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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老师,常某案不了了之,你今后怎样教育学生
常某的案子早已不是简单的师生矛盾了。单就开庭前后他家人和律师的表现来看,已经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虽然他们多次说道歉,但法庭内外,从没有一句真正说对不起的话,全是在说张老师的不对造成了后来打人的事。如果这可以取得谅解,那可真是奇了怪了。
在法庭上,他们对事实是没有辩驳的,有视频辩不了。他们的辩护核心还是张老师二十年前的打人造成今天的结果,所以责任在张老师。
可是法律规定,是严禁私人暴力复仇的。如果支持他无罪或减刑,那就是对司法精神的一个最大破坏。
所以他们又说张老师打他造成多少心理疾病,多次惊醒什么的,还是在推卸责任,还是在指责。但这又面临一个新问题,没法举证。二十年了,什么像样的证据都拿不出来。所以只能用血泪控诉和人证来填补空白,试图蒙混过关。可这是给法律挖了个更大的坑,如果采信这样的证据,以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说一个无法查证的理由再找几个证人,就把责任推给被害人了!
其实别说是暴力复仇,就算是合法诉讼,二十年的时间也早过了诉讼期,所以基于张老师有罪这一假设对本案责任进行推卸,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被采信。
在本案中,他的最佳方案是承认错误,给足张老师面子,使本案不提起诉讼。即使到了法庭上,老实点争取不按寻衅滋事罪,按照治安事件,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可是他不想担责任,就等于把难题甩给了法庭,要求法律判他是迟到二十年的正当防卫。只要法官不是法盲,就是二十天后,敢这么判不?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方要是撤诉,那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建设成果都没了,君子报仇十年不晚那是春秋战国的国与国关系,何尝用在民事刑事上过?
其实想走这个路线也不是不行,但那就必须另外诉讼张老师打学生的案子。尽管还是没有像样的证据,但至少可以侧面证明常某事出有因。可是猪队友把这条路也堵死了。如果常某自己起诉,诉讼期是个过不去的坎,但是如果家人出面,宣称不知道他的遭遇,法院可能受理。但常某的爸爸,妻子一折腾,大家都知道了,啊,原来这些事你们全家早就都知道了,所以说张老师不好来推卸责任,彻底成空。
至于弄什么百人联名的请愿书,提不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有什么用啊。一百多人,是在威胁法庭吗?有消息说鉴定结果有了,签名和手印都是一个人的,你说这是帮忙还是嫌他刑期短啊?
现在如果常某一方拿不出什么新的证据,也就只有认罪一条路了。都不用看别的,进法庭之前律师说,如果判决不过分就接受,这是一个信心满满的律师的话?如果家人信心满满(哪怕是因为无知,法盲),听律师这么说能没有反应?那你们既然没底,头两天又说没罪,又等你回家算什么!
走到这一步,常某认错都晚了,只能乖乖接受制裁,说不定还得为家人和律师的神操作在法律范围内多吃几天牢饭。
当然了,想无罪释放也不是不可能尝试一下。那就是说常某已经被张老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发病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我甚至怀疑,他们一开始就是奔着这个思路来的,所以才有一系列神操作。不过现在提交材料可能已经晚了吧。而且真这么做还有一个问题,案件的核心是打人和上传视频,以及后来的几次对话,如果能拿出一份证明他的精神状态一直有问题或者至少是经常有问题的报告,那么就算出来了,他以后还有没有资格继续做老总?能不能有希望竞选个基层干部?考个公务员什么的?甚至他之前做微商,会不会有人以他的精神问题为借口撕毁合同?恐怕今后出门都得别人开车了吧!那时候再打人,承担责任的可不是他自己了。要不敢拿出杀手锏,你就别往这个方向努力。不拿出精神报告,法庭能给你网开一面吗?可真是两手抓两手松,自己把自己玩死了。
所以说不了了之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没有了。至于对教育的影响,也不是看一个判决。从开始对簿公堂的时候起,双方就都输了。事后给学生敲响了警钟,要起诉要打都趁早。老师则是更加不敢管,小霸王越来越嚣张,结果呢?不敢想,这次能够守住法律的底线就已经是万民幸甚!国家幸甚!
