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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颠 应该

秦始皇这个人应该如何评价?剧中常有的残酷刑罚真实存在于历史上吗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09-20 02:23:50 浏览1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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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秦始皇这个人应该如何评价

男子汉的气概“无毒不丈夫”包括于一身。

高智商的作战略策,

智勇双全当代英雄:

万众听令服从领导,

东西南北统一领土。

万里长城丰功伟绩,

惊世豪杰雄震全球。

繁荣昌盛振动世界,

万世宏伟载入历册。

这便是一个硬汉男!

剧中常有的残酷刑罚真实存在于历史上吗

相信爱看美剧或者古装剧的朋友们,都对很多古代刑罚并不陌生,但恕我直言,很多展现于影视剧或电影里的刑罚,大多被弱化处理,因为不可能让观众直接看到最残忍血腥的部分,而往往出现于人类历史中的刑罚,没有最残酷,只有更残酷。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盘点一些属于中国古代发明的酷刑,带大家进入一个与众不同的古代历史。

一、绞刑。

此刑并非中国首创,而是广泛出现于全球各地,但凡是有史可考的古文明中,均出现过绞刑的事例。

在古代中国,绞刑往往并非低级犯罪人士所能“享有”,反而属于一种皇室贵族赐于的自杀方式,因为在古代,百姓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会被斩首,而皇室宗亲为了保留全尸与贵族荣誉,便会赐死绞刑,或要求其“自缢”。

如清朝大将年羹尧,被列大罪九十二条,于1762年被勒令自缢。

《新清史·本纪·世宗本纪》:甲戌,廷臣议上年羹尧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尧赐死,其子年富立斩,余子充军,免其父兄缘坐。”

再久远些,如晋国恭太子,在骊姬之乱中被赐自缢。

《礼记·檀弓》: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

比如八王之乱中的司马颖。

《晋书·卷五十九·列传第二十九》:伪令人为台使,称诏夜赐颖死。

当然绞刑的民间叫法,便是上吊,也称吊刑,即用麻绳等绳状物,将人的脖颈勒紧,直至死亡,其中致死的因素极其复杂,并非大家所认为的窒息这一种,还包括如下原因:

  • 颈部大动脉受到外力压迫,使血管闭塞,最终导致脑部缺氧死亡(此种情况占据绝大多数)
    ————
  • 有的受刑人虽然颈椎折断,但并不会立即死亡,而是因颈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大量受损,因而死亡,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头部松弛掉落的极端情况,当然这种死因只会出现于被吊者突然失去脚下支撑,瞬间下坠受到巨大的重力伤害所致。 ————
  • 当施刑者用吊绳圈套人的颈部后,会在受刑犯人的颈后打一个螺旋状绳結,当受刑犯人脚下支撑平板打开,身躯随重力猛然下落时,被绳索紧紧勒住的脖颈,便会随头部重量自然向后伸张,同时与绳结因身体重量下落时的牵引力形成反弹,这一瞬间强力,足以使人的颈椎与中枢神经同时断裂,从而达到快速致死的目的。 ————
  • 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绝大多数人会以为这是绞刑致死的主因,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绞刑一般不会使人窒息,会发生气管阻塞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在绞刑中发生的概率极小。 ————
  • 因颈部神经受到强烈压迫,从而瞬间引起的心脏骤停,再加上犯人本身即是死罪,心脏骤停在短时间内可进行人工复苏,而死刑犯本身便是处决,所以在心脏骤停从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迅速死亡。

以上便是绞刑的具体死亡原因,但在我国古代,大多数死刑犯并不会受到绞刑,如我前文所说,绞刑在中国古代的出现形式,往往属于“自缢”,即是一种为保存全尸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名誉的处决方式。

如是皇家宗室成员,会被皇帝赐于自缢,以便保留名节。

最著名者,有唐朝时的杨贵妃,便是被唐玄宗赐缢马嵬坡。

而在西方国家,绞刑只是一种处决的刑罚,与中国古代相反,绞刑在西方代表着对于犯人最具侮辱性的极刑,如果有一个犯人是被绞刑处决,将会被视成是一种极不荣誉的死法,如果是西方国家的将军或者王权贵族被处以绞刑,那对他们最终是的荣誉来说,将是一种巨大的侮辱。

