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罪立功

沪媒评足协处罚国青六名球员:“别一棍子打死,要给小球员戴罪立功的机会!”你怎么看?《亮剑》中的朱子明被俘归队以后,为什么不向李云龙自首戴罪立功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0-31 10:44:33 浏览46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

沪媒评足协处罚国青六名球员:“别一棍子打死,要给小球员戴罪立功的机会!”你怎么看

自中国足协处罚6名违规国青球员后,国青主教练陈耀东首先发声表示要给这些孩子机会,泸媒近日又站出来说话:别一混子打死,要给小球员戴罪立功的机会。是足协的处罚重了还是媒体的偏袒?如果真的给他们机会,是救了陶强龙等球员,但真的对中国足球有利吗?我真的不敢苟同这样的观点。

陶强龙等6名球员的违规有多严重

国青u19国家队于5月27日-6月6日在上海基地进行为期10天的集训期间,陶强龙等6名球员于5月30日私自离开集训基地,外出饮酒、蹦迪,严重违反国家队疫情防控规定,被中国足协取消入选国家队资格并禁赛6个月的处罚。我国疫情虽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防控措施也进一步升级,但是国内疫情并没有彻底消除,所以很多省份并没有全面开放,尤其禁止聚会、公共场所聚餐等活动,而陶强龙等6名国字号球员,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队规定,私自外出饮酒、蹦迪,目无队纪,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但也只是受到了中国足协的处罚,却没有进一步的进行身体检测,要是真的因为这次的饮酒、蹦迪而感染病毒,那么事态的发展就不是仅仅只是足协的处罚这么简单。

足协的处罚并没有一混子打死的意思

中国足协针对陶强龙等6名国青球员外出饮酒、蹦迪所造成的影响,取消了入选国家队的资格,但这里并没有说是终生取消,而是取消了本次上海集训的资格,所以说对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罚,已经是在给他们机会,泸媒表示“不要一混子打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禁赛6个月的处罚也是很正常的处罚,没有显得特别的加重处罚,有效媒体所说的“陶强龙等6名国青队友被足协重罚”的论调也是站不住脚的。

陶强龙等6名国青球员应该给他们机会吗?

中国足球之所以沦落到目前亚洲三流的球队水平,与管理的松懈有很大的关系。主教练陈耀东在事发之后,表示说现在中国缺少2001年龄段的球员,为了2024的奥运预选赛,应该给这批国青球员更多的机会。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赌注”,把14亿国人的希望压在几个现在看起来不错的、违反规定的球员身上,未免有点太“看不起”中国的娃娃了吧。如果在拥有几亿孩子的中国,把未来寄托在有数的几个人身上,而且只是你陈耀东眼中的好苗子,那么中国足球真的没有希望了。我们通常会说“前车不撵路、后车不粘泥”,中国足球不是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是球员整体素质低下的实质。谁都知道犯错总会受到处罚,但引不起警示的处罚有什么作用?都说孩子犯错在所难免,给他们机会,但真给他们机会,他们就一定会成才吗?我看未必,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而且会影响下一代,下下一代,这就是中国足球的通病。

中国足球走的歪路真的是太多了,再也禁不起折腾了,中国足协有一个好领导也不容易,能够面对实情,实时的处罚球员的过错,我们应该给予支持,而不是质疑甚至施加压力,眼前看来虽然耽搁了一些年轻球员的发展空间,但从长远来看,对中国足球有百利而无一害。

《亮剑》中的朱子明被俘归队以后,为什么不向李云龙自首戴罪立功

朱子明已经把自己知道的情报给日本人说了,回来向李云龙坦白,就算朱子明不会被军法处置,也会被开除党籍,革职,被八路军唾骂,不会被重用,更多的是怀疑和嫌弃。所以朱子明回到独立团后感到愧疚和坐立不安,这一点李云龙也说起过,所以朱子明知道已经没有回头路了。

罪犯戴罪立功,真的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如果利用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行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那么,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智囊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戴罪立功,真的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罪犯戴罪立功,真的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罪犯戴罪立功,真的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律师说法

对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只对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其所犯的罪轻或罪重,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是鼓励犯罪分子立大功,争取更宽大的处理。同时有利于更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