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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 别人

帮助别人拨打120后,病人不支付,这个费用要我承担吗?在「彭宇案」中,为什么当初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是被撞的人在「讹人」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09-29 06:00:49 浏览29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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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别人拨打120后,病人不支付,这个费用要我承担吗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黑色幽默!现实中,没有接触过120的大众可能不知道120急救还要收费,而且费用比打车贵很多,现实就是这样的。现在回到问题点,打了120出车,这个费用账单已出,总不能让出车医护人员自掏腰包吧。正确做法是拨打110,告知详细现场情况,现在都是后台三网合一,110自然会统一调度出警车出救护车,账单问题自有一套系统处理,路人不用承担费用

在「彭宇案」中,为什么当初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是被撞的人在「讹人」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这个结论超出了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出自一个法官的口,舆情自然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82岁老人晕倒我没扶,人没了,他儿女告我冷眼旁观犯罪,怎么办

没有冷眼旁观罪

我翻了《刑法》,上午到书店花65元买了本《新编刑事法小全书》,关于罪名,没查到冷眼旁观罪。

1.从法律上看,谁有救助义务?

《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面对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

这两个犯罪不涉及对晕倒的人不扶的犯罪问题。

我国的法律没有见死不救罪。《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对自然人施救的第一位的是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负有扶养义务的夫妻或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或者花钱雇来的保姆,保镖等。

以上个人,对晕倒的人都有义务去扶。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报警来到现场或者已在现场的警察,打电话求助的120急救车急救人员,打电话求援的消防救援人员,前来就诊的医护人员。

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负责人,管理者,经营者负有救助义务。

负有法定救助的组织是救助,不是对某个人晕倒去扶。

2.其他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该不该扶?

有时间,有能力,懂扶的知识,本人自愿扶,做个热心人就扶。

不扶分3种情况:

不是不愿扶做冷血动物。

第一种情况,路过的人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正在办理自己紧急的事情,来不及去扶,请他儿女要理解。

第二种情况,路过的人他心想我有没有能力去扶?我有能力去扶,我没能力不去扶。因为确实有个别讹人,敲诈勒索的。家里没有开矿的不去扶,路过的人有权选择扶还是不扶?请他儿女不要指责。

第三种情况,路过的人心想怎么去扶?人晕倒让他躺一会儿,可能缓过来苏醒了。扶的不对劲,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死亡。扶要懂点急救常识,科学急救。盲目施救可能适得其反。

人没了,可能是心源性瘁死,谁也救不了。请他儿女不要抱怨。

你是路过的人,你对那82岁老人没有侵害行为,啥事没有,你该干啥干啥。

他儿女想怎么的你不理会就行了,他们上法院起诉你,开庭你应诉。

为什么江苏人的口碑在全国那么好

我年轻的时候是三清山婺源龙虎山的地接导游,站在导游的角度,我认为,江苏游客是全中国最有素质的游客。

这么说吧,只有江苏人不占导游的便宜。

此便宜非彼便宜,而是额外要导游付出劳动。

我带过来自全国各地的旅游团,江苏游客是最好的,普遍素质高、懂感恩!

江苏人文化素质普遍比较高。能领悟导游讲的历史和区域文化,因此,导游全程的讲解他们能安安静静的听,互动的时候提问都是高品质的。

江苏人普遍修养比较高。文明、没有脏话,说话音量适中,照顾其他人的感受。一趟旅游行程下来,车内无垃圾,下车的时候人人向司机师傅道谢致敬。

江苏人不占导游便宜。任何时候都不会让导游做额外的事情。实在没办法。一定有红包打底,先感谢。

江苏人旅游购物配合。“今天这个时代,旅游购物其实已经是鸡肋,毕竟物流这么发达,坐在家里手指在手机屏幕上轻轻一点,什么东西买不到。”几乎全国各地的游客都是拿这句话打发辛苦了几天的地接导游的。

只有江苏的游客将心比心,他们说导游辛苦,这又是行规,适当采购一点,既感谢了导游,又给亲友带了礼物。网购的和自己在当地买的毕竟意义不一样。

看,这就是可爱的江苏人。江苏人心胸开阔,言语温暖,思考深刻。前两年那个在网上嘲笑苏北农村贫穷的江西妹子今年在老家混不下去了,又回到当年生活过几年的江苏城市,如今又把店开起来了,没有江苏人排斥她。

喜欢江苏人,他们温和、儒雅、有文化。

(以下都是修改后增加的内容)华东某市的一个大哥看了我这篇小回答,建议我说是苏南人有这样的好口碑,我不愿意!因为我专职带了八年江苏旅游团,无论来自徐州还是来自苏州,都一样的温和有涵养,都一样的令我在其他导游面前倍儿有面子。我热爱整个江苏!

