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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执行死刑的犯人,要解开手铐脚铐换上麻绳
死刑犯,在入狱以后,看守所根据他有人命案,可能判处死刑以上刑罚,为了看守所所有在押人犯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安全,就会给他加双料械,即脚镣,手铐。脚镣会铆死,直到他宣判以后。如果宣判的是死缓,无期,宣判当日就应该给其去脚镣,手铐。如果宣判的是死刑,而且是斩立决,那就必须等到他被执行死刑的那天才能卸掉双料械具。然后换为五花大绑的法绳。为啥要这样?因为警绳,警铐,警笛,警枪,是警察法定警械,也是法警,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惯常使用的法定器械。用法绳梱绑死囚犯人,这也是依法行使职责。当死刑犯绑赴刑场,验名证身,执行枪决,经法医确定犯人死亡后,法警一定要给死囚解绳松绑,以示该已伏法,这也是法定的。因此,法院在通知死刑犯家属执行死刑时日时,同时要求家属支付法绳和子弹费用。政府是不能为因侵害他人,而触犯法律的死囚犯支付为他所开支的费用的。这是为了显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仅此而已。这是我所知道的,死刑犯改用法绳绑赴刑场的真正意义所在,供大家参考。
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开庭时戴着脚镣而有些不戴谁来决定戴或不戴
庭审时是否加戴脚镣只有唯一的一个原因,且是谁决定加戴脚镣也是固定的。此外犯罪嫌疑人开庭来回的路上一定是要加戴手铐脚镣的。
法庭庭审的时候是严肃的,看似法庭中的一些千篇一律的细节。其实都是有着相关规定的。目的也很简单那就是保障法庭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体现庭审时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但是题目中,我为什么又要说,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的时候必须一定是要加戴脚镣手铐呢?接下来我们详细地分几步将事情解释清楚。看完又会增加一个独特的小冷知识。
(已经取消的重型脚镣)
第一步:脚镣是什么?
一般脚镣是一种金属质地的用于束缚犯人双脚,限制其不能走快、行凶、脱逃的警用器械。通常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
使用方法是将镣环套在犯人的双脚脚踝上,镣环上配有锁具或者铆钉孔,可以通过锁住锁具或者在铆钉口钉死铆钉将镣环固定在犯人双脚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镣链是连接双脚镣环的金属链。
脚镣根据不同的用途分类不同。根据重量的不同可以分为重镣和轻镣;根据适用的犯人不同分为普通脚镣和死囚脚镣;根据固定镣环方法不同分为脚铐,警用普通脚镣和监狱用铆钉式脚镣。
很早之前的重刑犯脚镣都不是用钥匙开关的,而是直接用铆钉砸起来的。根本没有钥匙,一旦确定罪行情况,经过审批后直接就砸上去。所以之前也叫“砸镣”!一副“砸镣”总重量很重,几乎能够让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举步维艰。更何况是一些体质较为虚弱的犯人!现在全国已经全部取消了这种笨重且不实用的脚镣了。
(普通的钥匙开锁脚镣)
现如今已经研发并配置了新型的电子脚镣。电子脚镣是一个体积小类似于手表形状的能连续不断地发出电子信号的一种装置。双向节点基站装在犯人家里的网线或电话线上,电子脚镣有规律地将电波发射到双向节点基站上,基站将接收到的信息实时发送给终端信号服务器系统。
管理人员根据现场设定电子脚镣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如被控对象超出警示区域,基站就收不到电子信号,监控中心的电脑也就显示电波中断的记录(包括信号中断的具体时间),监控人员从而知道此节点报警。
如果被控对象设法解下电子脚镣,不管成功与否,其行为都会被接收器接收,并发往监控中心,监管人员及时做出反应,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处理。
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脚镣。电子脚镣通常只需要佩戴一只,固定在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条腿的脚踝处。电子脚镣的作用不是像普通脚镣那样用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
一旦出现脱逃的情况时,电子脚镣也能够快速地传回电子脚镣佩戴人的准确定位,便于实施抓捕,补救。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监管场所都已经配备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
第二步:为什么说外出开庭出所时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加戴脚镣手铐?
