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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巴塞尔公约是什么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2-01 03:31:37 浏览3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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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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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是什么

《巴塞尔公约》全称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并在1989年3月22日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5月5日正式生效。其是全球首部规范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的主要目标在于:第一,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推广对危险废物的环保处理方法;第二,限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除了其符合环保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为允许越境废物转移的情形提供一个监管体系。1995年,公约的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第Ⅲ /1 号决议,禁止公约以任何目的将危险废物出口至缔约成员国家,并规定所有附则Ⅶ中的国家必须在1997年前停止向其他缔约成员国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即“巴塞尔禁令”。恒誉环保的有机废弃物热解技术,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了有机废弃物、危废、废塑料、轮胎等废物的环保处理和循环利用,是目前国际环保前沿技术之一。

巴塞尔协议有哪些成员国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商业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总称。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

扩展资料: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1995年《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文 件 号】  【颁布部门】联合国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2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20日  【正 文】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铭记着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的增长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威胁日趋严重,又铭记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类废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把其产生的数量和(或)潜在危害程度减至最低限度,深信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包括其越境转移和处置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注意到各国应确保产生者必须以符合环境保护的方式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和处置方面履行义务,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充分确认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又确认人们日益盼望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深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应尽量在符合对环境无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的国境内处置,又意识到这类废物从产生国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许可,认为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将起到鼓励其无害于环境的处置和减少其越境转移量的作用,深信各国应采取措施,适当交流有关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来往于那些国家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并控制此种转移,注意到一些国际和区域协定已处理了危险货物过境方面保护和维护环境的问题,考虑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理事会1987年6月17日第14/30号决定通过的《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于1957年拟定后,每两年订正一次)、在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有关建议、宣言、文书和条例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内部所做的工作和研究,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1982年)会议所通过的《世界大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申明各国有责任履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维护环境的国际义务并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确认在一旦发生对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条款的重大违反事件时,则应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法的规定,意识到必须继续发展和实施无害于环境的低废技术、再循环方法、良好的管理制度,以便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又意识到国际上日益关注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必要性,以及必须尽量把这类转移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存在的非法运输问题表示关切,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能力有限,并确认有关必要按照开罗准则和环境署理事会关于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转让的第14/16号决定的精神,促进特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以便对于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行无害管理,并确认应该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并深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应仅仅在此种废物的运输和最后处置对环境无害的情况下才给予许可,决心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兹协议如下: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 第 一 条  除非本公约第二十条所指的协议另有规定,仲裁程序应按照以下第二至第十条进行。 第 二 条  求偿一方应通知秘书外,当事双方已协议依据第二十条第2或第3条款将争端提交仲裁,并特别列入在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端的本公约条文。秘书处应将收到的上述资料递送本公约所有缔约国。 第 三 条  仲裁法庭应由仲裁员三人组成。争端每一方应指派仲裁员一人,被指派的两位仲裁员应共同协议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并由他担任法庭庭长。后者不应是争端任何一方的国民,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通常居民,亦不曾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该案件。 第 四 条  1.如在指派第二位仲裁员内两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法庭庭长,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一方请求,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指定法庭庭长。  2.如争端一方在接到要求后两个月内没有指派一位仲裁员,另一方可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后者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指定仲裁法庭庭长。一经指定,仲裁法庭庭长应要求尚未指派仲裁员的一方在两个月内作出指派。如在两个月后仍未指派,他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后者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指派。 第 五 条  1.仲裁法庭应按照国际法并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作出裁决。  2.依据本附件规定组成的任何仲裁法庭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 六 条  1.仲裁法庭关于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裁决都应以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2.法庭得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定事实。法庭得应当事一方请求,建议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3.争端各方应提供有效进行仲裁程序所需的一切便利。  4.争端一方不出庭或缺席应不妨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 七 条  法庭得就争端的主题事项直接引起的反诉听取陈述并作出裁决。 第 八 条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决定,法庭的开支,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法庭应保存一份所有开支的记录,并向争端各方提供一份开支决算表。 第 九 条  任何缔约国在争端的主题事项方面有法律性质的利害关系,可能因该案件的裁决受到影响,经法庭同意得参加仲裁程序。 第 十 条  1.除非法庭认为必须延长期限,法庭应在组成后五个月内作出裁判,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月。  2.仲裁法庭的裁判应附带一份理由说明。法庭的裁判应为确定性并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3.因裁判的解释或执行而可能引起的当事各方之间的任何争端,可由任何一方提请作出该裁判的仲裁法庭裁决,或如不能由后者处理此案,则提请为此目的以与该法庭同一方式组成的另一仲裁法庭裁决。

什么是路德巴塞尔条约

答案来自百科。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简称《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1992年5月正式生效。1995年9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
4危险废料指国际上普遍认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等特性中一种或几种特性的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废料、废渣、废水和废气等,后者包括废食、废纸、废瓶罐、废塑料和废旧日用品等,这些垃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
《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1995年《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文 件 号】 【颁布部门】联合国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2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20日 【正 文】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的英文怎么说

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ntion; Basel Conventions

n. 会议; 全体与会者; 国际公约; 惯例,习俗,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