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古时候是扔斩立决牌,现代是怎么发令执行
- 刑部两次判罚李侍尧斩立决,为何乾隆要出面为其保命
- 古代人贩子的下场是怎样的最轻的都是斩立决
- 斩立决和斩监候的区别
- 为何有人说唐律规定凡外番人士娶大唐女子为妻者斩立决,真的是这样吗
- 《红楼梦》里哪些文字隐喻贾赦贾珍被判斩立决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古时候是扔斩立决牌,现代是怎么发令执行
做为一名多次执行刑场警卫任务的老退休警察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这里从上世纪90年代末由武警负责执行死刑,改为由法警执行死刑。但是不管是由武警执行还是改为法警执行,刑场指挥程序始终没变,刑车进入刑场前,刑场总指挥、执行队长、射手和现场工作人员乘坐的车以先行进入刑场,押解刑车到达后挟刑人员将罪犯押下车等候命令,这时候执行队长向刑场总指挥报告执行准备完毕,请示执行,总指挥下令执行,执行队长转身用旗语(绿旗)示意挟刑人员将罪犯挟到执行点跪下,同时示意射手出列走到罪犯身后举枪瞄准,当执行队长右手红旗落下枪响,罪犯倒地,射手撤出。这就是在刑场枪决死刑犯的全过程。
刑部两次判罚李侍尧斩立决,为何乾隆要出面为其保命
李侍尧贪污受贿案发背后最幸灾乐祸的应该就是和珅了,乾隆四十五年这会子虽然和珅已经入列军机得宠,但在军机处还是个小马仔做不了什么主,前面还有像李侍尧和阿桂那样的大佬,李侍尧出事和珅看热闹不怕事多。
但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和珅是揣摩圣意的高手,如果自己在李案上蹿下跳太厉害,被乾隆感觉到势必对自己不利,毕竟李侍尧事发前是乾隆的宠臣。李侍尧贪污受贿是一码事,但乾隆对他的忠心耿耿是有所了解的,乾隆交代给李的事情,李侍尧都会尽心尽力办好。特别是李侍尧替乾隆搜罗进贡的宝物,那是赤胆忠心之极,在抄没李家时,发现他家最宝贵的东西,也只是乾隆在李的上贡物品中挑剩下回赐给李侍尧的。
乾隆“舍不得”杀李侍尧,和珅也不想把事办过头,他勾结刑部给李侍尧判了个“斩监侯”。和珅是阶段性地完成了任务,皮球踢到了乾隆这边,他打心眼里不想“爱卿”李侍尧死,想法子再捣鼓几下让李脱罪,甚至带病上岗(事实也如乾隆所愿)。乾隆四十年之后,他早就没有了当初上台时的“廉政风暴”,再加上有和珅、李侍尧这帮人的怂恿帮衬,口头上高喊廉洁奉公,实际背后穷奢极欲。
心里那么想,但表面功夫还得做,皇帝也不能公开替腐败分子求情脱罪。既然案子头审不如意,乾隆将案子拉入二审,让大学士九卿合议,朝廷各部门最高长官一起开会研究案子定罪。让乾隆大跌眼镜的是,事与愿违,这些大学士们“忧国忧民”,一致认为李侍尧“斩监侯”太轻,应该“斩立决”。还拿出乾隆十五年有官员贪污一千两银子被判死刑的案列,何况现在李涉案金额以万计(此一时彼一时啊),乾隆心里估计忍不住骂娘。
乾隆不死心啊,要把案子拖入三审,那时又没有检察院抗诉,上诉最高院,都是光凭乾隆一张嘴,要是存心让李侍尧赴死,他早完蛋了,乾隆这么来回折腾就是在找突破口,他不能直截了当地让李侍尧出狱。乾隆别开思路决定让各地督抚发表意见,他认为李做过督抚,地方督抚们和他半斤八两,很有可能会帮李说话。
乾隆的算盘不错,但各地督抚也不傻,自己如果帮李求情,那么皇帝是不是会认为自己和李穿一条裤子呢,万一抛砖没有引来玉反而招来了祸呢,所以很多人都认为“维持原判”。其中只有安徽巡抚闵鄂元揣摩出了乾隆真正的心意,虽然乾隆在谕旨里的话冠冕堂皇,但对李侍尧案迟迟不下结论,这就是乾隆心存猫腻,一定要把李侍尧“捞”出来。
闵鄂元决定赌一把,这个官场滑头首先肯定前二审的结果,然后引经据典依律对李侍尧法外开恩免除死刑(其实找个条律替他开脱减刑并不难,难的是得看准乾隆脸色行事,在摸不透老大心思之前,纵然有千方百计也枉然)。
乾隆见终于有人抛砖,那接下来引玉的活他当然乐的干了,立马下旨,既然各督抚中有人请求赦免李侍尧,那么暂时将李案搁置明年再审,好一个缓兵之计。过了半年功夫甘肃回民起义,乾隆把李侍尧从狱中捞出来去甘肃处理军务,又接替犯事的勒尔锦就任陕甘总督,甘肃王亶望冒赈案暴发,乾隆又让李侍尧和阿桂一起查办此案,贪官查贪官那是一个准。
乾隆确实查办过许多贪官,但是再打黑扫贪只要涉及到他的私人根本利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特别是乾隆在中后期表现得更加明显,他不“捞”李侍尧,之后不偏袒后起之秀和珅,谁帮他乾隆卖力搜刮珍奇宝贝来满足这位皇帝的超级“艺术鉴赏力”。
说白了就一句话,乾隆王朝逃脱不了封建人治社会的窠臼。
古代人贩子的下场是怎样的最轻的都是斩立决
从汉唐到宋明,对拐卖人口的刑罚一直是极为严苛的。就说那以黄老之学治天下的汉初时期,在对待拐卖妇女儿童上,也是依照之前的秦律来判决。秦律嘛,大家懂的呀,严苛到极致。
斩立决和斩监候的区别
斩立决和斩监侯的区别从所执行制度时间这一个方面来看。
斩立决则是一种死刑立即执行制度。
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扩展资料:
斩立决源于汉代,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立决是立即执行的意思,分为斩立决和绞立决。对于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可朝审再作判决。
明清两代刑律称判斩刑而不经秋审、朝审核定便立刻执行为“斩立决”。《檮杌闲评》第二十回:“将周家庆 、 达观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众律,拟斩立决。”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八回:“情真罪当,无可出脱,就定了个斩立决。通详上去。”亦作“斩立决”。
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他刻的前清禁书还不止这一种,屈大均 的又有《翁山文外》;还有蔡显的《闲渔闲闲录》,是作者因此‘斩立决’,还累及门生的。”
为何有人说唐律规定凡外番人士娶大唐女子为妻者斩立决,真的是这样吗
这种说法是胡说八道,大唐盛世,万国来访,往来如梭,怎么可能立下这种残酷的律条?