刑事案件开庭后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开庭后没有判决却被取保候审,这不是正常现象,但在我国刑事案件审判案例中,一审被判无罪释放的案例少之又少,如果真被取保候审,那就是不了了之的意思。
为何孙殿英盗窃了东陵这种大案最后却不了了之,有何内幕
自古官盗和民盗就有着根本的区别,古往今来,任何官盗事件都无法追究,尤其是割据一方的军阀。因此虽然东陵盗宝事件舆论哗然,但持有批判态度的人始终是民间力量,根本无法对国民政府产生任何影响。最终在孙殿英的打点贿赂下,各方势力选择默不作声,孙殿英也逃过了法律的惩罚。
古代官盗之中,比较著名的人物有汉末的董卓、曹操,唐末的黄巢,五代的温韬等人,他们盗掘的陵墓非常多,但始终没有受到法律惩罚。而原因并不是当时没有惩罚盗墓的法律,而是因为他们是割据一方的军阀,没有任何人有能力能够制裁他们。同样,孙殿英的情况和以上几人非常类似。
孙殿英早年混迹于市井之中,有的人说他打架斗殴,是泼皮无赖,也有人说他颇具游侠气质。成年后,孙殿英不改顽劣,经常出入赌场,并且开始贩卖鸦片。北洋军阀混战时期,孙殿英在豫西做了土匪,后来又在洛阳加入了“庙道会”。
孙殿英加入庙道会后,逐渐成为了庙道会的领头人物,并且结识了很多流氓土匪以及军警恶吏。有了一定的根基后,他带着庙道会的人打家劫舍,大肆贩卖毒品,获利颇丰。
1922年,由于北洋政府直系军阀吴佩孚打击毒品生意,孙殿英投奔了豫西镇守使丁香玲。丁香玲给了孙殿英一个连长的身份,因此孙殿英买了枪炮,拉起了一支听命于自己的武装队伍。
第二年,孙殿英被提拔为营长。但当了营长之后,孙殿英立刻独立山头,继续土匪的勾当,打家劫舍,贩卖毒品,不断地依靠着赚来的钱扩充队伍。
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军阀吴佩孚被奉军打败,孙殿英瞅准了机会“招贼纳匪”,把当地的散兵游勇以及土匪流氓收编到了自己的麾下,队伍瞬间达到了数千人。
要枪有枪,要兵有兵,孙殿英瞬间成为了军阀拉拢的对象。因此孙殿英不断地重复着招安、叛变、改换门庭,先后投靠了憨玉昆、叶荃、张宗昌。到了1927年,孙殿英依靠着墙头草的能力,已经成为了颇具实力的军长,同时也是这一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孙殿英投靠了国民政府。
孙殿英投靠国民政府后,被任命为了国民革命军第12军军长,下辖四个师、一个旅、一个炮兵团。1928年6月入驻河北蓟县,距离清东陵仅有一个山头,同年7月,孙殿英盗掘了清东陵内慈禧的定东陵和乾隆的裕陵。
1928年8月4日,青岛警察厅查获孙殿英部逃兵张岐厚等三人贩卖国宝,由此孙殿英盗掘东陵案发。
东陵盗宝案件发生后,群情激奋。北平商会要求组织法庭审理此案,各大报纸争相批判孙殿英的盗墓行为。满清皇室遗老遗少直接上告国民政府,要求严惩盗陵首犯。溥仪甚至为此画了一张画,表示一定要处死孙殿英。
▲溥仪所画《杀孙殿英图》▲
这件事让国民政府很为难,当时的孙殿英名义上虽然隶属于国民革命军,但这种关系并不牢靠。换句话说就是孙殿英一直游离在蒋介石的管控之外,因此孙殿英的独立性非常强,一旦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对其治罪,很可能会激起孙殿英叛变。
而且孙殿英当时所处位置特殊,既可以联络关外奉军,又可以沟通阎锡山、冯玉祥等人。
孙殿英也当时也看透了情况,所以把自己盗墓得到的宝物挑出了一部分送给了国民政府的要员。比如把乾隆朝珠上最大的两颗送给了戴笠,并且委托戴笠将乾隆的九龙宝剑送给蒋介石,另外还把慈禧口中的夜明珠送给了宋美龄,翡翠西瓜送给了宋子文等等。除此之外,孙殿英也送给了阎锡山价值50万元的黄金。
收到贿赂的国民党要员心知肚明,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处置孙殿英,与其撕破脸,还不如收下贿赂,最终事件拖延了半年之后才开庭。此时孙殿英已经把宝物换成了军费和枪炮,因此事件更加棘手,最终审判的事情就停了下来。
1929年,由于蒋介石缩编非嫡系部队,孙殿英军长职位被撤销。所以孙殿英又反叛蒋介石,拥兵自重,成为了各方势力争夺的对象,东陵盗宝案件也就彻底地不了了之了。
如果不报案,来女士案件最后会不了了之,无人知晓吗
会,如果不报案,谁也不会问起,来女士的男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可能还会栽赃嫁祸:说来女士跟别的男人跑了,丢夫弃女于不顾了!
别怀疑我的推断,一个男人能够半夜杀妻,半夜分尸,那么他在为了洗脱嫌疑的情况下,最有可能的做法就是倒打一耙,说来女士跟其他男人跑了,而他却可以逍遥法外,甚至被人同情!
因为即使他这样说,也不会有人会怀疑他,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女士还是很漂亮的,其次她有钱,外加上她结过婚又离婚,然后又二婚!
就凭来女士二婚,徐某某即使倒打一耙说来女士跟其他男人跑了,谁又会多做怀疑?
他当初是那么淡定的杀人,毁尸,处理现场,人不知鬼不觉,每天还会回到那个杀人现场居住,可见心理素质极强,那么等他平静之后,必定会找个理由让来女士的凭空消失显得理所当然!
事情过去越久,痕迹就越少,他的嫌疑也就变得越小!
枕边人的可怕让人不寒而栗,他有条不紊的分尸让人看到的是丧心病狂!恐怖???
定罪不捕是什么意思
问题解析:
所谓的定罪不捕,是一个法律方面的业务术语,简单的解释就是已经确定具有犯罪行为,但是不具备逮捕的条件,而被检察院不予批捕的一种情形。
看到这,有人肯定认为,既然已经确定为“具有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为什么还不批捕呢?
其实检察院是否对嫌疑人作出批捕的决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必须批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说的简单直白些,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会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根据司法实践显示,凡是属于“定罪不捕”的案件,基本都是犯罪情节较轻,且事实清楚,或者是符合缓刑判决条件的,亦或者是涉嫌犯罪但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延伸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的案件的,会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应该怎么对待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必须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是释放,可以是监视居住,也可以是取保候审。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认为不需要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这个程序就是通常提到的“刑拘直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