据数据统计,90%多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最有可能的时机就是法定外出的时候。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法定出所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类:出所开庭;出所就医,出所辨认犯罪现场等三大类。
出所就医:是因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身体突发疾病,看守所驻所医生不能处置,而且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会经过看守所所长审批后,安排押解力量出所去医院进行救治。
虽然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脱逃的可能性,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此时是第一位的。这就需要看守所安排足够的押解警戒警力。同时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警戒的使用。利用手铐、脚镣、电子脚镣、警绳等警戒,进一步约束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
很多时候,在医院可能会碰到身穿看守所马甲的犯罪嫌疑人,脚上戴着手铐、脚镣。走路的时候脚镣的铁链子拖在地上,发出哗啦哗啦的响声。让没有经历过的人感觉心里毛毛的。
(外出去医院就诊的犯人)
出所辨认犯罪现场:是指已经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在遇到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出所,带侦查员辨别、辨认自己作案现场的活动。
所以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出所后的警戒押解任务就是办案单位的侦查员来负责了。通过审批后,看守所会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交给前来押解的办案人员。
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会加戴脚镣,因为加戴脚镣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受限。虽然会影响侦查活动的效率,但是安全性大大提高。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给犯罪嫌疑人加戴手铐、脚镣约束。同时会使用警绳捆绑。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自由度进行限制。
(出所辨认现场的犯罪嫌疑人腰上被捆上警绳)
出所开庭: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到法院审理阶段时,根据法官的安排,会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安排法院的司法警察携带提押手续前往看守所。将接受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法庭的活动。
这时候押解的法警会在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将自己携带的手铐脚镣或者是手铐脚镣一体的械具给犯罪嫌疑人佩戴好。然后押解至法庭上。这个阶段的押解任务归押解的法警负责。
为什么要在犯罪嫌疑人离开看守所时加戴种种的械具呢?很简单,既是为了押解的安全,更是为了进一步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活动的度。让心存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脱逃的时机可趁!
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的情形;(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出所就医等途中。
(法警正在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开庭)
第三步:为什么有的人开庭庭审的时候不戴脚镣,有的人又要加戴脚镣呢?
这个问题也是题主提出的问题,说明题主观察非常仔细。确实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有人带了脚镣,有人却没有加戴脚镣。那么是什么原因呢?
上一段内容也说清楚了,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开庭受审的来回路上。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被加戴脚镣手铐等械具的。那么在法庭上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院法庭规则)
这就是对开庭受审的被告人戒具使用的具体规定。具体就是:
一般性的案件,一般的在押被告人经过评估后,法院认为该被告人对法庭安全没有威胁时,一律不得给被告人加戴戒具。
这里的戒具不光是指脚镣,也包括手铐!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开庭审理的的穿着,那就是不能穿看守所的马甲或者带有看守所标识的衣服。
小结:
具体到这么小的细节,没有任何别的用意。根本目的就是在开庭受审的时候,此时的被告人应当是被认定为拥有完整人格的人。同时也是对被告人人道主义的关怀,也尊重了被告人的人权,更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般人开庭审理是不需要加戴手铐脚镣等戒具)
第四步:是谁决定是否加戴脚镣?
通常在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主办法官已经是详细的阅读了卷宗,且在开庭前都已经面对面的交流过。对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格等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说,主办法官的意见很重要。
通常一般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无明显的暴力倾向,罪行普遍较轻或者身体状态较差。不会出现突发性的暴力攻击行为。那么此类的被告人就不会被加戴戒具。
但是一些涉嫌重大犯罪的被告人,如涉嫌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普遍量刑较重。犯罪嫌疑人有较为明显的对抗心理,有一定的暴力倾向。那么此类人在庭审时加戴戒具就显得比较有必要了。法庭的严肃性,法律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重大恶性案件开庭审理时加戴手铐脚镣)
一般情况下,是主办法官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会同法警商量后汇报给法院领导,由法院领导决定是否庭审时加戴戒具。
因为法院领导实际上对被告人的情况并不熟悉。决定权在主办法官以及法警处。一般性案件的被告人享受不到这个待遇。
看到这,您明白了么?欢迎留言发表您的意见。
2018年,报复社会致7死11伤的柳州杀人狂徒黄日朝出庭受审时,不光是加戴了戒具,更是加戴了手脚连体的重型戒具!