当时来往大唐的主要是两种类型的外番人,一种是主要是来做生意的“兴汉胡”,一种是比较官方的使节,比如日本的“遣唐使”。
大唐对这些群体有许多的优惠政策:
一、在大唐的外蕃人可以在长安置宅开店,还能自由来往于大唐境内,不受户籍的约束。
二、允许外蕃的人参加科举,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大唐的官僚体系。
三、还有一部分外蕃的上层被直接授予了官职。大多是武职,也有部分精通汉文的外蕃人被任命为“译语人(与各族的翻译官)”
许多的外蕃人长期居留在大唐境内,那么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就成为了一种客观的需要,其实大部分时候外蕃人都是内部通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与大唐人通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所以当时的大唐就对这种情况做了一些规定。
《唐会要》中记载了唐太宗曾经在贞观二年颁布了一个旨意:
“诸蕃使人所取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意思是外蕃人纳汉女为妾的,不能带回本国。
可见这个时候还是纳妾的居多,到了唐高宗的时候,又一次修订了这一条规定,改成了:
“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以违赦科之。”也就是说,外蕃人在大唐娶妻纳妾,不准带回本国,违反律条的话,要受到处罚。
但是这条规定到了唐德宗的时候,又有了变化,在《册府元龟》中记载着:
“建中元年(780年)……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而且对违反了这个律条的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私自与外蕃人嫁娶的,要受到流放2000里的处罚。
而出这个禁令已经是唐朝晚期,距离结束大唐盛世的“安史之乱”也已经过了二十五年。
随着大唐国力下降,逐渐内卷,包容力也在随之下降。
实际上建中元年这个禁令是针对后面进入大唐的外蕃人,已经进入大唐并且在大唐安家落户的外蕃人则不受此限,尤其是九姓胡后裔。九姓胡是对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渐从中亚地区来到中原的粟特等族以及后裔的统称,大致分成九个姓氏,所以就称之为九姓胡。
史书上对于带着妻妾回过的外蕃人的记载屡屡可见。
天宝年间,日本遣唐留学生高内弓就娶了汉女高氏为妻,而且还带回了日本。
也有外蕃女子嫁给汉人做妻妾的,比如《全唐文》中就记载了曾任检校兵部尚书的石雄,其妻子索氏就是胡人,还被封为了凉国夫人。
所以实际上历朝历代颁布的律令总是禁而不止的,因为这是人伦天性,法无可禁。尤其是当国力强盛的时候,就会对这些违禁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直到国力衰退,才会越发的封闭和严苛。
但再也严苛,也没到“斩立决”这种程度。
《红楼梦》里哪些文字隐喻贾赦贾珍被判斩立决
谢谢邀请。
贾珍和贾赫在曹公的笔下算得上是人渣中的人渣了。一个觊觎儿媳的美貌行苟且之事,一个窥测母亲的家当行不肖子孙之事。可谓是整个贾府上下揭房瓦的人物。
大家都知道,贾珍和贾赫出场次数并不多,但每当他们出场却必逢大事。贾珍和儿媳妇儿秦可卿天香楼一案不论真想如何,反正儿媳死了,媳妇尤氏却拖病不给料理后事,本就一家独大的贾珍自是捡最好的最能表达爱意的方式安葬自己的儿媳。而和尤二姐尤三姐偷情这一块儿,我私底下却又觉得贾珍果真是看着锅里的还瞟着碗里的,似这般不懂礼义廉耻的富家公子哥儿结局一般都不会太好的,也就是说从贾珍一出场就已经预示了他不太好的结局了。
而贾赫作为荣国府世袭爵位的大老爷,在外没有乘祖荫某得一处好差事,反而还到处招惹是非,欺男霸女,为了一把扇子差点把人家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而在整个贾府,他作为一个当家做主的男主人,却不得自己母亲的待见,儿不亲女不靠的,最可笑的是还因为家产惦记上了自己母亲的贴身丫鬟。试想一下,这般不仁不孝欺男霸女的主儿又会有什么好的结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