然而绞刑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使人迅速死亡,而是因为绞刑能使犯人经历痛苦的时间达到最长,并不会像斩首等酷刑是在瞬间致死。

在被处以绞刑的过程中,受刑者往往会五官狰狞,身体与精神皆感受到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这个时间往往会持续数十秒乃至一到两分钟,同时经过公开处刑,围观者在观看犯人痛苦受刑的过程中,会感受到强大的压迫力,因此能够形成警示作用,所以绞刑的真正意义,便不至于处决,还要通过公开处刑的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威慑。

同时绞刑在西方所用居多,因绞刑为宗教所常用,具备一定的宗教背景,涉及话题较为敏感,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二、膑刑。

膑刑,也称“刖刑”,古代肉刑之一。

顾名思义,即是用利器直接剔除人类膝盖骨的酷刑。

具体为: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的刑罚,所以通常情况下,被称作“刖刑”,只有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例如剔除膝盖骨时,才会被称作“膑刑”。

在夏朝时,因刖刑主要被用作剔除人的膝盖骨,故称膑刑。

而到了周朝,则称刖,此时刑罚已不再局限于剔除膝盖骨,而改为双脚或下肢。

秦朝则称斩趾,即斩断双脚。

《史记·五刑》: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此处五刑,为西周初年五刑,即:墨、劓(yì )、剕(fèi )、宫、大辟。

墨刑:指在犯人脸上刻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犯人标志。

劓刑:指割去犯人鼻子。

剕刑:指斩断犯人的脚,或单脚,或双脚。

宫刑:对男女都有,相信很多人都懂,不再展开赘述。

大辟:隋朝以前对于死刑的通称,凡是能直接致人死亡的刑罚,通称为“大辟”。

说完五刑,再回到刖刑上来看,无论如何,此刑法也极度不人道,因为受刑者将会是在完全处于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以外力缓慢的剔除膝盖,如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便曾受此刑。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当然膑刑的实施有其私密性,一般而言不会公开行刑,更不会致人死亡,而是会在隐秘的场所,对犯人进行严刑拷打时所用,但对犯人的心理及精神打击巨大,身体上的伤痛将难敌心灵上的长期痛苦,此后一生中,受刑时的场景会伴随此后余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深受折磨,对于其本人来说,更是难以提及的一段痛苦回忆,身体上的痛苦即使能痊愈,能够忍受,但痛苦的折磨,却是陪伴终生。

令有一种说法,是说膑刑由刖刑演变而来,因为刖刑是斩断人的双脚,装上假肢仍可勉强行走,但膑刑却是完全将人的膝盖骨去除,绝无再走路的可能,因此刖刑比之膑刑较轻,而膑刑则更为严重,乃至完全剥夺人的行走能力。

再说几种在古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在西周之前,曾兴起一种残酷至极,乃至无法形容的残忍酷刑,名为:汤镬。(tāng huò),也称:烹刑。

从字面意义上来解释,正是大锅煮开热水,用来烹煮犯人。

《汉书·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

结合我前文所说,大辟即是死刑的通称,而汤镬便是大辟中所含刑罚之一,由此可见,烹刑便是将人活生生放入汤锅内烹煮到死,此刑法不可谓不严酷,甚至极度有违人道,也被后世朝臣视作明志之词,即”如果臣做不到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如果臣做错了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等,如著名的战国权臣蔺相如。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鑊。”

古代五刑之黥例,又称墨刑,

如上文所说,主要是用刀具或利器,在人脸部刻出字体伤痕,或刻出图案,之后再用墨汁涂抹在伤痕之上,其墨汁更是用特殊方法研磨制成,具有永不褪色的效果,如此犯人脸上的文字或图案,便会带其终生,直到身死,以体现其犯人身份,并警醒世人。

