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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

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作弊会有什么后果?学生时代,有哪些作弊方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1-30 21:00:30 浏览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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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作弊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不同的作弊类型有不同的处罚,比如取消成绩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罚款,管制,缓刑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学生时代,有哪些作弊方法

下面这个想必很多人都没有想到。

近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某考点进行2018年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时,常德警方从一考生打喷嚏时耳朵里飞出的微型作弊器入手,揪出一个在湖南多地组织考试作弊的不法团伙。

7月15日,随着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的杨某敏被专案民警从广东押解回常德,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获这起二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端掉了两家组织考试作弊的教育培训机构,13名涉嫌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一个喷嚏牵出考试作弊案

6月2日10时许,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常德某考点55号考场内,考生正在认真答题。突然,一中年男子大声打了一个喷嚏,引得监考老师和众考生都将目光移向这名考生。伴随着喷嚏声,一个米黄色的小东西从该男子耳朵里飞出掉在地上,监考老师立即走过去查看,发现是一个微型无线耳机,耳机里还传来一个女人说话的声音。

监考老师当即判断该考生有作弊嫌疑,并报告组考方常德人事考试院考点负责人,考点负责人随即安排人员将该考生带离考场。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这名考生腰带内还隐藏有一个白色的无线接收器,与此同时考点负责人安排其他监考老师仔细巡查,又在另几个考场发现有考生携带同样的作弊设备。

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案,信息迅速上报到常德市人事考试院领导处。6月2日10时35分,常德市人事考试院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案。

接到报案后,常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行动。当日10时55分,专案组民警赶到位于常德市区两个二级建造师考点,对涉嫌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审查,追查作弊设备来源,同时请无线电监测人员配合侦测无线信号来源。

11时20分、11时55分,一个小时过去了,上午的考试结束。可能是考生被抓引起了考试作弊组织者的警觉,无线电监测人员再也没有发现异常信号,同时,被抓考生经询问均异口同声说作弊设备是在考场门口找陌生人购买的,专案民警与市人事考试院和无线电管理处相关人员紧急会商分析案情,决定一方面由市人事考试院领导配合办案民警对作弊考生进行思想攻坚,一方面由无线电管理处配合公安机关在两个考场周边加大侦测力度。

14时,下午的考试准时开考。14时40分,有一名考生顶不住压力交代其作弊设备来源于常德某教育咨询公司;15时05分,无线电侦测人员发现异常信号;15时25分,办案民警于考点附近一茶楼内抓获正在操作无线发射器的犯罪嫌疑人唐某英。经现场讯问,发现唐某英系常德某教育咨询公司股东之一,其操作的无线信号发射器来源亦指向该教育咨询公司。16时30分,专案组民警赶到该教育咨询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量该公司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的物证、书证,同时还搜查到大量伪造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章。

办案民警将该公司4名涉嫌员工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连夜审查,民警掌握了该公司董事长杨某、股东朱某婷、唐某英及部分员工组织40多名考生进行考试作弊的确凿证据。

6月3日至1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婷、杨某、马某、丁某勇、刘某燕、高某韩、詹某娇、黄某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或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

循线深挖呈现多起案中案

公安机关在追踪作弊设备和答案的来源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是通过长沙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华联系购买的作弊设备,考试答案也是由王某华提供,同时林某、王某华还组织了多名考生到常德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并组织考生作弊。

6月22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被抓获归案;7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华投案自首;7月15日,销售作弊器材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敏被公安机关从广东抓获归案。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审讯,专案民警发现,杨某、林某、王某华、杨某敏等人除组织6月2日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案外,还于2017年5月在郴州市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组织数十名考生考试作弊,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对常德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搜查到的假公章进行追查时,专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朱某婷、唐某英等人在为相关建筑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或为相关建筑从业人员申报从业资格证照时,伪造了大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章,用于在申报资料中造假骗取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等多个罪名。在对部分报考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身份进行核实时,专案民警又发现,还有少数考生由常德某教育咨询公司安排请人代考,涉嫌代替考试罪。