一大堆浙江人在评论区说江苏就喜欢别人夸,还说江苏人巴不得有人夸他们。然后我今天下午写了一篇夸浙江人的文章,呵呵,被一个浙江人举报限流了。这就是浙江人的情商。

男子偷盗民工2000余元血汗钱被发现,扭打过程中掏刀行凶却被反杀!谁之过

偷盗的男子之过

农民工背井离乡,抛家舍业,多半在建筑工地干活。干得最累的活,有时不惜个人安危拿生命去换钱。

以前描写农民“脸朝黄土背朝天”“汗珠子掉地摔八辦”。现在的农民工的辛苦,比过去种地的农民有过之而无不及。

就是这么挣的2000元血汗钱,被贼盯上盗取了。农民工发现钱被盗,会豁出命扯住偷盗的男子脖领子,令其把钱“吐出来”。这男子觉得“到嘴的鸭子岂能让飞”?

两人扭打在一起。偷盗男子动手打,打不过农民工,赤手空拳对打处于劣势。

他早有准备身上带着刀,一看抵抗不了农民工反抗。这时男子拔出刀,对农民工先是威胁,然后行刺。

刺来刺去,几经回合行凶,农民工躲过。在身子一闪,说是迟那是快,农民工奋力从偷盗男子手中夺下了刀。

偷盗男子拿刀行凶是危害到农民工生命安全。

农民工反抗将刀夺到手,为了免除偷盗男子对自己生命的危害威胁,用夺得的刀反向偷盗男子刺去。

结果捅到了偷盗男子的要害~心脏。偷盗男子倒地流血过多死亡。

农民工一看偷盗男子死亡,知道自己可能涉嫌犯罪,挂110报案“自首”。

男子盗窃2000元,把钱盗到手了,涉嫌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偷盗男子已死,不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反杀偷盗男是什么行为?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偷盗男子持刀行凶

2.偷盗男子行凶正在进行,危及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3.农民工夺刀防卫行为

4.农民工反将偷盗男子捅死,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

两人搏斗你死我活,不是偷盗男子死,就是农民工活不成被偷盗男子杀害。

因此农民工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偷盗男子死亡是罪有应得。

农民工报案“自首”做得好。

义工救助92岁老太反被讹,如果没有监控证明,结局会是什么

我跟大家的想法恰恰相反,我认为即使没有监控,老太反讹义工也很难成功。

南京的彭宇案距今已经有10余年了,但是无论法院官方如何洗地,彭宇案给社会道德带来的损伤至今难以修复。

彭宇案本身的判决存在严重问题,这一点在很多法学论文中都有提及。最根本的一点是彭宇案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被撞老太一方指认彭宇撞人,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或者说没有提供强而有力的证据。法官在论证案件事实时,也错误的将彭宇的送医行为,定为其撞伤老太的依据。这也是后来人们所说的,“你没撞干嘛要扶”的来源。二审法院更是采用和稀泥的态度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解,这也是让群众对于司法愤怒和对于此类案件格外关注的原因。

彭于晏的主审法官已被调离,想必不会再有一个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没有原告方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扶人送医者就是事故的肇事方。

其实这种案件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已经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恶人为恶,成本过低;善人行善,成本过高。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诬陷他人撞人的被救者或者亲属,被以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的罪名处以刑罚。只有这样才是对彭宇案造成的社会伤痕真正的修复。

如果熊孩子偷邻居外卖馒头吃被噎死了,法官会判邻居赔钱吗

【捣浆糊逗你乐】谢邀。如果我是法官一定会判是熊孩子地父母饿死了自己地孩子。

大雨中老人摔倒无力站起,无数人冷眼旁观,这是人性吗

別说扶人了,帮忙打了12O,因为是你打的电话,所以钱该你付。这是现实,跟人性是啥关系?趋利避害是人性。讹人者贪婪的人性,击垮了善良的人性。善良者为自己的善良买单。讹人者为自己的贪婪得利,且无成本的得利,扼杀了善良者的善良。讹诈者不负法律责任,善良的人性永远回不到社会。别怪无数人的冷眼旁观,扶,是情份,不扶,是本份。付出情份,而得到恶报,难道也是人性吗?

当年南京彭宇案值不值得我们反思那次事件后讹人事件不断发生

当年南京彭宇案,主审法官一句:“你没撞人,你干吗去扶?”生生让彭宇蒙上了不白之冤,做好事反被讹。自此法律的河流被污染了,接着相继出现了小悦悦先后被过往车辆多次辗压(没人敢扶)、做好事反被讹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人以死来证清白……从此老人倒地“扶不起”时有发生,有人说“老人变坏了”,也有人说“坏人变老了”。

其实,这一切不得不归究于“彭宇案件的不公正判决”。彭宇案的错判“教坏了老人”。自此,一些无良的老人以“不是你撞的,你干吗要扶”为依据而讹人、而敲诈人。到现在“不敢扶”怕“扶不起”的现象还在发生,下图就是例证。

这种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不得不引起彭宇案当事法院、主审法官的反思。

有鉴于此,我呼吁,将那些以摔倒为借口而讹人的犯罪行为列入刑罚,从严惩处,还我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

(图源网络,侵删)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现在在做什么

据说在某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我刚写的新闻稿里刚好提到这个事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