而这种犯人,将会被放回原籍,常常会经受旁人街坊的冷眼与谩骂,更会遭受各种屈辱,直至郁郁而终。

在汉代以前,墨刑主要用于犯罪程度较轻的犯人,主要施刑部位为脸与额头,后来逐渐被用于奴隶脸上,用来代表隶属于哪一位奴隶主,或突显其奴隶身份,也时常用于盗窃犯脸上,或随死刑等酷刑辅助实施,总而言之,墨刑的最重要作用并不在于脸上的痛苦,而在于一种象征,即使一个人被放出狱,但也会因为脸上的标志而受尽社会冷落与歧视,这才是最为痛苦之所在。

同时在后世,墨刑也被称为刺配,即在脸上刺字后发配边疆,如《水浒传》中著名人物豹子头林冲,便是脸上被刺字后,发配沧州。

斩刑,众说周知,即斩首之刑。

然而古代不同时期,还分为腰斩于斩首。

腰斩,顾名思义,即用重斧将人体横腰斩断。

此刑法在秦朝时最为常见,犯罪者常会被带往闹市或人流熙攘处,公开处刑,目的也是在于威慑旁人,残酷性最大,警醒效果自然也是最大。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秦并六国平话》卷下:李斯、李由虽无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斩首则是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死刑,往往杀人犯都会受此刑法,最著名的施刑地当属清朝时期的京城菜市口,见诸史料,砍斩之刑也被称作斩刑,西周以前,主要的死刑便是烹刑,而西周以后,尤其是周穆王以后,随着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周穆王为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缓和民间矛盾,便命吕候制定刑法,名为《吕刑》,废弃旧时的烹刑等残酷刑法,改为五刑,即前文所说的墨、劓、剕、宫、大辟。

(吕候)

依照犯罪程度来定罪,从而决定使用哪种刑罚来惩戒犯人,此前最严重的刑罚便是烹刑,而制定吕刑以后,最严重的刑罚便由“大辟”取代,如腰斩,斩首,皆是大辟中的死刑。

但腰斩与斩首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腰斩实际上并非将人一刀两断如此简单,还要对人的腰部脏器进行实质性的破坏,过程之复杂,场景之血腥,往往使观者晕厥,闻者心惊,所以此处不再展开赘述。

杖刑,此刑法为隋唐以后的五刑之一,最早始于东汉,当时对于杖刑有较为清晰的分等,共分为三等,即大杖﹑法杖﹑小杖,根据犯人的犯罪程度来决定杖刑。

一般为“去衣受杖”,即先让犯人脱掉衣物,光膀上身,再用权杖,或大荆条,大竹板,以及棍棒等“杖物”,抽打或捶打人体背部,臀部,腿部,一般以五十下为起,上不封顶,一般情况下只是皮肉之苦,但也有犯人在被打途中暴毙或猝死者,则属于概率极小的罕见情况。

在隋朝以前,主要惯用的刑罚是鞭刑,但鞭刑常常会实施过当,致使犯人死亡的事情屡有发生,因此隋朝结合社会环境以及各方面综合要素,决定废止鞭刑,改用杖刑,并对杖刑做出了明确标准,共分为五等:

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外加“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苔即是竹板或荆条的统称,属于较轻的一种刑罚,而杖刑的标准之一,便是如果判处犯人的犯罪行为超过笞刑五十的程度,便自动改施杖刑。

到了唐代,更进一步对杖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唐令拾遗·卷三·狱官令 》

上文中引用的“节目”二字,意为:

树木与枝干交接的地方称之为“节”,树木纹理纠结不顺的地方称之为“目”

《吕氏春秋·举难》: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所以我们大可理解为,唐代的杖刑规定为:将仗木的节与目削去,只留平滑的一根仗棍,长三尺五寸,如果是审讯囚徒的仗棍,则分大头小头,以此类推,且对受刑部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背、腿、臀分受。

到宋朝时,杖刑又得到进一步演变,与流刑或徒刑,乃至死刑相结合,属于一种附加刑罚。

比如流刑,即是流放之刑,在将犯人流放之前,要先仗打三十,再发配边关。

《宋史·刑法志》: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再简单说一些并不常见的特殊刑罚加以补充:

1、贯鼻,贯耳

此两种刑罚较为相近,即将人的耳朵或鼻腔,用铁链穿透,视犯人所犯罪行不同,铁链长度也会不同,因而会使人受到铁链重量下坠,整日保持异常痛苦的姿势。

《易林·明夷之讼》汉·焦赣:穿鼻系株,为虎所拘。

2、夷三族

此刑始于秦汉,一般判罚特大重罪者,如谋反谋逆等十大恶名,比之个人极刑更加残酷且毫无人道可言,只要犯特大重罪,但凡家中人丁,一概不留。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因此刑太过复杂,且具体“三族范围”各个朝代均不统一,更涉及敏感词汇,便不再此展开来讲,望各位谅解,谢谢。

不过史书中确有简要提及:

《史记·秦纪》:父族、母族及妻族。

3、车裂

即用绳子前后绑住马匹与人的四肢,通过马匹不断的向前拉扯,从而将人体撕碎。

这在古代也是属于斩法的一种,只不过并非使用刀具,行刑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马匹与绳索。

《说文解字》:车裂,斩法也。

车裂常用于惩罚罪大恶极者,或是谋反的权臣重卿。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隋书·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再补充说明很重要的一点,民间大众对于车裂有着很深的误解,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五马分尸”这个词汇,实则车裂与五马分尸之间的关系有些误解,因“车裂”之刑中的“车”字,是古汉语中“尊”的演化过程中因为民间讹误而演变成的“车”,并非常识意义上的马车或汽车。

最早的车裂,又称轘裂,是使用牛来拉扯五辆车,从而施刑。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虽然“五马分尸”所形容的场景,与车裂基本一致,但实际上这个词最早出现于小说《东周列国志》中,历朝历代的官方皆未使用过“五马分尸”一词。

因此,寻常所说的“车裂“重点并非是用马还是用牛,而是用”车“,所以才叫轘裂。

于是五马分尸一词,和真正的轘裂有些出入,但现今流传太广,也已经没人在意这些事情,不过要真的考究的话,实则车裂还是以轘裂为准,而不会以“五马分尸”为准。

综上所述,古代的刑罚千千万,仅凭我一言,自然难以详尽,然而古人对于犯罪者的痛恨,比之今日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现代社会讲究人权,更是法治社会,因此这些古代的酷刑便被社会发展与历史前进所淘汰,归根结底,很多古代酷刑都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具备特殊的时代意义,更存在着许多弊端,甚至说成是反人道也不为过。

而今天的人类社会,早已有法律制裁犯罪者,刑罚方面也有相关严谨完善的法律来制定,但不论刑罚的方式如何变化,目的始终一致,无外乎惩戒犯罪者,并对有犯罪之心的人群加以威慑,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能让人类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所以在此我建议:

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才是唯一不变的千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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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新清史·本纪·世宗本纪》:甲戌,廷臣议上年羹尧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尧赐死,其子年富立斩,余子充军,免其父兄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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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檀弓》: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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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卷五十九·列传第二十九》:伪令人为台使,称诏夜赐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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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五刑》: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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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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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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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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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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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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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并六国平话》卷下:李斯、李由虽无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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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拾遗·卷三·狱官令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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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举难》: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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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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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林·明夷之讼》汉·焦赣:穿鼻系株,为虎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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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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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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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车裂,斩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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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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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开凿的凿是什么意思

一、凿的意思是:

1、凿子,挖槽或打孔用的工具。

2、打孔;挖掘:~一个眼儿。~井抗旱。

3、明确;真实:确~。

4、榫(sǔn)眼:圆~方枘。

二、汉语拼音:záo

三、凿的部首:凵

四、汉字结构:上下结构

五、造字法:原为形声

六、相关组词:

开凿、穿凿、斧凿、凿空、凿子、凿枘、凿凿、栗凿、确凿、凿穴、批凿、凿饮、槌凿、凿虚

扩展资料:

一、字形演变:

造字本义:动词,捶打钢钻,在木石等材料上挖孔钻洞。

文言版《说文解字》:凿,穿木也。从金糳省声。

白话版《说文解字》:凿,用锥或铲挖穿木头。字形采用“金”作边旁,用省略了“米”的“糳”作声旁。

二、词组释义:

1、凿颠

开凿头颅。古代酷刑。

2、镵凿

刻凿。

3、铺凿

铺张、穿凿。

4、五凿

犹五情。指喜、怒、哀、乐、怨。

5、崭凿

开凿;挖掘。崭,通“錾”。

古代男子遭受的刑罚有哪些

木驴本来是古代战争中攻城的器具,大概是一个木制的棚车,下面装有木轮,上面钉着木板,蒙上牛皮,兵士躲在中间,推着它接近城墙,可以防备檑木滚石。唐代薛愿做颍川太守时,贼讲阿史那来进犯,就用木驴、木鹅、云梯、冲棚等四面攻击。又早在南朝梁时,侯景叛乱,曾制作数百件木驴攻城。另外宋元时对犯人执行凌迟刑罚所用的木架子也叫木驴。小说和杂剧中常常写到这种刑具。(参见本书《凌迟》)锯割

   山西青龙寺大雄宝殿内的壁画是很著名的,宝殿东侧室内墙上绘有一幅地狱图,画的是阴曹地府的鬼卒们正在对人施用种种酷刑,有凌迟、炮烙、剖腹、挖心、上刀山、下油锅等等。夫妻和谐四个字的开头字然后再加上两个数字八,总共是一个六位数的唯心,帮你重振男人威风。其中还有一种刑罚是锯人,画面上有一名男子被两块竖起的长木板夹紧,头朝下倒立着,木板和人捆绑在一起,固定在另一根竖直的木框上。两名鬼卒站在两边架着锯对拉,锯口把两快木板和木板中间的人同时锯下,鲜血顺着锯缝向下流淌,被锯的人似乎正在发出阵阵惨叫。

灌铅

   民间评书、弹词说到后母虐待前房子女的故事,所用的残酷手段之一是向孩子的口里灌融化的锡。听众听到这里忍不住伤心落泪,非常可怜那死了亲娘的儿童,非常痛恨那凶狠寡情的继母。其实,这种灌锡的酷刑并非只传闻于民间,古代正史中也有记载。

滚栲笆

   栲笆是一种用藤条编成的半球形的器具,农家用它来储放杂物,清末有个叫张倬堂的举人竟然把这种用具作为刑具。张倬堂是本地地主,对待佃户非常暴虐,凡是欠了他家粮或钱的农民,都要受到非刑折磨。张倬堂把两只大藤栲笆口对口扣起来,把欠钱粮者装在里边,每只栲笆的口上有四个“耳朵”,本来是为便于抓抬而制作的。扣住人之后就将两只栲笆的八只耳朵两两封正,紧紧绑牢,这样就形成一个圆形的大球。张倬堂让家人把这大球抛到大厅里,推来踢去,使它随意翻滚,栲笆中间的农民颠簸摔磨,惨叫痛哭,张家的人全然不顾,直到把这农民折腾得遍体鳞伤,奄奄一息。

秦朝律法严苛吗古代历史上有哪些朝代律法比秦还严苛

我们知道,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风气与气质,秦朝,历二世而亡,他的风气与气质也就是严刑酷法了。

律法的起始

律法关乎到人民生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有必要去系统的了解一下大概的始末。

秦之前的夏、商所施行的应该是一种以神权与律法二位一体组成的合成体系,到了周,人们用礼治国,神权式微,所以法律便独立了出来,到了先秦时期,诸侯国以图自强,皆弃礼变法,诸侯之一的秦国也跟上了大流,任用商鞅进行变法,于是法家正式地走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

而变法的核心思想有这么几条

  1. 不分亲疏,不分贵贱,讲究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
  2. 重法轻礼,明法度,定律令,具体的表现就是重执行,往后的历朝历代,律法各异,刑目量刑有轻有重,但最主要的问题则是实施轻重的问题。
  3. 重刑轻罪,增加了刑罚,例如酷刑、车裂、凿颠、抽肋、镬烹、囊仆等
  4. 以法为本,事断于法,治国用法家,法治在国家高于一切。
  5. 以刑去刑,具体表现就是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施刑的残酷程度空前绝后,意在震慑人心。
  6. 皆有法式,刑目增加,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法都产生了联系,比如农、牧、鱼、林业、商业、金融业、手工业,国家财政业、交通运输业,自然资源保护业。

