还有可能教师亲和力不够,太严肃,让学生不敢接近或不想接触,听不懂的也不敢问等情况,都会影响到孩子的成绩。对于这种情况,家长要智慧处理,不可鲁莽。要多花时间帮助孩子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同时家长们互相沟通,了解情况后,通过家长委员会与校方沟通,力争做到“双赢”而不“互坑”。
智力残障学生放学后溺亡,家属诉学校政府水务局三方索赔69万,对此你怎么看
智力障碍学生放学后溺亡,家属诉学校水务局等三方索赔69万
最近一则学生溺亡事故的审判引起广泛关注,出事学生为有智力残疾的学生小邹在回家途中溺亡。家属认为水务局、镇政府和小邹所在学校都富有责任,索赔69万元。一些不了解的人认为学校疏忽造成悲剧的发生,而了解情况的网友认为小邹的家长是典型的光管生,不管养。也有阴谋论的网友认为此事必有蹊跷,也许并不是偶然。那么责任究竟应该怎么划分?
私自下河隐患重重
1谁都有责任,就家长没有责任?
孩子溺水而亡,家长告了三方水务局、镇政1府和小邹所在学校。这三方是否有责任?
首先,学校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而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显然,本案发生在学生离校之后,应当不属于在校期间。另外,根据学校方面的陈述,学校考虑到学生属于智力残障,已经提醒过家长接送,家长认为学生可以自己走,与中心签订有交通安全补偿协议书。因此,接送是原告的义务与责任,与学校无关。
学校宣传
学校宣传
其次,溺水的河道为天然河道,法律上,不能苛责镇政1府和水务局对天然的河道对他人承担注意义务。否则,发生在大江大河甚至大海里的事故,都要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而如果是这样的,其结果是荒唐的。另外相关单位已经设有警示牌和围网,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所以该事件和镇政1府和水务局无关。
警示牌
其实问题最大的是家长,家长恰恰没有反思,想想自己究竟是否尽到了义务。作为智力残障学生,本身反应迟钝,家长却不重视,难道就因为学生之前没有出过事故就报了侥幸心理?这是把自己孩子置于危险之中,事实也正是如此。
2家长需要明白外人尽到的都是有限责任
关于孩子的安全问题,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处理方法和中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中国处理方法最特别,不是首先根据情况划分责任,而是采取同情弱者,即使这个“弱者”负有重大的责任。事实上,关于孩子的安全问题,外人起到的都是有限责任,人家做到自己一份责任就是尽到了义务,而其余事情都是家长的责任。
闹事解决不了问题
一些家长不管问题占不占理,自己是否有责任,哪里出事就赖在哪里。对他们来说,一圈人都有责任就是父母没责任,感觉他们只是负责生,管教都是别人的。具体到该事件,这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家长,真不知道他们怎么好意思来个狮子大开口,69万的赔偿是脸皮有多厚才说的出口。
警示牌
佩弦教育语:
一个残疾孩子就这样因为父母的失职离开了,这让我想起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一些网友揣测这一个事件有蹊跷,也许根本就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觉得对于某些人来说孩子离去了也少了一个负担,并且还捞了一笔。孰是孰非已经难以说清了,希望小邹在另一个世界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