多方取证揭“考试保过”黑幕

此案自6月2日立案至7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敏落网,历时43天,专案组民警通过缜密侦查,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其中逮捕3人,刑事拘留9人,调查涉嫌作弊考生30多人,这些考生除常德本地外,考生还涉及浙江、广东、广西、湖南长沙、益阳、郴州、岳阳、娄底、怀化等多个省、市,收集了大量物证、书证,揭开了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保过”的黑幕。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系常德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婷、唐某英系该公司股东,林某、王某华系长沙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杨某敏系长期操作考试作弊、提供作弊设备的“专业人士”。为谋取高额利润,2017年3月的二级建造师报名前,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林某合谋,组织考生报名参加所谓的“二建VIP”班,以“考试保过”为噱头,吸引考生通过该两家公司报考二级建造师考试,并向每名考生收取2至4万元不等的“保过”费用。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华联系杨某敏购买用于考试作弊的无线设备,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林某组织20余名考生到郴州市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进行考试作弊,但因作弊设备怪异被监考方发现异常,结果大部分携带作弊设备的考生都被赶出了考场,导致考生交纳了大额的“保过”费用而没有通过考试,事后考生向杨某、林某提出退钱,杨某、林某指出二级建造师考试是以两年内通过三科考试为限,虽然2017年没有通过考试,但是2018年还可以继续考,她们到时候继续操作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如果2018年的考试再没有通过才能退钱。

今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某安排公司员工为2017年未通过考试的“二建VIP”考生继续报考,并吸收了新的有意向考试作弊的考生,2017年已交费的考生仅需重新交纳设备费1000元,2018年新吸收的考生则需交纳3至4万元“保过”费用,两年共收取考生预交“保过”费用80多万元。

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安排公司员工丁某勇等3人到广州购买作弊设备,花费3.5万元买回“最先进”的用于考试作弊的无线设备,但在6月1日上午试用时,发现上当受骗,购买的该批设备系塑料玩具。经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某商量,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华联系长沙销售作弊设备的杨某敏后,6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再安排公司员工丁某勇等3人到长沙,找杨某敏花费2万元紧急采购了数十套考试作弊器材。当天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某组织各自的考生共30人到常德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作弊设备操作、考试作弊时注意事项培训,并发放作弊设备。

6月2日,二级建造师考试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安排犯罪嫌疑人唐某英、丁某勇、黄某及部分公司员工组成三个设备操作组,各组携带一台无线发射器隐藏于常德市区的两个考点附近,安排犯罪嫌疑人朱某婷、马某、詹某娇组成答案组,在公司办公室答案。当日10时许、15时许,当犯罪嫌疑人王某华自网上购买到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后,通过QQ发送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收到答案后立即通过微信群指挥三个设备操作组人员将无线发射器开机,答案组人员分别用手机拨通无线发射器上的手机号码再考试答案,直到15时25分犯罪嫌疑人唐某英被抓获。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对于在此案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数起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另行立案进行侦查。

(法制日报记者阮占江、帅标 通讯员吴林芳、谢修槐)

你们见过哪些作弊手段

至于小纸条,或者把答案写在什么文具盒啊,橡皮啊,或者手心上什么的我就不说了。我见过最厉害的是女生把答案写在大腿上,穿裙子进考场,抄答案就搂一下裙子,监考老师来了就用裙子盖上,这个真是比较厉害!还有新科技作弊神器——耳钉,就像有耳机那种功能似的,外面有人给你说答案?咱也不道这是谁发明的,太厉害了!