分几个层面讲

对人民

秦的律法,对人民实际上是最严苛的, 首先一个,处罚严酷,比如抽肋,就是将犯人的肋骨剔出,然后杀之,还有什么凿颠,就是拿锐器凿人头顶,使其死亡。不止搁在现在,就是秦以后的汉,魏晋、唐、宋几个朝代也没有这么残酷的惩戒手段,第二就是范围广,犯罪未遂要惩,思想犯罪要惩,议论国事要惩、影射古今也要惩,总之是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都安排的明明白白,客观来说当时的秦朝的确可以勉强称为“法治社会”,惟一的缺点就是惩罚过甚,太过残忍,一不注意就要越过红线,越过红线就要杀头,死法更是极其残忍,人民慑于暴政一时,不会反抗,但时间一长,可就不一样了。

比如长平之战时,秦国坑杀了近四十万赵国士卒,还有为秦始皇修陵墓的几十万工匠,皆被屠杀,在古代,人口的多寡、户数多少、土地多少是衡量国力是否强盛的三个硬性标准,秦始皇滥刑杀了这么多人,焉能说他不残酷,国家的根基肯定就会受到影响。

更甚于到了秦二世这里,连规矩都不讲了,律法被滥用到了极点,人可以凌架于律法之上,完全破坏了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根本原则。

就这样,国家岂能不亡?

对统治阶级

对统治阶级,刑罚肯定不会太重,但是,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因为变法被分润,从这一点来看,拿走你的利益,就等于割你的肉,统治阶级与人民受肉体上的苦在根本上是一样的。

最后总结,秦的律法严不严苛?

律法与专制的关系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律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什么?为我所用!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我就用,利于其他利益群体的政治利益,我就弃。我们得承认,律法终究是一门科学,与政治的过分联接会导致什么?导致学科整体上迟滞不前,指导思想匮乏,尽管从表面来看,这门学科在专制主义、大一统理论的笼罩下发展了,但是,这种发展是否是一种假繁荣?是否是在重复旧有的教条,完善旧有的体制?很遗憾的是,答案是确定的!

要论律法的严苛,必论政治的专制。

事实上,秦政治的严苛远比明清更盛,秦始皇集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权力于一身,大小权力通吃,官僚集团属于皇权的附庸,一个是甲方,一个是乙方,发展到明清,尽管他的专制相比前朝更盛,但制度已然发展完善,对皇权有着机制上的制约

从这几点看,秦专制,其律法更是严苛。

古代哪些朝代的律法比秦还严苛

纵观中国古代史,政治的专制,尤以明、清为盛,律法也要看这两朝。

明代

人们对明的评价,多集中在政治专制上,明朝的专制,实则与清不相上下,一个是开始,一个是结束。

开国尹始,朱元璋便与儒臣们制订了《大明律》、《御制大诰》等律法,先后颁行。

明律有一个特征,即为“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承袭于唐律,但相比于唐律,明律更具重刑主义的特征。

唐律对谋逆是这么处理的。杀直系亲属,如父与子,不牵涉他人,五服之外的亲属做充奴处理。

而明律则着重处罚。对谋逆,牵涉的范围广,比如著名的胡惟雍、蓝玉的案子,杀的是人头滚滚,处理的人数皆在数万之上。对于其他罪行,比如贪腐、偷盗、抢劫更是着重处罚。

历史上对诛三族,诛九族的说法有很多,可纵可横,但事实上,这种处罚的程度是把握在皇帝手中的,可大可小,只有一个目的,杀尽两种人,一是同主犯一样,对皇权有事实上威胁的人,二是可能对皇权有所威胁的人。而历史上少数的几次夷九族,皆集中在明朝

清朝

关于清朝专不专制的问题,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到了清中期,可以威胁到皇权的存在,例如权臣、奸倭、藩镇、外戚、宦官、后宫,皆因为制度的完善,专制的强化被解决一空。