(黄日超开庭审理时加戴了重型的手脚连拷)
写在最后:
说一千道一万,开庭审理时最终是否加戴戒具,其实是由被告人自己说了算。已经涉嫌犯罪,死不悔改,仍然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自己决定给自己加戴戒具。案件都已经到了开庭审理的阶段了,仍然冥顽不化、我行我素、嚣张跋扈,不给你加戴戒具给谁戴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但是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开庭受审时人权保护以及人道主义照顾。但是对那些穷凶极恶的罪人,对那些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法律冷酷无情的一面就体现了出来。
限制人身自由的戒具让人望而生畏,但是只要我们守住自己的底线,守住法律的红线。那么即使再冰冷的戒具都与我们没有任何联系。但是一旦我们迷失自我,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那么戒具就相伴左右!
全文结束,共计3400字。码字不易,请勿抄袭。我是法与生活手拉手,欢迎一起交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感谢您的阅读评论转发。
(时刻提醒自己守住自己的底线,法律的底线)
女死刑犯在监狱中需要戴脚镣吗
女死刑犯在监狱里可谓是度日如年,以泪洗面。那她们在最后的时光里,到底会是一个怎样的生活呢?
女人犯罪的比例很少,女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也更少了。一般情况下如果女人不是犯罪特别罪大恶极,一般都不会判处死刑的,就像劳荣枝这样的女人,心狠手辣,才会被判处死刑的。
10多年前,我曾经办了一个农村妇女李某某的投毒杀人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妯娌之间不和闹有矛盾,因此就对自己的婆弟和弟媳妇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有一天李某某从集上买了两包耗子药,趁弟媳妇做饭时不在屋内之机,李某某偷偷加耗子药拌在弟媳妇的锅内,后来导致弟媳妇和一个6岁的儿子中毒。当事件发生后,有人发现了李某某的弟媳妇和儿子中毒后,就紧急将她们就近送到乡镇卫生院抢救。由于当时的乡镇卫生院条件不好,只有一台洗胃机,因此就决定先救小孩。剧中小孩子中毒被抢救过来了,而李某某的弟媳妇因为延误了抢救时机不幸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即以投毒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案件到一审阶段,被告人李某某投毒事实清楚,自己亦供认不讳。因此案件既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可能性命难保。
被告人的近亲属就委托我们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希望能救李某某一命。
受理该案后,我就着手进行会见被告人及阅卷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找出一些理由和事实,争取为被告人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有投毒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就会被判处死刑。
通过阅卷和会见李某某后,我们也感觉到问题严重,情况不容乐观。投毒杀人,造成两个人中毒,并且一死一伤的后果,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判处死刑的。
说实话,办理这样的案件,没有多大的效果,有可能会处理不讨好。但是我们抱着为法律、为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提出的主要观点是:
1、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投毒后又非常后悔,及时被害人抢救治疗。像这样的罪犯,良心未泯,并非非杀不可。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彻底悔罪,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但是遗憾的是,虽然经过我们的尽力争取,一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结果也是我们所能预料到的,但是被告人的家属有点不愿接受了。要求我们会见一下被告人李某某,劝说被告人李某某上诉。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对于一审判决有点重的话,被告人为了能够减轻处罚,一般都会上诉的。上诉对他们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况且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上诉是他们唯一活命的机会。被判处死刑后,上诉还就成了他们的唯一的一线希望。对他们来说,既然都被判处死刑了,那么上诉有可能活命,不上诉是一点机会都没有了。即使是维持原判的话,也至少能够多活几天。所以求生的欲望,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是非常强烈的,他们一般都会选择上诉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诉是他们的权利,即使他们是罪大恶极、必死无疑,但是也应当保证他们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一人被判处死刑后,其家属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争取最后一次机会。因此要求我再次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并且继续办理二审诉讼。
我当时也认为:李某某也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上诉也许会有一线生机的。因此,就同意继续办理。
等一审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时候,只见李某某被带出后,脚上已带上了脚镣。
可能是镣铐非常沉重,李某某弯腰用绳子提着镣铐,一点一点地挪动着脚步,看到非常艰难、也非常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