古代科举考试发现作弊的话,考生会受到什么惩罚会比现代的惩罚更严格吗

古代科考作弊可谓奇葩+变态,天上、地上、身上处处玩花式作弊,最绝的是一个考生把纸条塞进屁股眼里。

作弊惩罚制度也相当严厉,轻则戴刑具示众、打板子,重则充军,乃至砍头、腰斩,清朝多次因作弊案造成惨案。

花式作弊很变态

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世袭制,后来是以举荐为主,直到隋唐时期才有比较规范的科举考试,成为平民百姓当官的捷径。千军万马奔向这根独木桥,可以想像难度有多大。隋唐时期给考官送礼,银子越多排名越靠前,后来朝廷加强科举舞弊的惩处,贿赂这条路不好走了,考生只能自己玩夹带,考生作弊可谓极度变态,由此展开了考生与考官作弊与反作弊大对决。

第一回合:夹带小纸条。开始时考生作弊粗放,就是把《四书》《五经》写在纸条上,藏在衣服夹层、帽子、鞋子里。进考场时搜身严格一点,这招就失效了。

第二回合:飞鸽传书。当年没有手机、无线电、无人驾驶飞机,可是有信鸽啊,有的考生想出这个绝招,饲养信鸽,把考题和答案考场内外来回传送。鸽子目标太大,很快被考官发现,考生挨了板子,信鸽成了考官午餐。

第三回合:大腿上抄《四书》。 考生直接把参考文献写在衣服里子上、大腿上、肚子上。于是考官也出了狠招,考生进考场时,人进行裸检,这办法考官、考生都尴尬。有人想出一个聪明的办法,考前洗澡,还提供考试专用衣服,既让考生以整洁清爽的姿态进入考场,又解决了在身体、衣服上写小抄的问题,还避免了裸检的尴尬,一举三得。

第四回合:体内夹带。考场检查越来越严格,考生招术越来越怪异,明朝万历年间,有考生将小抄卷成小纸卷,涂上油,塞进了屁股眼,纸条上拴了根细绳,便于拽出来。结果就因为这么一根细线暴露天机,被监考人员发现。菊花受制不说,屁股也被打得稀烂。

考场舞弊惨案多

考生作弊被抓现行,宋代之前处罚较轻,驱逐出场,并取消科举考试资格;明代则有了肉体处罚,打板子,严重的发配边疆充军。到了清朝,将科举考试作弊纳入《大清律例》,一旦发现作弊,戴枷游街示众三个月,杖一百,之后还要发往边疆充军。如果作弊的人是官员,则会被直接贬为庶民,重则砍脑袋。

鲁迅的爷爷周福清曾被卷入光绪年间舞弊案,虽然花大把银子打通关节,还落个“斩监候,秋后处决”,鲁迅父亲周伯宜也因此被剥夺了应试权利,最后郁郁而终。

康熙五十年辛卯科江南乡试结果一张榜,举子们就沸腾了,因为录取的大多是扬州有钱的盐商子弟,引起公愤,有人将“贡院”二字改成“卖完”。后来乾隆皇帝登基,派人调查了此事,发现是官商勾结的考场舞弊案,于是大开杀戒,除巡抚叶九思已经病故逃过一刀之苦,泾县知县陈天立畏罪自杀,副主考赵晋、句容县知县王曰俞、山阳县知县方名被判斩立决;考生吴泌、程光奎以及当事人余继祖、员炳被判绞监候,秋后处决;主考左必蕃、总督噶礼因失察被革职。

科举案中,最冤最惨的是的俞鸿图,栽在女人手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腰斩的人。

清朝雍正年间,俞鸿图担任湖北乡试主考官。她的小妾想大捞一笔,悄悄偷到试题,高价卖出,结果事情败露。雍正皇帝勃然大怒,认为俞鸿图玩忽职守,串通谋利,下令将就地腰斩。由于家里人都被牵连,俞鸿图被腰斩时没有贿赂刽子手,恶毒的刽子手行刑时就向下移了几公分,结果俞鸿图一时死不了,受尽折磨,用手指蘸血在地上写了七个“惨“字。事后雍正听说俞鸿图腰斩时的惨状,动了恻隐之心,宣旨“由今始,废除腰斩刑”。

古代对科考作弊的处罚严苛了点,但科考是为国家选拔人才,作弊之风应该杜绝,考生应该拥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