而律法,清承明制,无非是重复旧有的教条罢了,严苛程度肯定与明相当,甚至还要不如,因为清朝的律法对士人很友好,但相比明律,清律增加了关于民族压迫的部分,这两点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一增一减,便可以简单地下一个结论,明、清的司法体系是一贯的,重合的部分比较多

至于明清律法的严苛是否胜过秦朝的问题

我的回答是,秦律法的严苛程度绝对是空前绝后的,历朝历代的灭亡的原因有很多,惟有秦是因为严刑酷法而灭亡的。

正如吴晗在《历史的镜子》中说道“秦尚刑法,其弊流为诽谤之诛,参族之刑,残虐天下,卒以自灭。”

中国古代有哪些处罚方式特别残忍的酷刑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约束臣民,相继发明了许多种惨无人道的刑法处罚方式。

这些处罚方法,时至今日听起来仍然让人毛骨悚然,闻之色变。

下面是几种比较最残酷的刑罚处罚方式。受过以下几种刑罚的,一般都是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极大之人。比如犯上作乱、阴谋篡位等。

凌迟

中国古代惩戒犯人的残酷刑罚不下几十种,但若说最残酷刑罚则非凌迟莫属。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即将犯罪之人剥光全身衣服,然后赤裸将其绑在一柱子之上。之后狱吏用利刀像片鱼片一样生割犯人。按规定每位受刑者要割3000多刀,但大部分受刑之人还没有达到此数目,便会因失血过多身亡。

腰斩

顾名思义就是用利器将犯罪之人从腰部斩断。
(腰斩)

先将犯罪之人脱去上衣露出腰部,然后将犯人置于一大铁铡刀之下。行刑时狱吏用尽全身利器像铡草料一样将犯人从腰部一分为二。

腰斩的残酷在于犯人受此刑后并不会马上死去而是尚有意识,最终自己眼睁睁的在巨大痛苦中死去。

车裂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人的头和四肢用绳子分别系在五架朝向不同的马车之上。行刑时狱吏用鞭子狠抽五头马匹,这样马匹因不堪忍受鞭挞剧痛便会拼命使劲朝自己方向拉动马车,最终系在五架马车上的人就被活活撕裂。其场面惨不忍睹!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即以谋反的罪名被车裂。

(即将接受“车裂”的囚犯)

骑木驴

这是古代用来惩罚女性的一种残酷刑罚。其着重针对那些不守妇道、谋害亲夫的女犯人。

这种刑罚的操作过程是,将女囚犯全身剥光衣服,然后狱吏将这些一丝不挂的女囚犯抬到一个外似驴马的木制可移动的车子上。“驴”的背部上面有一根可上下移动,外形似雄形生殖器的木制小粗棍。然后将这木棍插入到女囚犯的下体中,为防止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因忍受不了剧烈疼痛进而产生身体移位,故行刑前狱吏还会用长铁钉将犯人双腿钉死在木驴上。

行刑时官吏会敲响破锣、破鼓开道游街。木驴在移动的过程中,插在女囚犯下体的木棍会上下摆动,女囚犯下体逐渐被撕裂,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亡。即便不死身体也会留下巨大残疾,终生成为废人。

炮烙

即用炭火将一根铜制柱子烧红,然后将赤脚犯人驱赶到上面行走,最终犯人因忍受不了脚步剧痛从柱子上跌落下来,进而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烧死。

(炮烙)

剥皮

狱吏先用利刀将囚犯后背从中间刺开,然后用手生剥犯人皮肤,犯人在一步步痛苦挣扎中流血过多身亡。

烹煮

在刑场置一口大锅,然后里面装满水(也有说用油),然后用木柴将大锅里的水加热到沸腾状态。再有狱吏将囚犯抬入锅中烹煮。可以想象这场面有多么惨烈!

(活埋)

除了上面列举的这几种特别残酷的刑罚,还有许多其它酷刑。如斩首、活埋、宫刑(阉割男人生殖器)、刖刑(砍掉人的脚)、膑刑(砍掉人的膝盖)、插针(用铁针刺入人的十指)、剖腹、抽肠、截舌(将舌头用刀割下来)、射杀、沉河(将犯人装到笼子里沉入河中)、绞刑、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